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是以查明犯罪事實,準確懲罰犯罪為目的的國家活動。而偵查是對已經發生的案件進行重新認識的過程,由于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在查明案件真實的道路上充滿了困難與艱辛,往往真假難辨。為此,偵查人員應強化證據意識,做到以下幾點:
1.“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偵查往往是從懷疑開始的,但應當堅持科學態度,用證據說話。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疑點應當予以澄清,絕不能主觀臆斷、想當然,抱著“差不多”、“很可能”、“好像”等態度去認定事實與確認嫌疑人。要知道,一絲的疏忽就會釀成錯案。偵查人員要有科學精神,做到“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要重視現代科學技術在確認案件事實與收集證據時的運用,務必搞準。在金祥林一案中,對無名女尸并沒有經過認真的辨認程序,疑點“衣服不像”等也沒有澄清,僅僅“發型、身材都很像”,在未經醫學鑒定的情況下,就草率地認定為張在玉,這就鑄成了錯案的開始。
2.正確對待口供。口供是一種重要的證據,對待口供要有正確的態度。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要尊重嫌疑人的意愿,不能強迫。對口供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梢钥隙?,這起錯案中,存在著非法獲取口供的問題,這是錯案釀成的最根本的原因。歷史的經驗已經反復證明,偵查中的錯誤是很難在審判階段予以糾正的,實踐的經驗與教訓也多次驗證,死刑案件最易發生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且這種非法行為是造成錯案最為常見的原因。
3.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偵查人員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收集證據是正確辦案的保證。這起錯案中,證據收集沒有完全依照法定程序的要求進行。
4.客觀全面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收集證據必須做到客觀、全面,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不能只收集指控證據,而對有利于嫌疑人的證據視而不見、疏于收集。
其次,檢察機關作為審查起訴和支持公訴的機構,負有客觀、公正指控犯罪的使命。檢察人員應強化證據意識,做到以下兩點:
1.客觀指控??陀^指控是指公訴只能依據已經收集的證據客觀地進行,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不能把法律禁止的證據提交到法庭上。
2.公正指控。公正指控是指公訴應公正進行,不能為了定罪而不擇手段,濫用訴訟程序。如對于審查起訴階段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審判階段建議補充偵查并經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證據仍不足的,應做撤訴處理,不能久拖不決。
最后,“法院是法律的帝國,法官是帝國的王侯。”法官負有守護法律的使命,應履行公正審判的職責,把住最后一道關。為此,法官應強化證據意識,做到以下幾點:
1.全面審查控辯雙方提交法庭的證據,平等聽取雙方的意見,不能成為偵查結果的“確認儀式”。在審判中,決不能先入為主,偏聽偏信。要通過法庭上對證據的質證程序作出判決,而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切實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踐中,偵查機關非法收集證據,不僅侵犯了嫌疑人的權利,破壞了法律的權威,也影響了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對此,應當切實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保證據的合法真實,保證案件的質量。
3.嚴格執行證明標準。定罪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如果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貫徹罪疑從無的原則,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法官應強化證明標準意識,革除怕放縱罪犯的審判理念,做到“罪疑從無”,“寧縱勿枉”。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甚至應當超過現行法律所規定的這一標準,達到“毫無任何懷疑”的程度,以嚴格控制死刑,提高死刑案件的準確度。湖北高院在宗祥林一案的二審中認定事實不清后沒有直接作出無罪判決而是發回重審無疑是令人遺憾的,也是值得反思的。
為了保證案件質量,避免誤判,就要求我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牢記《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的要求,做到“堅持依法辦案,正確適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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