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生態保護論文
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10年來,貴州省在經濟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同時該省生態環境受到了破壞,2008年的凝凍災害等使筆者進一步感受到環境污染、資源短缺和生態失衡等造成的影響。為解決生態公益林保護所需資金,林業部門提出了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1-2]。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關懷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堅持領導下和國家有關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全省上下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把建設生態文明作為實現貴州省經濟社會發展歷史性跨越的根本途徑,提出“保住青山綠水也是政績”的理念指導下,全省各族人民“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的生態觀念和生態價值的形成,社會各界在生態保護方面的呼聲日益強烈,迫切希望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只有實施有效的生態補償,貴州省才能搶抓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機遇,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
1貴州省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實施概況
1989年提出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1998年新修定的《森林法》明確規定:“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貴州省2004年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2007年正式啟動實施地方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納入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面積從2004年的40.00萬hm2逐步增加至2009年的117.74萬hm2,累計撥付中央財政森林效益補償資金2.93億元。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在改善人類生存環境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不僅保護管理好現有森林,創造更多優美森林環境,還將增加農民經濟收入,拓寬林農的致富途徑,擴大山區農民就業,不斷增強農民的生態保護意識,林區的亂砍濫伐和毀林現象明顯減少,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1.1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實施情況
2004年貴州省納入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范圍的第1批重點公益林面積為40萬hm2,補償標準為每年75元/hm2,總投資3050萬元。2006年財政部一次性下達貴州省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4787萬元,用于63.82萬hm2重點公益林的補助(其中含2004年已實施面積40.00萬hm2,2006年新增補償面積23.82萬hm2)。2009年下達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8830萬元,用于117.74萬hm2重點公益林的補助。117.74萬hm2重點公益林面積中,非天保工程區71.14萬hm2(其中含2004年已實施面積40.00萬hm2,2006年新增補償面積23.82萬hm2),天保工程區新增造林并未享受天保管護經費的重點公益林46.60萬hm2。至此,貴州省通過國家認定的304.47萬hm2重點公益林,非天保工程區重點公益林71.14萬hm2全部納入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同時啟動了天保工程區重點公益林233.33萬hm2中的新增造林并未享受天保管護經費的重點公益林46.60萬hm2的補償工作。目前貴州省重點公益林補償范圍涉及83個縣(市、區)、6個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和2個省屬林場。
1.2地方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實施情況
根據《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7號)“各級政府按照事權劃分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規定,自2007年起,省財政安排500萬元資金,對非天保工程區18個縣(市)的地方公益林75.13萬hm2實施補償,平均折合6.6元/(hm2•a),啟動貴州省地方公益林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2009年,根據省級財力情況,省政府決定提高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由省財政安排2000萬元資金,對非天保工程區18個縣(市)的地方公益林按照每年75元/hm2標準,由省、市(州、地)、縣(市、區)按4∶3∶3的比例分級安排資金實施補償。同時,安排1222.75萬元資金對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內集體林按照每年75元/hm2標準實施補償,其補償資金由省級財政全額承擔。
2實施生態效益補償中存在的問題
貴州省在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過程中雖取得了成效,但仍然有不足。普遍存在的問題是補償單價偏低、管理不規范。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一是各級政府重視程度不夠,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建設及其重要意義還不夠清晰。二是兌現不規范、不及時,缺乏監督。三是在村級公益事業上使用手續不完善,村民認可程度不夠,公開公示只有個別鄉鎮做到。四是公益林工作宣傳不到位。五是生態補償工作尚未走上制度化和規范化軌道。
3完善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對策
3.1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與脫貧致富相結合
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區的居民要求脫貧致富[3]。第六次全國環保大會上,溫家寶總理強調要把加強環境保護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護環境中求發展,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同步。西部地區一直為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廉價的原材料和能源,粗放式發展給西部生態環境留下的歷史重負是西部貧窮和環境惡化惡性循環的主要原因之一,西部大開發中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同時西部脫貧致富的需求應得到充分的尊重與支持,中部、東部理應承擔更多責任,只有在發展中落實生態保護,在生態保護中促進發展,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才能實現其預期目標,這也是法律公平原則對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內在要求。
3.2充分認識和掌握生態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補償基金標準為75元/(hm2•a)。其1hm2的補償金中:71.25元用于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所有或經營的公益林管護人員的勞務費、公益林管護必須的檢查驗收、宣傳培訓、勞保用品、森林防火、建立森林資源檔案、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等相關支出;3.75元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林業主管部門用于組織開展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的檢查驗收、森林資源監測及檔案建立、管護合同的印制、跨重點公益林區域開設防火隔離帶等森林火災預防以及維護林區道路等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3.3提高補償標準
一是積極爭取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提高公益林補償標準,爭取省發改委的支持,制定向生態效益受益單位征收生態效益補償金制度[4];二是通過省、市、縣3級財政操作,將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以一卡通形式直接發放到林農個人帳戶上;三是統一組織管護集體和個人的公益林,應該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護林隊伍,聘請專職護林員,落實管護責任和范圍,確保公益林管護到位;四是由于貴州省各地地方財力有限,在實施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態補償中,僅有省級資金能夠兌現到農戶。建議地方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全額由省級財政承擔,以減輕市(州、地)、縣(市、區)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