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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保障證據真實性技術與需求的契合

來源: 樹人論文網發表時間:2021-05-07
簡要:摘要:電子數據納入法定證據體系,一直存在著信任、成本與效率的基礎問題。在網絡時代大數據背景下,電子數據傳統存證模式的弊端逐漸凸顯。而區塊鏈是一種在不可信的競爭環境中基

  摘要:電子數據納入法定證據體系,一直存在著信任、成本與效率的基礎問題。在網絡時代大數據背景下,電子數據傳統存證模式的弊端逐漸凸顯。而區塊鏈是一種在不可信的競爭環境中基于數學、算法、密碼和技術構建信任機制的新型計算范式,在信用邏輯和技術結構層面,保證了區塊鏈系統中數據載體可信、內容可信、歷史可信和結果可信。因此,區塊鏈能有效提高上鏈后電子數據真實性審查認定的效率和質量,降低審查成本與難度,契合司法存證的實踐需求和發展方向。

區塊鏈保障證據真實性技術與需求的契合

  本文源自黃鵬, 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發表時間:2021-04-30《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涵蓋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管理科學,以及交叉學科、新興學科等學科門類。注重對人文、社會科學各學科領域的基本問題、熱點、難點及前沿理論的研究,加強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領域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的探索。

  關鍵詞:區塊鏈;大數據;電子數據;真實性;司法存證

  一、引言

  在轟動全國的“快播案”中,偵查機關從扣押的4臺服務器中提取了29841個視頻文件(其中21251個文件被認定為淫穢視頻)作為控訴的關鍵證據;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緊緊抓住該電子數據的提取、保管和鑒定等程序存在問題,質疑其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讓控方在庭審中頻頻失分[1]。這反映出電子數據從收集、存儲、提取、傳輸到出示、質詢、審查等環節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在網絡時代已經存在,在大數據背景下愈發凸顯。因此,在涉及電子數據的犯罪案件中,證據的司法審查,必然需要面對如何確保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三性問題。此外,電子數據納入法定證據體系,一直存在著“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礎問題。其中,一個中心是指,作為定案根據的電子數據能否確保真實性、完整性,即信任問題;兩個基本點是指,在滿足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三性要求下,如何降低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全生命周期的司法成本問題,如何提高涉電子數據案件的司法效率問題。概括地說“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是指以信任為中心、以成本與效率為基本點。質言之,涉電子數據的案件,在證據方面的問題,一般可以歸入信任、成本與效率及其衍生的問題范疇。

  習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這一前瞻判斷和政策引領,為區塊鏈的發展和應用鋪平了輿論基礎,指引了變革方向,也打開了想象空間。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布的《區塊鏈白皮書》指出,區塊鏈是一種由多方共同維護,使用密碼學保證傳輸和訪問安全,能夠實現數據一致存儲、難以篡改、防止抵賴的記賬技術,也稱為分布式賬本技術(DistributedLedgerTechnology)。它開創了一種在不可信的競爭環境中低成本建立信任的新型計算范式和協作模式,憑借其獨有的信任建立機制,實現了穿透式監管和信任逐級傳遞[2]。

  如同大數據一樣,區塊鏈不只是一種單純的技術創新,其更重要的價值在于技術驅動下的制度創新和歷史進程下的觀念變革。即區塊鏈兼具技術與制度創新與驅動的二元特征,為司法存證、知識產權等諸多行業提供升級新動力、賦能行業新發展。有學者認為:“所有涉及記錄和驗證的領域,包括司法過程中的證據保存、提交和驗證,都可以借助區塊鏈技術來完成。”[3]“區塊鏈技術的證據化應用,改變了傳統證據法的證據結構,使我國證據法體系邁向法治主義與技治主義互動的新型證據法治形態。”[4]

  本文認為,從電子數據的生成、收集、存儲、提取、傳輸到出示、質詢、審查、檢驗等全部司法過程,區塊鏈的信任機制,都能為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三性提供全程護航和有效保障。申言之,與傳統模式相比,區塊鏈模式能夠更加有效地解決信任問題,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并且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明顯優勢。但是網絡技術的開放性導致電子數據的易篡改性,使得電子數據在司法實踐中最大的痛點就是其是否具備真實性[5-6]。而區塊鏈對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影響,以對證據真實性的影響最為顯著,有效化解電子數據的采信困境。因此,本文擬從技術契合需求的視角,探討區塊鏈保障證據真實性的正當性根據、技術原理和證據原理。

  二、區塊鏈電子數據司法存證的正當性

  客觀存在且愈發多樣的電子數據,是應用區塊鏈存證的內在需求和推力;安全可靠且低成本高效率的區塊鏈技術,是應用區塊鏈存證的客觀基礎和拉力;回應與滿足電子證據三性和證據保全等司法邏輯,是區塊鏈存證的正當根據和引力。

  1.電子數據在主要司法環節中存在的問題

  有實務專家認為,電子證據使用在互聯網司法實踐中的挑戰被放大,集中體現在存證、取證、示證、舉證、認證五難[7]方面。本文將詳細揭示電子數據在存儲、提取、舉證、認定等主要司法環節所存在的信任、成本和效率等基礎問題。

  (1)存儲環節的問題

  其一,中心化存證方式衍生信任問題。電子數據的傳統存證方式,主要有本地存證、公證存證和第三方存證等方式。但是,這些方式都由一方管理控制存證內容,是中心化的存證方式。因此,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一旦存證中心遭受物理或網絡攻擊,電子數據因易增刪篡改等特征而產生可信度問題。此外,也不能杜絕采取本地存證方式的當事人,由于利害關系而單方對存證內容進行增刪篡改,從而影響到中心化存證方式的可信度。其二,中心化存證方式衍生存證成本與效率問題。采用中心化存證方式,一般也會預先考慮電子數據丟失、篡改等存儲安全問題,從而采取備份和加強技術保障方式進行對沖,以增強存儲安全度。此外,電子數據依賴電子介質等特征,致使電子數據存儲還需考慮電子介質使用壽命問題。也許單件案件的電子數據的存儲成本還不足以使人感受強烈,但一旦考慮到全國電子數據存儲頻次、基數,特別是日益增長的存儲規模,就足以使人認真考慮中心化存證方式的存儲成本與效率問題了。

  (2)提取環節的問題

  其一,證據原件與介質難以分離。在證據真實性的屬性要求下,為避免復制件錯誤傳達或偽造、變造的風險,各國都采取以原件為原則的證據規則。這種原件原則的證據規則,不僅僅局限于書證、物證,在電子數據納入證據體系的背景下,同樣也對電子數據提出了原件要求。例如,最新出臺的《民訴證據》第1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如前所論,取證的首選方式是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從而導致證據原件與介質難以分離的問題。因此,若采取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方式,就會給訴訟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例如,扣押、封存涉案的服務器、電腦、手機等電子數據存儲設備,必然會影響權利人的正常生活或生產經營活動。詳言之,假設某涉案電子數據存儲在某地區電信公司的服務器內,一旦扣押封存,就不僅影響該電信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還會損害該地區使用該電信公司服務器用戶的合法權益。若采取其他替代取證方式,就需要耗費大量司法資源,來確保替代取證方式在取證以及后續的保管、示證、質證等環節中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其二,難以確保所取證據為原件。在當前電子數據的權利結構下,網絡用戶和網絡運營者都有權利對相關電子數據進行增刪修改。甚至,網絡黑客亦能憑借技術能力輕松侵害干擾電子數據的取證工作。因此,在電子數據實時性強、易增刪篡改等特征背景下,難以確保所提取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3)舉證環節的問題

  其一,利用舉證責任規則設置訴訟障礙。在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都可以提交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一旦訴訟雙方的電子數據產生不一致、矛盾的情況,在無其他證據補強或佐證的情況下,雙方的電子數據都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這種證據僵局下,舉證責任規則就會發揮影響案件結果的關鍵作用。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規則,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訴訟主張時,就需要承擔不利后果。因此,一方當事人就可以通過偽造變造己方所持電子數據,制造證據沖突局面,從而借助舉證責任規則,致使承擔舉證責任的對方當事人陷入訴訟障礙,從而承擔不利后果。其二,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當事人在舉證環節中證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是非常困難的,往往需要借助公證機構或者其他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因此,電子數據舉證環節增加了當事人舉證負擔,耗費了大量社會司法資源,影響了司法效率。簡言之,所費甚巨而事倍功半。

  (4)認定環節的問題

  其一,證據三性認定困難。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是司法的基本原則和公理。而查證屬實的司法認定過程,其實就是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進行證明和確認的過程。因此,電子數據要想成為定案的根據,同樣必須對其進行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證明與確認。然而,由于電子數據本身數據量大、依賴電子介質、實時性強、易增刪篡改等特征,導致其在證據三性的審查和認定方面難度很大。其二,占用大量訴訟資源。如前所論,電子數據對司法實踐的影響越來越大,甚至在部分案件中成為關鍵性、主導性的證據,且這類案件的數量呈現出快速增長的趨勢。換言之,電子數據審查認定難度,在司法實踐基本情況和發展趨勢面前,就成為一道必須解決的難題。一方面,訴訟當事人為了確保電子數據在司法各個環節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通常需要花費大量成本借助第三方機構進行存證、取證、示證;另一方面,司法機關為了確保電子數據在司法各個環節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樣需要耗費大量司法資源。

  2.區塊鏈電子數據存證的功利性

  電子數據存證的內在需求,推動電子數據尋找一個安全、穩定、可靠的存證方式。而區塊鏈與傳統存證方式相比,剛好對癥下藥,滿足電子數據在新時代的存證需求。

  其一,證據結構的轉型。隨著社會進入信息化時代,大量訴訟證據表現為電子數據的形式,且以日益增長的速度和多樣化的方式出現于司法實踐中。電子數據存證的頻次和數據量的增長率,讓司法無法忽視、不可回避。據統計,從2016年到2018年,電子證據被法院認定為法律事實的案件越來越多,且2018年全國超過73%的民事案件涉及電子證據[8]。2016年10月21日,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的孟建柱同志在“第四次百萬政法干警學習講座”講話時就指出:“美、英等國網絡犯罪已成為第一大犯罪類型,我國網絡犯罪占犯罪總數近1/3,且每年以近30%左右幅度上升。”[9]網絡犯罪必然會涉及電子數據的存儲、提取、舉證、認證等問題,因此,電子數據的搜集、存取、審查判斷等,就成為司法活動中不可回避的、基礎性的業務。總而言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呈現出數量越來越多、種類越來越廣、增長越來越快、占比越來越大、價值越來越高的顯著特征,推動司法從“物證時代”進入“電子證據時代”[10]。

  其二,電子數據的自身證據特點導致在傳統模式下采信率低[11]。以電子數據形式存證的證據,與實物證據相比,在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等方面負有更重的司法審查任務,且成本高、難度大。在傳統信息互聯網階段,電子數據存證又因信息系統的技術開放性,而呈現易篡改增刪等特點,且穩定性差、效率低。此外,從當事人角度看,在涉電子數據的案件中,當事人常常因證據意識淡薄而未能及時有效地保存電子數據,給司法審查工作帶來巨大挑戰。當事人往往取證程序不當、在證據質量和一致性、真實性、完整性、關聯性方面較差,因取證能力不足而影響電子數據在訴訟中的采信力度,導致電子數據成為虛置的證據。因此,電子數據本身具有數據量大、依賴電子介質、實時性強、易增刪篡改等特征,使得司法機關在認定電子數據時極為謹慎,特別是對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問題慎之又慎。

  3.區塊鏈電子數據存證的合法性

  (1)2012年修法之前

  2012年《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電子數據在實踐中作為客觀實在的事物已經被運用,且有關部門出臺過涉及電子數據執法的部門規范性工作文件。其中,公安部在2005年發布《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規則》(公信安〔2005〕161號,簡稱《檢查規則》),對公安機關在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工作進行規范。兩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也在2010年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10〕20號),其中第29條針對電子數據作了規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11年發布《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電子數據證據取證工作的指導意見》(工商市字〔2011〕248號,簡稱《指導意見》),對工商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中遇到的電子數據取證工作進行規范。但這份《檢查規則》和《指導意見》只是規范性文件,并非以法律的方式確定電子數據的法律性質與地位。

  (2)2012年修法之后

  我國在2012年修訂《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以及2014年修訂《行政訴訟法》,分別在第63條、第48條和第33條將電子數據作為新增的法定證據種類納入證據體系,以法律的方式確定電子數據獨立的證據地位。我國2004年頒布《電子簽名法》,并經2015年、2019年兩度修訂,但數據電文在其第2條含義、第5條原件形式、第6條保存要求、第7條證據地位以及第8條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條件等方面均未作修訂。概言之,電子數據不得因其載體形式而否定其證據地位。此外,當電子數據在生成、儲存、傳遞、保持內容完整性、鑒別發件人等方面具備可靠性時,就可以認定其作為證據的真實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法后分別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第93條、《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116條,對電子數據的含義、類型與審查方式作出了相應規定。此外,兩高一部在2016年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16〕22號),詳細規定了電子數據的概念、類型、收集、提取、移送、展示、審查和判斷等內容。公安部在2019年出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工作進行了詳細規范。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最新修訂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簡稱《民訴證據》),也以較大篇幅詳細規定電子數據的內容、證據規格、真實性判斷標準等內容。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電子數據取證的手段主要包括:①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②現場提取電子數據;③網絡在線提取電子數據;④凍結電子數據;⑤調取電子數據;⑥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電子數據。其中,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的方式,是首選取證方案。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發布的《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號)第11條第2款明確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4.區塊鏈電子數據存證的實踐現狀

  2018年6月27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全國首例區塊鏈司法存證做出了判決,并在判決書說理部分詳細解釋“區塊鏈有難以篡改、刪除的特點……其作為一種保持內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明確承認了區塊鏈司法存證的法律效力[12]。此外,2019年,周強院長向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出:“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關鍵在于信息化發展提供的科技支撐……推進司法改革與現代科技深度融合。”[13]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應用區塊鏈電子證據平臺的司法機關,不僅有特別的互聯網法院,還有地方各級普通人民法院,主要包括: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根據統計,目前完成了四級多省市21家法院,以及國家授時中心、多元糾紛調解平臺、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的27個節點建設,聯合四級法院共完成超1.8億條數據上鏈存證固證,并已牽頭制定了《司法區塊鏈技術要求》《司法區塊鏈管理規范》,指導規范全國法院數據上鏈[2]30-31。比如,截至2018年12月,“移動公正”電子數據云服務平臺先后與全國300所法院、2000家律所進行合作,覆蓋全國200多個城市,使用“移動公正”平臺的電子證據涉及全國95%的法院[8]13。

  實踐中,已經有許多案例承認了區塊鏈保障電子數據真實性的作用,并積極運用區塊鏈進行司法存證。例如,2018年11月13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就中文在線數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與廣州市動景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作出了判決,并在判決中認可了區塊鏈能夠有效提高電子數據真實性審查認定的效率和質量。詳言之,在本案中,原告為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提交了獨立第三方(真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區塊鏈存證方式提取和存儲的重要證據“IP360取證數據保全證書”。被告不認可取證的真實性,為此,獨立第三方出具了區塊鏈存證技術原理說明,指出用于存證的LegalXChain司法聯盟鏈系統能夠保障電子數據存證的真實不可篡改性,并詳細解釋了保障證據真實性和安全性的技術原理。法院對此組織了勘驗,最終認為:原告提交的電子數據在生成、儲存方法以及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等方面均較為可靠,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其真實性應予以確認,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14]。再如,2019年7月,浙江省上虞區法院對全國首例區塊鏈存證刑事案件進行宣判。在該案中,上虞區司法機關聯合互聯網企業,以區塊鏈對數據進行存證,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且獲得司法機關一致認可本案證據的流轉和比對處理過程[15]。

  總而言之,我國司法機關順應時代潮流,正面看待高新科技,至少在互聯網案件中明確承認了區塊鏈存證取證技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區塊鏈保障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技術原理

  如前所論,區塊鏈是一種在不可信的競爭環境中,基于數學、算法、密碼和技術構建信任機制的新型計算范式,形成一個始終保持和維護真正客觀中立的時空。區塊鏈能有效提高電子數據真實性審查認定的效率和質量,降低審查成本與難度,對于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具有積極意義和重要價值。但是新事物總是伴隨質疑而產生,對于司法而言更是如此。在司法實踐中,訴訟當事人有理由對區塊鏈技術這一新事物本身的存證能力提出質疑,并以此作為抗辯事由。因此,理應從技術之維,詳細闡釋區塊鏈各項核心技術保障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技術原理、呈現區塊鏈司法存證應運而生的內在支撐要素。

  1.核心技術之一:基于去中心化的點對點機制

  點對點技術(Peer-to-Peer)是無中心服務器,依靠網絡節點交換信息,具有“去中心化”“節點平等”的特征。傳統信息交換往往依靠一個中心機構,而中心機構是一個受信第三方。受信第三方表明第三方需要被信任,然而這本身就是一個需要盡可能解決的重大問題。一方面意味著信任問題很難徹底解決,且因中心化而造成安全漏洞;另一方面意味著為了解決信任問題和因此造成的安全漏洞,需要投入大量成本。而點對點通訊機制,無須依靠受信第三方,使每一個用戶端既是一個網絡節點,也是一個提供寬帶、存儲和計算等資源的服務器。因此,點對點通訊機制可以在每一個平等的節點上復制、存儲和傳輸數據,擁有并行處理數據的能力,增強預防網絡故障的健壯性,避免因單一節點崩潰而造成數據丟失、損壞、篡改等問題,以此保障數據存儲、傳輸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實性。

  2.核心技術之二:基于點對點技術的分布式賬本

  區塊鏈分布式賬本具有“共享共儲”“交叉監督”的特征。區塊鏈分布式賬本與中心化賬本、拆分式賬本有所不同。

  為了保障數據存儲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實性,中心化賬本模式采取的策略,是選擇一個有公信力的“中心機構”。然而,為了維持這種公信力,需要中心機構前期積累信用,并有良好的業務經歷記錄和實施完備的權力結構、行為機制、繁雜的內部規章與外部審計等各種管控規則。即便如此,這種中心化賬本模式依然存在篡改數據、丟失數據等各種人為漏洞,以及需要為此付出高昂的成本。而分布式賬本模式采取的策略,是選擇依靠純粹客觀中立的數學、算法、密碼和技術,無須信用積累就可建立信用[16],利用點對點通訊機制,去除中心管制,實現節點信息自我驗證與傳遞,從而實現數據存儲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實性的目標。詳言之,分布式賬本模式通過共識機制在單個節點發起數據信息,然后全網廣播、傳輸數據,使各個節點都無差別地記錄一份完整賬目,并進行交叉監督、審核數據。在分布式思路下使賬本被每個節點完整記錄,避免單個中心機構被攻擊控制而記假賬、丟失損壞賬本、篡改賬本等安全漏洞,從而實現數據存儲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同時,分布式賬本還具有全網傳遞、共享共儲的特點,打破數據壁壘,實現數據共享,獨立存儲、互為備份,以此保障數據存儲的一致性、完整性。概言之,分布式賬本是將完整的數據復制成多個完整備份,分別儲存在多個節點。與此不同的是,拆分式賬本則是將完整的數據拆分成數個部分,分別儲存在多個節點。兩者的區別在于:在分布式賬本模式下,數據本身的一致性、完整性、真實性就是保護目的;而在拆分式賬本模式下,數據本身只是保護手段,且保護目的是數據的秘密性。

  3.核心技術之三:基于分布式節點的共識機制

  區塊鏈共識機制具有“節點平等”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特點。詳言之,區塊鏈所有節點都可以平等地、獨立地存儲數據,然后根據共識機制的協調,在共識層同步各節點的賬本,從而實現數據一致性驗證、存儲和維護。另一方面,通過共識機制取得共識的數據,隨著節點數量增加而增強抵御惡意攻擊的能力,極大地增加了篡改造假的難度。這種難度表現為篡改成本超過、甚至遠遠超過篡改收益。共識機制的核心機理和最終目標,是選擇一個獨特的節點來產生最新區塊,從而保證數據在全網一致、明確和不可逆。區塊鏈也因此彌合信任鴻溝而成為一個誠信可靠的系統,實現從信息互聯網到價值互聯網的轉變。

  4.核心技術之四:基于非對稱加密的簽名驗證

  區塊鏈簽名驗證技術得益于“密碼朋克”的不懈努力,具有“非對稱加密”和“數字摘要”的特點。詳言之,數字簽名并加密,本身并非難事,技術的關鍵難題在于:在致力于保護隱私安全的目標下,如何建立分布式共識加密機制。一方面,信息發送方通過“非對稱加密”和“數字摘要”技術對信息簽名并發送,并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難以被攻擊、篡改,使信息接收方接收到的信息完整真實;另一方面,信息接收方同樣通過“非對稱加密”和“數字摘要”技術接收信息并解密,并驗證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區塊鏈簽名驗證技術使零信任基礎的各個節點達成共識,即便在部分節點失效的狀態下,也能確保數據存儲和傳輸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實性。

  5.核心技術之五:基于時間戳的鏈式區塊結構

  區塊鏈不僅關注區塊內容,而且關注區塊本身。基于時間戳的鏈式區塊結構,其功能在于保障虛假的數據不被節點記錄,保障造假的數據記錄不被驗證傳播。詳言之,數據存入節點就形成一個區塊,而且在存入記錄的時間上具有確定性和唯一性。即時間戳就是區塊生成的時間,表示這份數據記錄在特定的時間點是已經存在的、完整的、可驗證的數據,提供不可否認的證明作用[17]。但問題在于,區塊與區塊之間是何種關系、如何銜接以及形成何種結構。對此,時間戳就成為關鍵性技術策略,其重要意義在于使數據區塊形成一種使用哈希嵌套的新型鏈式結構。這種新結構使區塊按照數據存入記錄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自動排列,形成一個鏈條,即為所謂的區塊鏈。

  其一,時間戳將區塊內容與區塊本身聯系起來。區塊在記錄數據時印上時間標簽,使每一條數據記錄都具有確定性和唯一性。申言之,時間戳可以精確搜尋、定位特定數據記錄所在的區塊位置,給數據校驗機制發揮審查、驗證作用提供了便利條件和確定性,從而保障了數據存儲的真實性,以及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其二,時間戳將區塊與區塊聯系起來。數據區塊按照時間先后順序排列,使區塊與區塊之間的記錄具有連續性,且任何新的區塊都要繼承銜接已形成的區塊。即在環環相扣的嵌套鏈式結構下,要想篡改一個數據記錄,就必須修改后序區塊上所有的數據記錄,或者從頭制造一個比真實區塊鏈更長的鏈條,才能通過區塊鏈機制實現虛假記錄。然而,隨著鏈條的長度增加,篡改或制造新鏈條的技術難度和經濟成本也會成正比例、指數級增加,從而保障了數據存儲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實性。總而言之,通過基于可信時間戳的鏈式區塊結構,可以確定數據區塊生成的精確時間,從而為數據提供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實性證明,且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規范要求,具備法律效力。

  6.核心技術之六:基于數據不可篡改的智能合約

  智能合約是一個無須可信第三方介入的網絡自治機制,具有“事先預定”“自動執行”的特征。其本質是一套以數據形式定義合約關系,以信息形式傳播驗證合約內容、以代碼形式達成執行共識的計算機約定。詳言之,智能合約的工作原理采取的是計算機程序的if-then代碼命令。即只要智能合約預先規定的條件被觸發,就會自動執行相應的合同條款,而無須代碼之外的人為判斷與批準。而智能合約恰好需要區塊鏈所具備的可編程合約的數據系統與技術,從而與區塊鏈實現珠聯璧合的效應,并成為區塊鏈技術的核心特性之一。此外,區塊鏈技術環境,也為創建、確認、執行各種不同類型的合約提供底層技術支撐,使智能合約避免惡意行為的干擾,并在共識算法機制下自動、不可篡改地高效運行,同時有利于降低合約執行成本。

  四、區塊鏈保障電子數據真實性的證據原理

  技術與法律的融合,仍應以法律為本位。不能因技術的先進性,就改變法律需求本身的本位性。因此,理應在技術原理基礎上,從對象之維進一步明晰區塊鏈技術保障電子數據真實性的證據原理,呈現電子數據采取區塊鏈存證模式的科學性。一般而言,證據真實性可以分為載體的真實性和事實的真實性[18]。但有學者認為,電子證據具有證據載體與證據信息存在形式可以分離的特性,因此,電子證據真實性應該從電子證據載體的真實性、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電子證據內容的真實性3個層面進行審查[19]。本文認為,區塊鏈可以通過保障載體的真實性、內容的真實性、歷史和結果的真實性3個方面,來保障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1.保障電子數據載體的真實性

  如前所論,在立法將電子數據納入證據種類體系時,為了應對電子數據脆弱性特征,司法解釋提出了原件原則。即電子數據在作為證據使用時,司法機關會優先考慮扣押封存電子數據的原始存儲介質。只有當電子數據不是存儲在物理介質或者原始介質位于境外等客觀原因不便扣押封存時,才會考慮通過提取、凍結或者調取等方式固定電子數據。因此,電子數據載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指存儲電子數據的物理介質在訴訟全過程的原始性、同一性和完整性。

  詳言之,載體的真實性主要包括載體來源的真實性和載體在訴訟流轉中的真實性[19]123。其一,電子數據載體來源的真實性。電子數據在未進入司法流程時,需要關注涉案的電子數據是否存在原始存儲介質。若存在原始載體,則是否扣押封存、以及扣押封存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若不存在原始載體,或者無法、不宜扣押封存原始載體的,是否依法保存通過提取、凍結等方式獲取的電子數據。這其中就衍生出,如何確保其他載體能夠保障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問題。其二,電子數據載體在訴訟中的真實性。三大訴訟程序都涉及多方訴訟主體,特別是刑事訴訟存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多個訴訟環節。這就意味著電子數據載體進入訴訟程序后,就需要在多個環節、多方主體中進行移送流轉。而每一次移送流轉就存在安全漏洞的可能性。即司法機關還需確保電子數據載體,在每一次移送流轉時的原始性、同一性和完整性。

  在傳統模式下,司法機關在認定電子數據載體的真實性時,存在許多安全漏洞,因而需要時時處處謹慎,并且為此付出大量的資源。而在區塊鏈模式下,區塊鏈根據數學、算法、密碼和技術所構建的信任機制,可以相對完備地回避安全漏洞,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有效認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概言之,區塊鏈擴展了載體外延,使電子數據不再囿于原始載體。如前所論,電子數據載體的真實性,是優先通過原始存儲介質來認定的,其次才通過計算完整性校驗值、審查認證證書等關聯信息來認定。換言之,電子數據載體的真實性,并不等同于電子數據載體的原始性;載體的原始性只是認定載體真實性的首選條件。載體的真實性并不局限于載體的原始性,而是在承認載體原始性優先規則的情形下,秉持相對開放的態度。簡言之,載體原始性是載體真實性的充分非必要條件。因此,區塊鏈無須物理存儲介質這一特征打開了存儲在區塊鏈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司法證據的理論空間。換言之,區塊鏈擴展了載體的外延,使電子數據在區塊鏈不可篡改、可以追溯、交叉驗證等技術保障下,安全存儲、全程護航,以較低成本更高效率地確保電子數據載體的真實性。

  2.保障電子數據內容的真實性

  根據內容與形式的標準,此處電子數據內容可以分為電子數據的技術形式和電子數據的信息內容。詳言之,電子數據的技術形式是指,電子數據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的數字化形式,強調記錄數據的方式。而電子數據的信息內容是指,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電子數據,借助一定技術和介質所表現的信息,側重數據反映的內容。技術形式是信息內容具體的記錄、表現形式,是信息內容的結構與組織;信息內容是事物內在要素的總和,依賴技術形式而存在。即技術形式與信息內容是疊態關系。在電子證據概念中,保障電子數據技術形式的真實性,是保障電子數據信息內容真實性的技術前提,具有基礎性意義。電子數據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指的是電子數據所反映的信息內容,能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從而證明案件事實的問題。即電子數據所反映的信息內容能否對案件事實具有證明作用,只涉及具體信息內容產生時是否客觀真實,而不涉及電子數據所采用的存儲或鑒別方法。換言之,電子數據的信息內容在上鏈前就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那么區塊鏈就能保障其在上鏈后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反之,若電子數據的信息內容在上鏈前不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那么區塊鏈就不能保障其在上鏈后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簡言之,電子數據信息內容是否真實,與區塊鏈是否保障無關。

  因此,電子數據內容的真實性更多地體現在技術形式真實性方面。電子數據內容的真實性,主要是指記錄、表現電子數據的技術形式在訴訟全過程的原始性、同一性和完整性。

  詳言之,技術形式的真實性主要包括技術形式來源的真實性和技術形式在訴訟流轉中的真實性。其一,電子數據技術形式來源的真實性。來源不明則真偽不明。因此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需要特別注意電子數據的來源。在可以封存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場合,通常采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安全措施,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使用或者啟動被封存的原始存儲介質。以固定原始載體的方式固定電子數據技術形式的原始性、同一性和完整性。在通過提取、凍結或調取電子數據的場合,通常采取信號阻斷、斷開網絡連接、計算完整性校驗值、鎖定應用賬號等安全措施,防止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從而保障電子數據技術形式的原始性、同一性和完整性。其二,電子數據技術形式在訴訟中的真實性。同理,電子數據作為證據進入訴訟程序后,就需要在多個環節、多方主體中進行移送流轉。因此,司法機關還需防止增刪篡改電子數據,確保電子數據技術形式在每一次移送流轉時的原始性、同一性和完整性。

  如前所論,在傳統模式下,為了保障電子數據內容的真實性,國家機關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制定了較為詳細的收集提取、審查判斷規則。即希望通過有效的技術措施和詳細的程序規則,提高保障電子數據內容的真實性。換言之,國家承認技術措施是保障電子數據內容真實性的有效手段。這就為區塊鏈作為最新最有效的技術措施介入電子數據存證領域提供了正當性。建立在鏈式區塊結構和數字簽名驗證等技術基礎上的區塊鏈不可篡改的特征,極大地提高了增刪篡改電子數據的成本,形成保障電子數據內容真實性的防火墻。此外,建立在分布式賬本共識機制等技術基礎上的區塊鏈去中心化的特征,保證了電子數據在全網一致、明確和不可逆,并且具有交叉驗證、自我鑒真的功能,從而提高了審查判斷電子數據內容真實性的效率。

  3.保障電子數據歷史和結果的真實性

  如前所論,點對點技術的最大價值,在于使區塊鏈去中心化,可以避免對中央機構的依賴所產生的安全漏洞,從而建立起普遍信任。基于分布式賬本的共識機制技術的最大價值,在于實現數據一致、共享共儲。這就意味著區塊鏈上的數據,被每一個分布式節點完整記錄、集體維護、交叉審計和自我驗證。基于時間戳的鏈式區塊結構技術的最大價值,在于實現區塊鏈數據記錄全程留痕、可以追溯、不可逆轉,從而決定數據記錄與存儲的不可篡改特征。即存儲在區塊鏈上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鏈式區塊結構進行追溯驗證。基于數字簽名和智能合約技術的最大價值,在于一旦真實的數據上鏈,并觸發智能合約預先規定的條件,就能不受任何干擾地自動執行預先設置的約定。這些先進的技術互相交融、彼此賦能,形成目前較為完備的“技術陣法”,即為區塊鏈(技術)。例如,我們可以在任何一臺計算機上通過查看某一個電子文檔的屬性,來認定其主題、作者(修訂者)、內容類型、創建與修改時間、最后一次保存(打印)時間、總編輯時間等相關信息。但是這些信息,在傳統模式乃至簡單加密模式下,可以輕易篡改。而該電子文檔一旦數據化上鏈,區塊鏈構建的信任機制就為此提供了數據真實性的信用擔保,并且全網記錄、集體驗證、全程留痕、可以追溯、不可篡改。

  因此,區塊鏈是在不可信環境中建立基于數學、算法、密碼和網絡技術的去中心化新型信任機制,在信用邏輯和技術結構層面保證了區塊鏈系統中數據記錄歷史可信和數據傳輸結果可信。

  五、結語

  隨著信息技術的迭代升級和移動智能產品的普及,社會已經進入了“一切皆可數據”的大數據時代。數據化深刻影響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重塑了社會發展方式和治理模式。區塊鏈兼具技術與規則驅動信用的特征,且技術變革最終落腳于規則變革,從而促進人類社會的組織形式、信息交互、資源配置和管治模式的優化變革。此外,區塊鏈和法律的本質都是信任機制,前者依賴技術與客觀規律,后者依賴契約與國家機器。區塊鏈輔之以法律,可使技術不被惡意利用而反損信任;法律借助于區塊鏈,可保契約在客觀中立的機制下運行而增強信任。因此,區塊鏈與法律,非此消彼長的對立關系,而是可互相借力、彼此賦能的相融關系。

  區塊鏈是數學、算法、密碼和網絡科學等多種技術有效整合的結果,是一種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體維護、交叉驗證、公開透明的新型分布式共享數據庫系統。這些技術的目的,是將區塊鏈構建為一個誠實可信的系統。而誠實可信是進行人類社會活動的重要前提之一。因為在一個誠信的系統中,可以省去基于不信任而產生的繁瑣審查環節與資源耗費,提升社會活動的自動化程度,拓寬社會合作的廣度與深度。區塊鏈作為“創造信任的機器”[16],可以保障真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申言之,區塊鏈拓展了人類的信任根據,使信任產生的基礎不僅不再局限于權力、法律、財產與身份,而且可以通過人類發現發明———且可以實現全人類真正共有共享———的數學、算法、密碼和科技等理性產生穩定可靠的信任。此外,區塊鏈還通過提高創造信任的效率,來提高創造價值的效率,使人類社會從信息互聯網進入價值互聯網階段。

  但仍要認識到,作為一項技術,用區塊鏈進行司法存證,目前并非盡善盡美,仍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區塊鏈在確保電子數據真實性時,還可能需要司法鑒定中心等機構提供真實上傳的保障,審查存證平臺資質等。因此,對于區塊鏈司法存證,既不應排斥,更不能盲信,仍有待技術和實踐的進一步檢驗。

  總之,在數據化提供的科技支持下,科技對司法的作用不斷提高、對司法的價值愈發重要,有利于更加高效地實現司法正義。隨著信息化發展,特別是大數據時代的到來,電子數據逐漸成為證據體系中的重要部分,開始越來越明顯地影響司法的效率和效果。區塊鏈具有可信賴的存證能力,是社會治理理念與數學、算法、密碼和技術等中立客觀事物實現融合創新的結果。在保障電子數據真實性方面,區塊鏈在技術層面可以保證上鏈的數據載體可信、數據內容可信、數據歷史可信和數據結果可信。并且,區塊鏈司法存證無須借助其他證據就能實現電子數據自我真實性的證明,即具有技術自證[4]106和推定真實的機能。概言之,在電子數據證據背景下,區塊鏈高效可靠的技術能力,具有確保真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顯著特點,契合司法存證的實踐需求和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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