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為法院檔案公開的一部分,我國臺灣地區法庭錄音錄影檔案主要通過光碟交付制度進行公開。此制度確立于2003年,十幾年來歷經多次修正。2016年最新修法確立了對于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交付申請除審判公開例外情形均應許可的寬松標準。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交付制度涉及當事人訴訟權保障、隱私權保護及司法公開之間的利益衡量,修法過程中交付肯定說和否定說交鋒不斷。由于文化同源,我國臺灣地區較為完善的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交付制度對于大陸地區具有諸多可借鑒之處。
關鍵詞:法院檔案;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交付制度;司法公開;隱私權保護
《檔案》(雙月刊)創刊于1985年,由甘肅省檔案局(館);甘肅省檔案學會主辦。雜志的辦刊宗旨是“傳播知識、交流經驗、啟迪思想、指導工作”。
Abstract:As part of the openness of court archives, the audio and video archives of Taiwan’s courts are mainly made public through the discs delivery system. This system of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discs in courts of Taiwan was established in 2003 and has been modified several times during more than ten years. The latest amendments in 2016 established loose standards for the delivery system of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discs applications in addition to the publication of the trial. The court’s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discs delivery system involves the measurement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right to su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he openness of the judiciary. The affirmative and negated deliveries in the course of amendments are constantly confronted. Due to cultural homology, the relatively perfect the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discs delivery system for courts in the Taiwan region deserves reference from the mainland.
Keywords:Court Archives; Recording and Video Discs of Court; Delivery System; Judicial Open? ness;PrivacyProtection
法院檔案公開的效果與其公開對象是否明確及方式是否恰當直接相關,進而影響到其在維護公眾知情權及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作用的發揮。2014年施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和《人民法院電子訴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是1984年以來對《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的首次修改,庭審錄音錄像檔案的歸檔問題在此次修法過程中成為新增的亮點。[1]作為法院檔案的一部分,庭審錄音錄像檔案的公開作為其得以充分利用的前提,具有進行深入探討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我國臺灣地區近年來對于法庭錄音錄影(我國大陸地區稱之為庭審錄音錄像)檔案的公開與利用問題亦頗為關注,主要通過光碟交付的方式進行公開。我國臺灣地區于1990年最初頒布“法庭錄音辦法”,2003年對此辦法進行全文修正,規定了法庭錄音光碟交付制度。2013年我國臺灣地區“司法院”將其更名為“法庭錄音及其保存辦法”(下文簡稱“錄音及保存辦法”),并修改了法庭錄音光碟交付申請的許可條件。此次修改引起我國臺灣地區律師界的強烈反對并造成實踐中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申請屢被駁回,“司法院”面對巨大的壓力于2015年再次修法,將“錄音及保存辦法”更名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文簡稱2015年“錄音錄影辦法”),再度修正了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交付制度的相關內容。改革的步伐并未因此停止,2016年“司法院”又行修法(下文簡稱2016年“錄音錄影辦法”),增訂了有關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交付許可的條款。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交付制度修法牽涉多重利益考量,引起了我國臺灣地區實務界和理論界的巨大爭議和廣泛討論。本文介紹我國臺灣地區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交付制度的發展歷程,對其光碟交付否定說與肯定說的不同論證進行整理并予以評析,并以此為借鑒,為我國大陸庭審錄音錄像檔案公開制度的推進和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議。
1我國臺灣地區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交付制度的緣起與演變
1.1我國臺灣地區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交付制度的緣起
我國臺灣地區“司法院”在2003年修正“法庭錄音辦法”時增加法庭錄音光碟交付制度的緣由是“林青松菜鳥法官案”。林青松在參加自訴林本泉傷害案法庭開庭時態度不佳,法官對其行為進行糾正制止并命其退庭。林青松心生不滿,多次以“菜鳥法官”侮辱法官,被當場逮捕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責任。再次開庭時林青松又以“菜鳥法官”之詞侮辱法官,最終因此事被判刑八個月。林青松在此刑事案件中,一方面,辯稱其在法庭外所稱“菜鳥法官”并不是對庭審法官的侮辱,因為“菜鳥”是經驗不足、新手的意思;另一方面,主張其在開庭時進行了錄音,此錄音可以證明其并未在法庭上以“菜鳥法官”之詞侮辱法官,而是走出法庭后才有“菜鳥法官”等言語。
我國臺灣地區臺中分院認為應對“刑事訴訟法”第140條中的“當場”作廣義理解,不以當面為限,即使林青松“菜鳥法官”之詞是在其走出法庭后所講,仍然在法官耳目所能及范圍內。此外,根據我國臺灣地區“法院組織法”第90條的規定,在庭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否則該錄音不具有證據能力。林青松在該案中面臨兩難境地:一方面,有意撤回對林本泉的自訴案件,但如果撤訴法院錄音將會被銷毀;另一方面,自行錄音不被法院認可。林青松在此后爭取訴訟當事人自行進行法庭錄音的行為導致2003年“法庭錄音辦法”確立了法庭錄音光碟交付制度。
1.2我國臺灣地區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交付制度的演變
自法庭錄音光碟交付制度確立之后直至2012年“個人資料保護法”正式實施前,法官對于當事人申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申請大都予以許可。但自“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以后,出現了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頻繁被拒的情形。我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在2013年7月16日的第10次民事庭會議中認為法庭錄音光碟的目的僅為確保筆錄的正確性,“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的法庭錄音光碟交付制度逾越了法律的授權,不應被適用。[2]
受我國臺灣地區“個人資料保護法”頒布與“最高法院”對法庭錄音光碟交付制度態度的影響,2013年“司法院”在修正的“錄音及保存辦法”第8條中規定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經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錄音及保存辦法”一出便因第8條的規定受到了律師界的廣泛聲討,我國臺灣地區律師界千位律師聯署反對,并于2014年1月9日到“司法院”抗議示威。[3]
面對我國臺灣地區民事庭幾乎都拒絕交付影音光碟的現狀及律師抗議的壓力,幾番協商后“司法院”最終作出讓步,規定只要是能夠閱覽的卷宗就可以取得影音光碟。但“司法院”對光碟的使用附加了一個限制條件,即僅限于維護申請交付之人的個人權利,否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懲罰。[4]
2015年“錄音錄影辦法”將錄影內容并入原有的錄音規定之中,廢止了“法庭錄影實施要點”,統一了相關主體申請公開法庭錄音錄影的權利。[5]針對“錄音保存辦法”中備受批判的法庭錄音光碟交付條件的規定,2015年“錄音錄影辦法”第8條將原有“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的條件刪除。該條件的刪除提升了光碟交付的可能性,但當事人的光碟交付請求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法官仍可基于申請人理由不成立、侵犯他人隱私權等理由拒絕錄音錄影光碟的交付。為了使法院處理錄音錄影光碟申請有明確依據,“司法院”于2016年再度修改“錄音錄影辦法”,增加第8條第2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并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即在符合一般聲請要件的前提下,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秘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的事項,否則法院不得拒絕或限制錄音錄影光碟的交付。
2我國臺灣地區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交付制度論爭
2.1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交付否定說
否定說認為通過在法院聽取或觀看法庭錄音或錄影的方式即可滿足聲請者的需求,無須另行交付錄音錄影光碟。2015年“錄音錄影辦法”刪除了“錄音保存辦法”第9條關于到法院聽取錄音內容的規定,上述否定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的理由因立法的修改而缺失了依據。我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有觀點認為形成錄音錄影光碟的目的在于輔助庭審筆錄的制作,超出此目的的交付不具有正當性。也有觀點認為由于“民事訴訟法”第216條和第219條規定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不得以錄音錄影內容排除筆錄的效力,故而無進行交付的必要。[6]
否定說的另一個理由是此光碟不是訴訟卷宗的一部分,不能以閱覽卷宗資料的方式進行交付。我國臺灣地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將文書與碟片并列,說明光碟與卷宗資料不是同一概念,閱覽、抄錄或攝影也不同于光碟拷貝,“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也不同于光碟交付。有學者認為在現行法律未規定的情況下,無法通過“法庭錄音辦法”得出法庭錄音所得母片可提升至訴訟卷宗文書的一部分的結論。有法官認為法庭錄音的減失不在“民刑事訴訟卷宗減失案件處理法”的規范范圍內,訴訟卷宗存在但錄音減失的情況下訴訟程序仍可繼續進行。[7]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于隱私權的保護也是否定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的重要理由。法庭中的證詞或主張的錄音錄影內容與許多個人資料相結合,難以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有侵害法庭活動之人人格權和隱私權保護的嫌疑。[8]法庭錄音內容除當事人錄音資料外亦包括其他在場人員錄音資料,由于拷貝屬于公務機關對于保有個人資料的利用,應與特定目的相符合,兼顧當事人權益和他人隱私仍不得拷貝。[9]
2.2法庭錄音錄影檔案光碟交付肯定說
肯定說認為“民事訴訟法”閱卷對象不包括“數位錄音錄影”內容的看法有待斟酌。有觀點認為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與卷內文書分離將衍生保管問題,將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與“數位錄音錄影”內容納入卷內文書可充分解決隱私沖突。應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后段修訂為“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節本或(依同法第213條之1所為之)法庭錄音光碟”。[10]也有觀點認為可對卷內文書作擴大解釋,將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包括在內。[11]不管是對“民事訴訟法”第242條進行修改還是作擴大解釋,肯定說認為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應當作為卷內文書的一部分并可交付申請人。
從公開審判的角度來看,持肯定說者認為法庭活動錄音錄影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的余地,對于以公開方式進行審理的案件,參與者不得就法庭活動或其錄音錄影主張隱私權。即便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基于庭審請求權、閱卷權的保障仍有權知悉法院以及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行為。[12]如果相關當事人擔心隱私泄露,可以自始要求刪除。如果有人斷章取義攻擊法官,法院可以通過公開完整的錄音予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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