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于已達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再就業人員與單位之間的關系,法律還未作明確統一的規定。現階段,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仍然無法得到充分保障,一概否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后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方式是片面的。本文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出發,欲厘清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人員再就業后與單位之間的關系,保障其合法權益。
《職工法律天地》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一、我國法律對勞動關系終止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合同法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也隨之終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對于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產生用工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按勞務關系處理。
綜上,對于已達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我國法律仍持否定態度。達到退休年齡且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與原單位之間由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而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關系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司法界仍無統一觀點,各地司法意見不一。
二、司法實踐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當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并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后,其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轉化為勞務關系。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夠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基于用人單位對其社會保險福利的給予,用人單位已完成自己的社會義務。此時,退休后的勞動者已得到了足以支撐其基本生活的穩定養老收入。出于對企業資本的效益最大化利用和社會福利的合理分配的考慮,將再就業但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與單位之間的關系認定為勞務關系無可厚非。
其次,我國司法界對該問題未作統一界定。概覽全國各省市的司法觀點,可以分為五類。一,以會議紀要或指導意見的形式,統一規定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標準區分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型;三,觀點變化發展型。以山東為例,由勞務關系倒向勞動關系;四、高院裁判文書認定為勞務關系。最典型的即經濟發展居前的北上廣地區;五、省級高院裁判文書認定為勞動關系型。以陜西省為例,高院以勞動者是否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來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而非以勞動者是否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為判斷標準。
由此看來,各地處理辦法和解決途徑都有所不同。筆者認為,欲厘清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后與單位之間的關系,應當從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二者切入。
三、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二者有別。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過程中的發生的一種社會關系。勞務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
首先,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適用的法律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僅存在這財產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而在勞務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僅存在財產經濟關系。因此,勞動關系作為一個專門領域,有多部專門性法律調整和規范,這些法律法規大都是強制性法律法規,約束力強、執行力強,對勞動者人身、財產權利的保護更有保障。相應的,勞務關系由民法、經濟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范,對雇工權益的保障的力度大不如前者。
其次,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所享受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有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還能獲得各類社會福利保險待遇。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的勞動報酬收入往往是由雙方協商而定,且僅限于這個狹小的范圍內。若雙方無約定,則一般不享有以上社會保險福利等優待,勞動所得待遇往往小于前者。
另外,勞動關系中對用人單位的制約與勞務關系中對雇主的制約不同。以對工作時間的規定為例,我國《勞動法》第36條做了嚴格規定。而在勞務關系中,我國法律法規未做強制性規范,雇工的工作時間由雙方平等協商決定,雇工的勞動時間、休息休假無法律法規的強制性保護,工時和休假福利保障往往不如前者。
綜上,對于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應當認定其退休再就業后,與單位之間的關系為勞動關系,此種做法存在合理性與必要性。
四、結語
筆者認為,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仍未享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的大部分條件與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相符或近似,那么就可以將其與單位之間的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從而排除一概否定退休人員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做法。同時,還應提倡、鼓勵用人單位接納、包容,繼續用工,并為之及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輔之以規章制度予以規制。這不僅是保障這部分人的合法勞動權益的迫切需要,更是維護勞動力市場的秩序和社會生活公平穩定的必然要求。
[ 參 考 文 獻 ]
[1]周國良,周長征,李坤剛.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權利義務如何處理[J].中國勞動,2014(08).
[2]殷俊,陳天紅.美國延遲退休激勵機制分析——兼論對中國延遲退休年齡改革的啟示[J].經濟與管理,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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