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社會學是一門研究知識或思想產生、發展、知識與社會互動的學科。1924年,德國社會學家舍勒在《知識社會學的嘗試》一書中率先使用“知識社會學”的名稱。早在上世紀30年代,知識社會學就已傳人中國。但是1949年以后它失音,即使在改革開放以后哲學界有人提起它,法學圈子里還是很少有人提及。在數以十萬計的法學論文中,只檢索到6篇劉星、徐亞文等教授的涉及知識社會學的文章,且均把知識社會學當作研究工具使用,并不是研究知識社會學。
我最早接觸知識社會學源自巴伯的《科學與社會秩序》,這是一本科學社會學經典著作,它對我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信念產生了極大的沖擊力,為我打開了一扇思考的大門。它使我知道,思想與社會的關系并非如此簡單,也從一個側面告訴我自由的價值社會自由是知識發展的重要條件。“‘自由’社會的社會價值和社會組織,與自然科學的發展和自主總體上一致這一結論,也適用于社會科學。”“我們的確很難想象,如果沒有一個把社會價值置于‘批判理性’之上的社會,社會科學也能達到甚至是現今相對低水平的發展階段。”美國的社會“理性化進程”“包括并建立在對所有社會組織結構、所有社會價值的批判性審查基礎之上·一正是由于能自由地理性地去研究社會的最基本的東西,才形成了社會科學,也由于有了這種自由,社會科學的未來發展才有了保障。”[1]我相信理性人很難駁倒上面的結論。
如果說知識社會學還有人提及的話,那么,知識社會學意義上的“法學社會學”這一名詞則至今在中文里我還沒有看到。我這樣說是因為有的人將“法律社會學”稱為“法學社會學”,那是誤用,不能算數。
我想象中的法學社會學屬于知識社會學,它研究法學知識與社會、與法律之間的互動關系。這種互動當然不是永遠正確的“作用、反作用”的空談。將法學與其他知識社會學分離出來專門研究有意義么?回答是肯定的。不唯如此,我認為意義很大。法學社會學研究的意義建立在法學的個性上。這得從我的知識“三分法”說起。
我認為將所有的知識都稱為“科學”是對“科學”的誤用,是唯科學主義的產物。現如今我們的圖書分類中只有科學: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這極容易誤導學人。人們沒能區分“科學”和“學科”這兩個詞。我的知識三分法中,知識的范圍很廣,是“科學”所不能囊括的,“科學”只是知識體系的一個“學科”。依知識體系的不同范式,知識體系可以一分為三:科學、規范學、人文學。這三者各有自身的追求:真、善、美,他們也各有自身的范式:因果范式、該當范式、實用范式。規范學包括:法學、倫理學、神學、道德學。古代規范學的權威是神學,現代規范學的當家人則是法學。法學是追求善的學科,它的范式是規范的論證,該當性結論的論證,它的主要邏輯工具是演繹而不是歸納,科學恰恰是歸納的。
法學追求善這個特點就使法學同社會的關系相較于科學、人文學與社會的關系更加密切;同時,法學研究的對象—法律—本身與其他學科的研究對象不同,法律可以被權力者私用,法律也可以成為公器,從而不同的社會中,法律對社會、法律對法學產生極大的、迥然不同的影響;再者,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法學本身可以成為法律的一部分,在這一點上,法學知識是遠遠不同于其他知識的。因此,法學社會學就具有了與其他知識社會學(科學社會學、人文學社會學)的不同點。如果說巴伯的科學知識社會學研究最終要尋求建立一種與自然秩序相仿佛的社會發展的“人類秩序(Order of Human Nature)”的話,[2]那么,法學社會學的研究則要更進一步:建立一種“善的人類秩序’,。猴山上的秩序是法學社會學的反面參照。這些,當然不止這些,就使法學社會學獨立出來進行研究具備了意義。
法學社會學研究些什么?這當從問題開始。我相信沈家本是中國最早具有法學社會學犀利眼光的中國法學家之一,其明證就在《寄籍文存》中。沈家本雖然沒有使用法學社會學這一詞,但是他對法學社會學問題卻有精當的論述,其中最著名的當數堪稱經典的《法學盛衰說》。文中沈家本的論述可以認為已成格言:“法學之盛衰,與政之治忽,實息息相通。”這是講法學之盛衰通過法律建立起與政治治忽的相關性。隨之他進一步論證,法學之盛只是社會安定的必要條件,而非充要條件;無此必要條件(法學衰)則社會必衰:“然當學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當學之衰也,可決其政之必衰。試觀七國之時,法學初盛之時也,乃約縱連橫,兵連禍結,而并于秦。漢末之時,法學再盛之時也,桓、靈不德,閹寺肆虐,而篡于魏。北齊之時,法學亦盛,而齊柞不永,幾疑法學之無裨于世。然而秦尚督責,法敝秦亡。隋逞淫威,法壞隋滅。世之自喪其法者,其成效又如是。”
進一步,他論證道,好的法學也只是好的法律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要條件。法學再好,棄之不用,也是白搭。“然則有極善之法,仍在乎學之行、不行而已。學之行也,蕭何造律而有文、景之刑措,武德修律,而有貞觀之治。及其不行也,馬、鄭之學盛于下,而黨錮之禍作于上,泰始之制頒于上,而八王之難作于下。有法而不守,有學而不用,則法為虛器,而學亦等于危言。此固曠觀百世,默驗治亂之原,有足令人太息痛哭者矣!”讀了沈家本帶著哭腔的睿智之語,今人笑得起來嗎?
沈家本進一步痛斥當時的人自己不守法,而埋怨法律無用;不行法學,而斥法學無用。“法立而不守,而輒曰法之不足尚,此固古今之大病也。自來勢要寡識之人,大抵不知法學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壞之,此法之所以難行,而學之所以衰也。是在提倡宗風,稗法學由衰而盛,庶幾天下之士,群知討論,將人人有法學之思想,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而世局亦隨法學為轉移。法學之盛,馨香祝之矣。”[3]讀讀沈家本一個世紀前的痛訴,想想不按法理出牌的大法官行于世,再看看種種屁股指揮腦袋的法學現象,法學社會學的研究不正是當下中國法學之急務嗎?
沈家本上面提到的問題都是法學社會學極其重要的問題,當今之世我們碰到的問題與沈家本的問題極其相似,有的比沈家本時代還要嚴重。用法學社會學的方法,我們就得如此發問:當法律沒有起到很好的社會效果的時候,我們不當“軟化法律”,更不當舍法律而治。而是當問:第一,法律得到實施了么?如果回答是,我們當進一步再問:第二,法律如何?當法學的社會效果不怎么樣的時候,我們不是放棄法學,而是當問:第一,法學“行”了么?如果行了,我們要問:第二,法學如何?如果法學有問題,我們就得問第三個問題:法學為什么幼稚甚或低劣?這又有一系列的問題:首先,法學研究者的素質如何?法學研究的方法與范式如何?法學的價值觀是不是有問題?法學研究的組織結構是否有利于法學的發展?什么樣的法學研究組織有利于法學之盛?社會有沒有為法學研究提供良好的環境?法學發展需要什么樣的社會條件?等等等等。
法學社會學的問題遠遠不至這些,它天天在拷問著我們,只是它看見我們,而我們卻時常看不見它們而已。比如,最近,江平、郭道暉、李步云等前輩法學家在回顧學術歷程的時候,一個個不堪回首,甚至涕淚橫流,我相信這是一個法學社會學的大問題。又如,前一時期大家都在問“法學向何處去”,中國的法學是不是法學家想怎么走就怎么走的?種種法學思潮與社會結構和社會意識形態的關系如何?這些也是法學社會學的大問題。再比如,刑法學界關于犯罪構成三要素說和四要素說的爭論,特別是其爭論的方式,也是很好的分析個案。余者如中國特色論、本土資源論、權利本位論、大局司法論、調解優先論、“馬錫五審判學”、法律全球化論等等,都可以作為法學社會學的分析對象。
上面的問題對于法學社會學研究而言當然是掛一漏萬。我想象中的法學社會學問題分為兩塊一是總論,二是分論。總論部分討論這樣一些問題:法學是什么?法學研究什么?法學及其研究需要什么樣的社會條件?法學對社會發展有何影響?法學產生社會影響的條件是什么?分論可以討it:法學的組織(重點是中國法學會)與法學發展、中國法學教學研究機構中的法學家、中國法院中的法學家、中國的期刊制度與法學發展、法學評價制度與法學發展、中國法學抄襲現象的法學社會學分析、法學家個人人格與法學發展……
想象到這里,巴伯在將近50年前的研究結論驀然跳出來:自由是科學發展的條件。這一下將我擊回到現實中,耳邊響起奧巴馬的就職演說:我有一個夢……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