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社區警務是西方第四次警務革命的產物,自20世紀60年代產生以來風行全球警界,對各國警務模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上個世紀80年代其理念、運作方式傳入我國。近年來,它與我國公安工作緊密聯系在一起,給公安基層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其實際效果勢必將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如何使社區警務這一舶來品不脫離與中國社會、文化的融合,是值得探究的。中國是古代文明的發源地,無疑也是社會治安防控方法和制度的孕育地。歷史與現實總是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雖然現代治安防控體系的全面性和治安防控制度的復雜程度是古代無法比擬的,但是應該充分看到,古人在社會治安的思想和制度設計方面取得了眾多的成就,中國古代傳統社會治安防控中形成的許多思想和方法對現代社會治安防控實踐活動依然有著指導作用。
一、中國古代治安防控思想與社區警務
中國文化博大精深,其中儒、法兩家思想在中國兩千年來的封建社會中作用影響最大。特別是儒家文化直接成為在歷代統治者的用于維護統治的正統思想。儒、法兩家對社會治安防控都有重要論述。
(一)儒家與法家在社會政策方面的思想
儒家文化可以說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國古代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內容。儒家主張“省刑罰,薄稅斂”[1],反對苛政、暴政和嚴峻刑罰,同時主張實行富民政策。孟子認為社會治安問題地根源是破壞了小民的“恒產”,使其基本的生存需要得不到滿足。“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茍無恒心,放僻邪侈,無不為己。”[2]他提出社會治安防控的首要措施是“治民之產”,使民有衣食之源,然后再“教之人倫”,“驅而之善”。荀子同樣認為“欲而不得”就會危害治安,解決的最好方法就是政策上予以扶持,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先富后教。在刑事政策方面儒家反對“不教而殺”[3],主張“德主刑輔”。儒家認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統治方法,但應該以德為主,刑罰只是德政的輔助手段。漢代大儒董仲舒更是提出了“大德而小刑”[4]的思想。因為這一思想特別適合統治階級德需要,自秦漢至明清一直為歷代王朝所奉行,其中《唐律疏議》所謂“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則是對它的最為簡潔明快的概括。
法家的先驅者也認識到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治國理民中的重要作用,管仲就提出了“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5]的重要論斷。他認為“凡治國之道必先富其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民貧則危鄉輕家,危鄉輕家則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則難治也。”[6]百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證就會凌上犯禁,因而必須富民。管仲認為道德規范有重要作用,他把“禮、義、廉、恥”稱為“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7]法家主張以法為本,認為法令一經制定,應成為判斷是非、行賞施罰的唯一標準。
為此,法家要求應做到公布成文法,以使“萬民皆知所避就”。[8]此外還要“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9],“不分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10],并進一步主張“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11]法令要有絕對的權威。“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于法令者必禁。”堅決反對在法令之外再講“仁義”、“慈愛”,“行義示則主威分,慈仁聽則法制毀。”[12]
(二)儒家與法家在教育方面的思想
“仁”和“禮”作為儒家的道德思想,貫穿于儒家道德教育的始終,并以此來規范百姓的思想、言論、行為以及預防犯罪。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13]就是說單靠行政、法律乃至刑事懲罰的形式來控制人們的行為是不夠的。因此,只有通過道德教育提高人們道德覺悟,從而有效的預防犯罪。儒家認為預防犯罪要使眾多的百姓能夠成為道德高尚的人,因此儒家提出了許多針對百姓的教育思想。比如《論語》中寫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4]這是要求人們不要把自己不喜歡做的事情去強加于他人。儒家最為提倡的“和為貴”的思想教導百姓無論何事都應該按照和的要求去做。
孔子的這些道德思想為提高人們的道德素質,減少人與人之間的沖突起了重要的作用。儒家教育還滲透著“禮”和“忠”的思想,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5]的思想。認為君臣和父子都應嚴格遵守各自的名分和尊卑長幼的次序,應當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儒家利用這兩種思想來規范人們的行為,使人們不去侵犯別人的事情。孔子又提出“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16]的“四勿之教”。儒家以上的道德教育思想在百姓中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有效地預防犯罪的產生。
法家非常重視法律教育的作用。商鞅認為,人人好利惡害,在人際關系中首先要定“名分”,而只有通過法律才能使人們確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消除不和諧因素,進而使社會實現安定統一。“名分已定,貧盜不取……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17]法家認為法律教育的任務應該由各級官吏來執行,即所謂的“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商鞅提出官吏要成為“天下師”,教導百姓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范圍,這樣就避免人與人之間的沖突,可以有效地預防犯罪的發生。法家的代表人物還在實踐中積極實施法律教育,以預防犯罪發生,促進社會改革。商鞅在秦國實行社會改革之初,為使百姓相信其言必信、事必成,便在一個城門口立一大柱,言誰能將其扛至另一城門口,可得五十黃金。諸人不信,故不去扛。一男子去扛,果得五十金。國人于此皆信商鞅所言。商鞅通過“徙木立信”,使百姓相信其變法的決心,不敢輕易去觸犯法律。后來秦國太子犯法,商鞅給予太子的老師刺面的刑罰,為百姓展示一堂生動的法律教育課,使百姓看到法律的威嚴,不敢輕易去違反法律。從此,“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私斗,鄉邑大治。”[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