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經濟學分析
1.引言
證券市場在我國從誕生到形成現在的規模所經歷的時間并不長,還處在市場發展和成型的初級階段。尤其是在證券市場誕生初期,各類證券公司由于缺乏經營管理經驗和適當的引導存在經營混亂等問題,引發了諸多影響證券市場穩定和發展的問題。且證券市場誕生初期缺乏合理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證券市場的不穩定情況。以327國債事件為契機,我國成立了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進行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工作。經過2000年后的大規模證券公司風險事件,使得證券監管結構積累了較為豐富的風險處置策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風險處置模式。而通過這次大規模的風險處置,有效地穩定了國內的證券市場,解決了發展初期遺留的不少歷史問題,初步規范化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流程和相關法律法規,為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積累的風險處置經驗。本文將從證券公司的風險表現特征出發,依據經濟學原理分析證券風險處置的主要原理。
2.證券公司風險的主要表現和風險處置的內涵
證券公司風險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一種常見的金融風險,其主要表現是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實際收益與期望值產生偏差,從而使得公司經營產生損失的不確定性加大。這種情況是由多種公司內因和市場外因引發的,其中不利因素越多,導致的風險可能性就越大。根據現代投資理論,證券公司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是經營風險,這是指證券公司由于日常經營理念和經營方式的問題二產生的風險;第二是制度風險,主要是由于證券公司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制度存在的漏洞引發的風險;第三是財務風險,財務風險與前兩中風險密切相關,財務風險既可能來源于公司財務制度的缺失和漏洞,也可能由于公司的經營不善引發的財務危機;第四是系統保障風險,這主要是由于證券交易系統出現異常所引發的風險。我國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主要針對上述風險情況,當證券公司出現違法經營活動、風險過大無法自主規避等情況時,證券監管部門會介入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勒令相關公司通過停業整頓、托管、行政重組和破產撤銷等方式,控制和解決公司風險,最大限度的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目標是控制和化解風險,維護市場穩定,進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配套機制,提高證券業的資源配置效率,并且研究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模式和處置政策有利于完善證券公司強制退出機制。
3.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主要模式和現存問題
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模式主要包括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破產等模式。其中,停業整頓即證券公司暫停其公司的經營活動,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修正其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是一種情節較輕的風險處置模式。托管是指在監管部門的批準下,有專業管理機構代為管理公司業務。接管的處置程度則要高于托管,被接管的公司管理層將完全喪失公司的各類職權。對于存在重大風險的公司,且無法通過常規的手段進行風險規避時,可以采用行政重組和撤銷破產的模式,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為最優先進行風險處置。上述風險處置方法是我國在多年的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積淀起來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然而隨著風險類型的多樣化和風險處置的客觀條件的嚴苛化,使得風險處置需要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進步,為此需要依據經濟學理論對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發展方向進行探討。
4.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經濟學理論依據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經濟學理論主要包括路徑依賴理論、后發優勢及劣勢理論和金融規制理論。路徑依賴理論是一種慣性發展形式的體現,強調了制度變遷過程中對以往制度形式以及變遷歷史的高度依賴性。這說明當證券公司發展進入了一定的道路之后,就會一直沿著這種道路發展下去,這就是路徑依賴性的體現。然而這種道路既可能是良性的,也可能是惡性的。如果依賴良性的道路,則有益于證券公司的發展;而如果依賴于惡性的道路,則風險發生的概率就會大幅增加。后發經濟的優勢體現在能夠以先前國家的發展經驗作為借鑒,從而能夠少走彎路,以最優的方法和策略進行發展;然而其也有相應的劣勢,即底子薄、基礎差,也需要面臨先進國家的技術封鎖等。因此如何在證券公司發展中最大限度的發揮后發優勢、避免后發劣勢是公司經營層面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金融規制是政府干預金融市場以保持金融穩定的一種制度安排,是防范金融危機或金融脆弱性的發生的有效措施。金融規制不同于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以及金融市場的內在約束,它是對金融機構的微觀活動直接做出限制規定,目的在于防范金融危機或金融脆弱性的發生。廣義的規制包括直接規制和間接規制,而狹義的規制僅僅指直接規制。
5.從經濟學角度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5.1政府參與的必要性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經濟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特點使得國家在面臨重大金融風險的時候能夠動用整個國家的力量進行市場和經濟形勢的穩定。對于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政府的參與意味著公共資產的參與,能夠有效地為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庇護,有效地避免證券風險所引發的資金鏈斷裂。一直以來,政府作為證券市場的產生到后來的發展、改革的組織者和主導者,客觀的決定了政府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的必要性。政府在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中的參與,為證券公司提供了堅實的后盾,實現了公司經營的有效維穩。
5.2堅持以行政為主導的方式
考慮我國證券法律不完善、市場成熟程度不夠的特點,單純的司法方式處置證券公司風險是不現實的。由于司法方式具有一定的死板性,且我國的證券相關法律法規仍存在不完善的問題,法律法規的制定無法跟上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這也造成了單純基于司法方式的證券風險處置難以應付復雜的證券風險情況。行政手段作為一種比較溫和的手段,能夠有效的緩和證券公司內部、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互信問題,以引導和調整為手段調整證券公司的經營方針和可能引發風險的經營行為。以行政為主導,輔之以司法手段,能及時有效的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5.3發揮證券市場的后發優勢
我國的證券市場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各方面的問題還有很多,很多問題隱藏在快速的發展中沒有顯現,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完善的、健全的。因此,借助于經濟學原理中的后發優勢,努力學習國外先進證券市場的管理體制和經驗,結合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特色,實現先進管理體制和市場運營經驗的學習和創新。借助于后發優勢,盡快實現與國際先進水平的接軌。同時,要警惕后發劣勢對證券市場的沖擊,預先建立規避機制,不斷完善證券風險處置措施。
6.總結
我國的證券市場跟國外先進水平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且風險處置方法也沒有體系化和完備化。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證券風險將向著多樣性和復雜化發展,只有以經濟學原理為依托,才能夠制定合理科學的風險處置策略,不斷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處置體現,為證券市場的和諧有序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作者:張雅文 單位:北京開鮮生態農業有限公司
本文html鏈接: http://m.jsdzr.cn/qkh/gzqk_61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