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論文:職業病防治系統改進路徑研討
本文作者:王勇、崔周平、曹輝斌 單位:濰坊市衛生局衛生監督處
隨著改革開放30多年來職業衛生工作的發展,我市以大中型國有企業為主的用人單位,企業內部的職業病防治體系基本建立,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意識不斷增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得到有效保障。近年來檢查發現,我市多數用人單位認識到職業病的危害性和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認識到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與企業生存發展的利益一致性,認識到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企業法人是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多數用人單位十分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設立了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了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建立了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單位法定代表人與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簽訂了落實《職業病防治法》責任書。絕大多數用人單位制定了職業健康監護計劃,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開展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并將檢測結果進行公示,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及中文警示說明,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為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配備個人防護用品,有效地保障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及相關權益。2010年,在省衛生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總工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等5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示范企業評選活動中,我市4家企業被評為山東省職業衛生示范企業。
自上世紀60年代起,經過50多年的培育和發展,我市在衛生系統建立了一支覆蓋區域廣、技術能力強的職業衛生技術支撐隊伍,為職業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保障。目前,我市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機構14家、職業健康檢查機構16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機構3家、職業病診斷機構3家,超額完成了衛生部提出的“每個市必須有職業病診斷機構,每個縣(區)必須有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建設目標要求,實現技術支撐區域全覆蓋。我市所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均為各縣市區人民醫院或疾控中心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3家診斷機構中有2家是濰坊市水平最高的三級甲等醫院,職業衛生技術支撐基礎堅實。近年來,市衛生局將能力建設作為事業發展的核心內容,加強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儀器配備和人才隊伍建設,全面提高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能力。我市要求所有技術服務人員持證上崗,定期參加國家和省舉辦的各類專業技術培訓班,基本適應目前我市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同時,市衛生局還將各級各類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和工作數量納入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充分調動了技術服務工作積極性。據統計,近3年來,我市各級技術服務機構共進行職業健康檢查21萬余人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31.6萬多點次,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200余項,在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也為職業衛生監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持。在重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能力建設的同時,我市還加強了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體系建設。市衛生局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120指揮中心建立了事故預警體系,組建了醫療救護、疾病控制、衛生監督三支應急隊伍,為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危害,避免和減輕事故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職業病防治體系存在的問題。一是執法主體變動頻繁,影響了工作的連續性。2002年,《職業病防治法》頒布實施,結合我國此前幾十年的職業衛生工作實際,確定衛生行政部門是執法主體。2003年,中央編辦調整國家層面的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將衛生部對作業場所的監管職能調整到國家安監總局。2005年,衛生部、國家安監總局按照中央編辦的職能劃分,聯合發文調整省級及以下的職業衛生監管職能,部分省(直轄市、自治區)隨之進行了調整。2010年初,我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調整了省級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包括我市在內的多數市相繼作了調整。2010年10月,中央編辦104號文件再次調整了國家層面的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將職業健康監護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評價的監管職能由衛生部調整到國家安監總局,我省沒有調整。2011年底,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維持2010年中央編辦104號文件的職能分工,將對用人單位的全部監管職能確定為安監部門,我省仍然沒有做出調整。在此期間,由于上下職能不一致,基層監督機構職能定位不明確,不同程度的存在執法缺位、越位現象。二是部門之間缺乏有效配合,職業病防治源頭控制不力。目前絕大多數地區沒有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納入項目審批前置條件,一些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立項或竣工驗收時,發改、經貿、建設等有關部門沒有將職業衛生審查工作列為必備條件,致使許多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置不合理或缺位,項目建成之后不得不改造,不但達不到最佳防護效果,而且也造成經濟上的巨大浪費。目前,絕大多數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都不是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的,多數是在立項之后或施工階段進行,相當一部分甚至不做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源頭控制十分薄弱。三是法制建設不完善,配套法規、標準的制定滯后。《職業病防治法》修訂后,新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遲遲沒有出臺,依據原《職業病防治法》制定的許多法規、規章不再有效,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效率。另外,新《職業病防治法》要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制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然而,衛生行政部門一旦失去對用人單位的監管職能后,這些調查和評估將失去必要的工作基礎。四是監督力量不足,監管矛盾突出。目前,我市存在職業病危害企業的數量比人均GDP1000美元的2001年增加近3倍,接害人數增加1倍。但是職業衛生監管力量的配置不但沒有相應增加,反而由于體制改革等原因大幅減少,不能適應監管任務的需要。根據衛生監督員數量為地區總人口數的1.5/萬、其中職業衛生監督員占20%的規定標準,我市衛生監督員總數應達1290人,職業衛生監督員應有258人。但是,現有17家市、縣衛生監督機構中,共擁有衛生監督員215人,其中專兼職職業衛生監督員僅46人,日常監管難以全面覆蓋。
在企業層面。一是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不健全。同國有企業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較為穩定、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有序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小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形同虛設、管理人員變動頻繁,職業病防治工作被動應付,沒有建立良好的運行機制。二是普法工作有待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專業性強,許多用人單位負責人尤其是中小企業主,不熟悉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許多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個人維權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不高,亟待普及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職業病防護知識。三是用人單位法定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一些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不重視職業病防治,突出表現在不按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不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不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不安排職業患者診治,該設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不設置、該配備的個人防護用品不配備等,職業病防治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四是個別地方的保護主義直接影響了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開展。有的地方政府片面強調優化投資環境而忽視職業病危害控制,干擾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職業病防治工作,許多職業衛生問題得不到及時發現,發現的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
在技術支撐層面。由于政府長期投入不足,基層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能力發展受限。省、市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能力較突出,縣級機構的能力普遍不足。多年來,由于地方財政支持力度不夠,基層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人員、設備、技術等方面存在較大缺口。由于得不到政策支持,技術服務機構常常入不敷出。例如,我省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為每人次70元(2001年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按照國家現行職業健康檢查標準規定的必檢項目(常規體檢、拍片、化驗、特檢等)成本計算,一名普通粉塵作業人員的常規體檢費用大約在200元左右,現行的收費標準明顯較低,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技術服務能力的發揮。
近年來,通過采取以專項行動為主要手段的推進措施,我市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從目前職業病防治現狀和職業病發病規律來看,仍面臨十分嚴峻的形勢。為此,需切實加強職業病防治體系建設,增強防治工作的實效性。
職業病的“防”與“治”兩個環節不應分離,建議由一個部門承擔。一方面,職業衛生是預防醫學的重要內容,也是公共衛生的重要任務。職業衛生監督、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病救治等各個職業衛生工作環節環環相扣,是一個完整的有機整體,不能割裂開來,而且專業性非常強,非衛生專業人員難以做好。另一方面,在我省,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和技術服務兩支隊伍經過50多年的培育,無論從專業技術方面還是人才梯隊建設方面,更具職業衛生監管的優勢。因此,從事業發展的角度考慮,建議執法主體仍由衛生部門承擔。否則,職業衛生工作必將陷入管理空檔,來之不易的職業衛生工作良好局面將遭到破壞。另外,當前國家正在推進的醫改,已將職業衛生工作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管理,基層醫療衛生單位將協助職業衛生監督機構做好職業衛生工作,衛生部門可以發揮整個衛生服務體系的優勢,利用全系統的力量共同做好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即使國家層面的監管職能已經確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各省仍然可以根據當地實際由省政府確定職能劃分。在國際上,多數國家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也是由勞動或衛生部門承擔[6]。
從職業病“三級預防”層面,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職業健康損害預警和職業病患者康復研究,全面提高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水平。以地區(市)為單位建立職業病救治和康復基地,做好以塵肺病為主的治療康復和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預防、救治工作。建設項目立項主管部門要把住源頭控制關,將職業衛生審查前置。勞動、工商、工會等部門和組織,要將崗前查體、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作為企業注冊、招工的前置條件,共同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在政府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中,對衛生監督機構的編制、人員予以統籌考慮,切實解決工作量大、人員少的矛盾。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增加職業健康檢查、職業衛生檢測、職業病診斷等必要設備的投入,改善技術服務條件,增強技術服務能力。要堅持公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公益性質,建立健全以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網絡,堅持政府主導的公益性質,建立合理的政策機制,滿足用人單位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可及性和可得性。
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職工加入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建立健全職業病社會保障機制,落實職業病患者的社會保障措施。尤其要加強雇傭農民工、使用試用工的監管,建立起比較規范的勞資關系,為職業衛生監管奠定基礎。建立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監督機構,以及建設項目立項部門和工商、勞動等部門的責任體系,依法追究失職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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