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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對于殘疾死亡賠償金“同命不同價”的熱議已經持續很多年,社會輿論、學者觀點一直莫衷一是。本文從殘疾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損害賠償性質切入,分析在“同命不同價”問題上的爭論,深入探討《侵權責任法》調整范圍內“兩金”的財產損害賠償性質以及“命價”的雙重含義等問題。
論文關鍵詞 殘疾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 同命不同價
2005年重慶一起同班同學“‘兩金’獲賠差一倍”的案例引發輿論的一片嘩然。這個案例一經報道立馬將2004年5月剛剛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推到了風口浪尖。為此,《中國青年報》專門撰文發表評論“農村孩子的一條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條命!”于是,“同命不同價”開始被人們廣泛熱議。本文擬從不同觀點的爭論引入對殘疾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損害賠償性質的分析,深入探討“命價”的雙重含義,從而闡釋“同命不同價”現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一、“二元論”計算標準,引發“同命不同價”的爭論
縱觀現今針對“同命不同價”展開的熱烈爭論,主要的交鋒點還是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正是這其中的“二元論”賠償計算標準,引發了對這個問題的熱議。
對“同命不同價”持否定態度的學者據此提出質疑:其一,“同命不同價”違憲。有學者認為區分城鎮與農村的戶籍差異,導致城鎮與農村殘疾死亡賠償金(以下簡稱“兩金”)相差高達4倍,這違反了憲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其二,二元標準強化了地區之間、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拉大了社會差距等。
與此同時,另一派學者則認為:首先,城鄉經濟差異導致的“二元論”賠償計算標準并不是“同命不同價”產生的唯一因素。不同國籍、行業、年齡也會導致賠償金的差異。其次,即便取消了城鄉二元標準但城鄉經濟的客觀差距仍然存在。如果使用統一標準則只能“就高不就低”,如此雖然解決了各個地區內部的城鄉差異矛盾,卻仍存在著各地區之間的差異,而這樣的差異勢必形成攀比之風。以2011年上海市和甘肅天水市泰安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例,泰安縣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777元,上海市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230元,約為泰安縣的3.4倍。如果在這個基礎上仍然要求“同命同價”,則會造成經濟落后地區居民因“兩金”的高標準賠付而“一夜暴富”的畸形現象。顯而易見,這不但沒有體現所謂的“人人平等”、“公平正義”,反而會造成人身損害侵權案件的急劇增加,“碰瓷”等社會事件的層出不窮,從而加大司法負擔。
那么,由“兩金”而產生的“同命不同價”是否真的違背憲法原則,擴大城鄉發展不平衡?還是這只是一種經濟社會的客觀產物?筆者認為,“兩金”的“不同價性”其實是有理可循的。
二、殘疾死亡賠償金應為的財產損害賠償性質
《侵權責任法》頒布后對于“兩金”的規定,確定了其不同于以往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所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性質的財產損害賠償性質。
第一,從法條設定而言,《侵權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的簡單排列,就已明確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列為人身損害賠償的三個獨立項目。這就已經說明了“兩金”并非屬于“精神損害撫慰”性質而是財產損害賠償性質。并且,在遭受了嚴重精神損害的條件下,既可以請求“兩金”的賠付,又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雙管齊下,極大程度的保護了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第二,就“兩金”的計算標準而言,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同,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差距;以及被侵權人的實際年齡,即可創造財富年齡段的差別,設置了計算公式中的以上變量。就這一點而言,死亡賠償金的賠償范圍,根據“繼承喪失說”,是受害人因死亡而損失的未來收入;而殘疾賠償金的范圍根據“勞動能力喪失說”是因身體或健康遭受侵害而導致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所產生的逸失利益的損害。因此“兩金”的賠付額度并非是對受害人生命健康進行估價。
第三,就精神損害的特點而言,由于精神損害的程度受人的心理條件及生理條件的雙重影響難以量化,也不可能一概而論的采用固定計算公式來使其確定化,規范化。所以,如果將“兩金”定性為精神損害撫慰性質,將加大法官裁判的司法難度。并且這種無標準化的賠償認定,難于安撫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情緒,將進一步加大此類案件的司法成本。
第四,就“兩金”的“二元論”賠償計算標準而言,賠償計算標準按經濟規律在地域上區別城鄉。如將“兩金”定性為精神損害撫慰性質,那么將造成這樣一個錯誤理念的誕生,即精神利益因城鄉居民身份的差別而存在高低貴賤。這種理念顯然存在著身份歧視的惡劣性質,完全違背了法律公平正義的天然屬性。
第五,就司法實踐意義而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如果把“兩金”設定為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受害人近親屬將不能獲得死亡或殘疾賠償金,從而不利于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利益保護,容易激發社會矛盾,更不利于法律保障人權的功能的實現。
三、生命價值的兩重含義決定了“同命不同價”的必然性
通過對“兩金”財產損害賠償性質的分析,可以看出,“兩金”的財產損害賠償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這樣的判決才能保證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一)“命價”的雙重含義
生命的價值具有兩重性,即生命健康權的自然價值與個體的具體生命價值。生命健康權神圣不可侵犯,是全人類共同且平等享有的自然權利。在此意義上的生命價值是人人平等的生命價值。在這里,可以而且應該強調“同命同價”。個體的具體生命價值即是指個人因其年齡、學歷、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居住地及社會分工等綜合情況的不同而產生的不同經濟價值。這個意義上的生命價值,因上述綜合情況的可評估性,以及個體所屬群體的生存狀態的可參考性而可以以金錢的表現形式進行定位,并體現出定位的差距。而在這個基礎上所產生的“兩金”的賠付,其實質衡量的就是人身損害造成后被侵權人利益的持續損失。
正是由于人們在對生命價值的理解上所考慮的方向不同,導致前述的爭論。“同命不同價”一詞的簡單傳播,粗暴地將大眾引入了一個誤區,即“生命不等價”。而“同命不同價”一詞的偏頗性和煽動性造成了現今持續的熱點關注和尖銳的觀點沖突。
(二)人身損害的復合性決定了個體的具體生命價值的差異性
人身損害的類型主要為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前者是指人身損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質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等;后者指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所以,個體生命健康因侵權傷害而喪失的利益并非單一型損失,而是復合型損失。換言之,蒙受的損失中既包括財產(利益)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兩金”的財產損失賠償性質,從而決定了其對個體的具體生命價值的估量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差距。簡而言之,“兩金”不具有“同價性”。第一,被侵權人因其所受的人身損害的程度不同必然會耗費不同的醫療費、醫藥費、住院費、護理費甚至喪葬費。第二,由于被侵權人年齡、學歷、職業、居住地的經濟發展的不同,必然導致對于被侵權人的逸失利益賠償或被侵權人家屬生活保障性賠償的差別。
當前我國法院支持的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同價性”。雖然遭受人身損害的路徑既包括民事侵權也包括刑事犯罪。在民事侵權中,侵權人并不確切具有直接侵犯被侵權人生命健康權的主觀惡性和主觀目的。而刑事犯罪中,犯罪人的主觀目的有時就是為了直接侵犯生命健康權,且由于其主觀惡性的不同還表現出不同的惡劣情節及惡劣手段。雖然造成的損害結果可能與民事侵權相一致,但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的精神傷害顯然更大。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既不受理因犯罪行為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受理另行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所以,在此并不討論此二種途徑所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的不同。鑒于精神撫慰金針對的是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精神利益或人格利益,而人格權、生命權和健康權平等無高低貴賤之分,所以“對精神撫慰金的計算應與受害人近親屬的精神痛苦程度密切相關,而與受害人的身份、職業、勞動能力、居住地等無關,從這個意義上說,精神撫慰金應具有‘同價性’。”
(三)財產損害賠償的“非同價性”符合經濟規律
“兩金”財產損害賠償的性質決定了其必須尊崇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兩金”城鄉二元計算標準的由來,并非僅以行政區劃的不同為依據,而是綜合考慮到在不同的資源配置、產業結構、社會分工下的居民的人居可支配收入的區別。戶口可以作為認定的參考依據,但并非絕對依據。
2011年1月8日,家住成都的鄔某在駕車時與一違章超車的貨車相撞致死,鄔某雖持農村戶口但其在城市工作居住超過10年,最終法院以城市居民標準支持了鄔某家人的賠償請求。此案例一經報道,就被冠以“‘同命同價’第一案”之頭銜。其實,本案中法院判決的依據仍然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為依據,仍然適用城鄉二元的計算標準,但是針對死者及其家屬在城市生活工作的情形,其收入支出等各項指標均符合城鎮居民的標準,故而雖其持有農村戶口仍享受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這正是賠償標準符合客觀事實、經濟原理的典型案例。
有學者建議,國家對人身損害賠償,應當以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上年或當年人均收入為標準并綜合考慮其他必要的因素,建立無城鄉差別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但筆者竊以為,不提“城鄉”二字并不能真正抹掉城鎮區域和農村區域最終的賠償差距,而這種將計算標準細化到更小的行政區劃的做法會使得法官需查詢的信息量急劇增大,反而既耽誤司法效率,又造成了更多小區域之間產生賠償差距,從而引發更多矛盾。如果希望縮小城鄉賠付差距,從而瓦解“同命不同價”的“偏見”,則勢必首先解決二元計算標準所寄生的城鄉經濟發展差距巨大的社會經濟問題。
綜上所述,在財產損害賠償上社會輿論所要求的“同價性”,本質上是忽略了社會經濟發展必然存在的個體經濟及客觀需求的差距,這種道德上的一味標高,并不是真正解決民眾對于體現在法律制度上的城鄉貧富差距矛盾的好方法。盲目的“同價性”既違反了社會經濟規律,又從實質上違背了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
閱讀范文:論文發表網征稿行政法控權模式
【摘要】本文通過對兩大法系行政法控權模式進行比較和研究的基礎上,從兩大法系的歷史傳統,價值取向,思維和目標的差異尋找隱藏在行政控權模式背后的實質差異,得出兩大法系行政控權模式的利與弊,以及對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啟示,進而結合我國國情為我國行政法控權模式作出科學的借鑒。
【關鍵詞】行政法控權;自律模式;他律模式;混合模式;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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