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轉型,是一種由傳統的社會發展模式向現代社會發展模式轉變的歷史進程。當前我國社會進入了一個新的加速轉型期,社會轉型的速度、廣度、深度、難度均前所未有。在加速轉型的過程中,快速的社會分化與社會流動使社會結構趨于復雜化、多元化,許多潛在的社會沖突不斷地被激發出來,并呈現出新的特點。
(一) 新的沖突形式不斷出現
1 無直接利益沖突增加
無直接利益沖突是指物質利益沖突發展到一定程度后,由于無直接利益者的加入而產生的一種繼發性沖突。一般來說,無直接利益沖突的參與者大多和沖突事件本身沒有直接的利益關聯,他們之所以參與其中,只是借機發泄一下淤積于心中的不滿情緒。
無直接利益沖突的大量出現是一個危險的信號,它表明在我國社會轉型期這一關鍵時刻,伴隨社會利益結構調整的進程,而且由于各種問題長期的疊加,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社會情緒異變[1 ] 。
2 群體性事件頻發
群體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通過沒有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群體活動。其特征是:群體性、組織性、仿效性、破壞性和反復性。
現有的群體性事件,一般呈現為三種形態:一種是無訴求、無組織、多帶有情緒宣泄的集體行為;另一種是有明確訴求目的、組織化程度較高的集體行動,其中有的事件因其持續時間較長、組織化程度高一些,已見社會運動的端倪;第三種形態是,沖突起初是目標明晰的集體行動,但隨著無關人員的參與,逐漸演變為沒有目的而僅是發泄憤恨情緒的集體行為,整個事件表現為兩種形態的混合體。[2 ]
近期以來,群眾集體上訪、重復上訪和群眾赴京上訪上升幅度大,人數多,規模大,持續時間長,行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業引起連鎖反應,嚴重影響北京和其他局部地區的社會穩定。據2005 年中國《社會藍皮書》統計數據顯示:從1993 年到2003 年間,中國群體性事件數量已由1 萬起增加到6 萬起,參與人數也由約73 萬人增加到約307 萬人。由于群體性事件反映的問題錯綜復雜,歷史糾紛和現實矛盾相互交織、相互作用,因此處理難度較大,須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足夠重視。
3 表達方式多元化
面對沖突,民眾和政府都在極力避免直接對抗方式,努力探索更文明、有效的表達方式。就民眾來說,一方面,他們希望以無組織、有規矩的和平抗議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另一方面,也力求盡可能做到不違背現有的社會規制。因此創造了“散步”、“購物”、“集體喝茶”、“集體休息”等形式。這種方式在某種程度上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寬容。這也證明民眾是可以和政府理性互動的,雙方都在其中學會妥協,學會良性互動。在很多地方,警察也表現得很克制,無論是在上海、成都和重慶,還是廣州、深圳和海南[2 ] 。
(二) 利益沖突占據主導地位
利益關系是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種根本關系,它是人類社會一切沖突的最終根源,也是所有沖突的實質所在。隨著社會管理方式和機制的根本轉變,階層、群體和組織不斷分化,不同社會群體和階層的權利和利益意識被不斷喚醒和強化,在社會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體不可避免地發生沖突。在社會轉型時期,一個非常明顯的現象就是在利益獲取過程中,某些強勢群體與集團,運用不正當手段,在損害弱勢群體利益的基礎上獲取利益,結果是各種社會資源過于集中在某一群體或集團身上,從而導致社會沖突。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現代化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我國仍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沒有變,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一主要社會矛盾沒有變。利益沖突,依然是這一主要矛盾的表現形式。正如孫立平所說:“從當前的情況看,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已經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主要問題,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3 ]
(三) 沖突雙方呈現非對抗性
科塞把沖突分為直接的現實沖突與非直接的間接沖突。他認為,群體越是在現實的問題上發生爭端,他們就越有可能尋求實現自己利益的折中方案,因此沖突的激烈性就越小;群體越是在不現實的問題上發生沖突,在沖突中激起的情感與介入的程度就越強,因此沖突就越激烈[4 ] 。
當前中國社會沖突的性質基本上還是以經濟領域的利益性沖突為主,具有明顯的社會轉型期特點,總體上較少涉及到社會的核心價值觀念或信仰體系,也較少涉及到政治立場或意識形態,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具有非對抗性。因此,大多數沖突都可以通過協調利益矛盾等途徑加以解決。
(四) 文化心理沖突不斷上升
芬克認為,沖突是“任何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統一體由至少一種對抗性心理關系形式或至少一種對抗性互動關系形式相連接起來的社會情況或者社會過程”[5 ] 。可見,利益分配不均并不是社會沖突產生的唯一根源,群體間由于教育水平、文化素養或者其他非物質性原因而產生的懷疑、猜忌等文化心理因素,通常也是導致社會沖突的根源。
轉型期,隨著人員流動加劇和新興階層的不斷出現,文化心理沖突逐漸散布開來,尤其以一線城市為重。主要表現為大量生存在城市中的農民工和生存在大城市的“蟻族”與城市居民之間的文化心理沖突。農民工作為城市的建設者,具有明顯的“邊緣人”特征。他們一方面留戀城市相對豐富的社會資源和現代化的生活方式,但又對城市主流社會具有排斥情緒,由此造成其在身份和生活空間之外更深心理層面上的邊緣化;而城市居民由于先天具有的“城里人”身份,在心理感受上有一種天然的優越感,不能從心理上完全接納農民工也成為二者文化心理沖突產生的根源。近年來,農民工在城市的犯罪率逐年上升,更加劇了二者的沖突。
“蟻族”指80 后大學畢業生低收入聚居群體,是對畢業后無法找到工作或工作收入很低而聚居在城鄉結合部的大學生的形象稱謂。隨著中國社會城市化、人口結構轉變、勞動力市場轉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等一系列結構性因素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大學畢業生選擇在大城市就業,“蟻族”的數量急劇增加。“蟻族”與一線城市能否和諧互動不僅僅是他們自身的前途問題,更是關系到北京、上海、廣州、武漢等一線城市社會和諧的大事。所以,盡管“蟻族”還沒有形成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階層”,但日益顯現的“蟻族”現象應當引起社會的充分關注和重視。
轉型時期中國社會沖突原因
(一) 社會利益分化的日趨嚴重
從20 世紀90 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已進入收入分化、利益分化階段,中國收入分配呈現出向上層集中、階層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形成了以利益集團和強勢階層為主導的剛性利益配置機制。
與其他社會相比較而言,中國在過去短短的十多年時間內,與經濟快速發展一樣驚人的是各種新的利益群體迅速出現和成型,并開始明顯地左右著中國社會經濟發展。與利益分化隨之而來的,就是社會矛盾激化問題[6 ] 。階層沖突、群體性事件等社會沖突都是利益分化所導致的直接后果。
(二) 民生建設步伐的滯后
2007 年10 月15 日胡錦濤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的第八部分詳細闡述了要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第一次將民生建設確立為政治目標,反映了黨和國家將工作立足點定位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但是,總體而言,民生建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舉例來說,當前中國社會中各個階層的邊界逐漸清晰化,階層間的流動性亦在減少,又由于不同群體利益訴求的集團性和內斂性使中國社會結構也開始趨于定型化,出現了精英聯盟的趨向,并最終導致“上層寡頭化、下層碎片化”[6 ]的趨勢。這就需要更加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從根本上改善我國目前在初次分配領域存在諸多的不公平現象,這是民生建設的頭等大事。
(三) 群眾利益訴求渠道不通暢
當前,中國現有的群眾利益訴求渠道主要是信訪。但是,現行的信訪體制不但難以適應人民群眾利益訴求不斷增加的形勢,而且還經常性的操作失靈。
近些年來,各地由于群眾利益訴求渠道不暢通,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保護而引發的社會矛盾不在少數,有的還釀成群體性事件。這些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不是偶然的,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群眾,他們的利益訴求大多是合法合理的,涉及到他們最基本的生活條件和生存環境,涉及到他們最根本的利益。但是,這些利益訴求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之后,并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反饋和解決,群眾利益訴求渠道不暢,最終導致了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毛壽龍教授所說,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個人無法找到協商機制和利益維護機制。
可見,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既是必要的社會安全閥,又是一種泄洪裝置,有利于緩和沖突,保持社會穩定。各級政府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切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四) 基層政府對群眾權益的漠視
除了群眾利益訴求渠道不通暢之外,地方基層政府長期未能提供應有的公共服務而積聚的不滿情緒也是導致社會沖突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地方基層政府過于強調自身的利益,將基層政府和基層領導的個人利益擺在高于群眾利益的位置,漠視群眾權益訴求,最終導致沖突甚至暴力沖突事件的發生。
要從根本上改善這種狀況,必須加強基層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基層政府領導的公仆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
化解社會沖突的基本對策
從根本上化解社會沖突或將沖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必要條件和前提。因此,我們不僅要在社會運行規則和機制方面提出切合實際的建議,更要在轉變思想、建立健全體制上下大力氣. 具體如下:
(一) 辯證看待社會沖突
穩定,作為一種社會運作狀態,是任何一個國家和政府都在努力謀求和維護的一種狀態。它既是進行正常社會生活和社會交往的前提,同時又是社會持續協調發展的前提。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穩定只是一個相對狀態,絕對的穩定是不存在的。中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在這個階段,社會沖突加劇是一種難以避免的現象。正如桑德斯所說,每個社會都有比較持久的、穩定的、經過良好整合的組織要素,但即使是在整合性比較強的社會關系中,也存在著對立關系,這種對立關系潛伏在整合性的關系中,隨時隨地都可能顯現出來。有了這個認識,就能理性看待社會沖突存在的客觀性和必然性,從而做到理性面對社會沖突和理性解決社會沖突。
(二) 構建社會治理理論
治理理論認為,在治理中,政府的主要職能是為經濟主體、社會主體服務并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社會治理的核心在于還政于民,還權于社群,以實現對社會的管理。因此,在社會治理下的政府必然是服務型政府。
但是改革開放之前,中國的社會治理模式是典型的“強政府、弱社會”模式。政府權力的影響無孔不入,整個社會生活高度政治化。在這種治理模式下,政府對社會有著絕對的控制權和干預權,社會則完全置于政府的權力之下。
1978 年以來,我國采用了政府主導型改革模式,即由執政黨主動發起的、在社會主義原有制度的基礎上按漸進的方式推進的改革。從根本上說,這種改革模式契合了我國歷史文化傳統和目前的政權組織形式,因而能夠保障社會以和平的方式實現平穩過渡并取得巨大成就。但是,這種改革模式也存在弊端,即客觀上為行政權力參與市場的資源配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為此,構建新的社會治理理論、實現社會全面發展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緊迫問題。
(三) 注重社會利益調整
利益問題是一個關系到人的生存發展、社會地位、人格尊嚴與價值體現的根本問題。從本質上講,社會沖突就是利益沖突。從已經發生的沖突、矛盾和上訪案件看,抗爭者們往往都是弱勢群體,而加害者們往往都屬于強勢的利益群體。總之,幾乎所有的沖突和矛盾都是各種利益群體的肆無忌憚的掠奪和侵害造成的[7 ] 。所以,要解決社會沖突,在實踐上要注重社會利益調整。
要調整社會利益,必須從制度和法律上遏制利益群體的貪欲,壓縮他們的利益空間,隔離他們之間的利益交換。從政策和制度上看,要為社會底層人員及其子女創造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和渠道;處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創造平等的教育機會、穩定的就業崗位、完善的保障體系和安定的社會環境。惟其如此,才能將社會沖突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四) 健全社會預警機制
社會沖突事件多為突發事件,所以,對社會沖突事件的管理也屬于危機管理;而危機管理的首要任務就是預防或預警。
健全的社會預警體系是現代社會的一個標志,建立社會預警機制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可能出現的危機事件的預測來防范社會危機。一般來說,社會沖突孕育著社會危機。大多數的社會沖突事件并不是沒有前兆,而是經過了較長時間的積累。因此,對社會沖突事件預警的關鍵就在于通過完善社會預警機制,在沖突事態擴大之前予以妥善解決,真正起到預防的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將沖突事件可能導致的危害降到最低。
總之,在社會快速轉型期,社會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會呈現出復雜化的趨勢。但是,只要我們能辯證認識沖突,理性對待沖突,并通過制度設計使社會各種力量形成均衡態勢,從而實現社會在更高水平上的整合和凝聚,就一定能緩和社會沖突并最終鏟除沖突根源,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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