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會計審計
審計監督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審計機關除了運用審計手段進行審計查證、審計調查、審計反饋之外,還運用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或法律手段控制被審事態的發展,這種控制,有事前的、事中的和事后的,因此說審計具有控制職能。只有審計控制與審計監督有機結合.才能保證審計目標的實現,完成審計任務,達到審計目的。
一、審計控制職能的概念
審計控制職能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經濟事項具有規范其行為,控制其發展的功胎.審計控制是“根據預定的審計目標和既定的環境條件,按照一定的依據審查監督被審單位經濟運行狀態,調整偏差,排除干擾,使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運行在預定范圍內,并朝著期望的方向發展”,以達到規范企業行為,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審計控制是間接控制,多以信息反饋的方式進行.其審計的時間通過事前審計(如對荃建投資預算的審計)和事中、事后審計實施控制,以事后審計為主.審計機關通過對被審事項有關資料的收集、審核、調查、分析及加工整理,將其真實情況和存在的間題,反該給管理者或決策者,來調整或補充原來的安排,實現審計控制.審計機關的獨立超脫地位,決定了審計信息具有抗干擾、真實性強、可信度高的特點,信息質t優于會計信息和其他經濟信息。因此使用價值高,通過審計反鎮對經濟行為進行控制,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促進經濟發展.
二、實橄診計控栩的法律保陳
《審計法》通過斌予審計機關的必要權限,保障了審計控制職能的發揮,一是《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從報送的資料中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二是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什帳稱、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有權進行審計調查.以確認被審事項的真實性,從中發現問題,三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有權“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以上規定為實施審計控制提供了法律保陣.
三、診計控側的手段和方法
1.審計控制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阻礙審計檢查的,通過貴令改正或通報批評.給予警告等手段實施審計控制。
②經濟手段.對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違紀性質,可通過給予被審計單位經濟處罰的手段實施審計控制。
③法律手段.對違法違紀嚴重,需要依法懲處的,可通過移送司法機關進行懲處的手段實施審計控制.
2;審計控制的方法
①審計規劃法。對審計控制活動進行合理的組織和安排,確保審計控制目標的落實。
②審計驗證法。通過對被審單位有關帳、證及資料的核實、審查,對有關財產進行清查的方法,確認被審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規范性,為實施審計控制提供審計證據和審計信息.
③工作底稿法.對審計控制的執行過程及審計事項的有關情況進行記錄,并收集有關原始記錄,以全面反映被審事項的全貌,為確定經濟活動偏差提供證明材料,為做出審計評價提供依據.
④審計評價法。對被審事項進行評價,確定其性質時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對被審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規性、真實性、有效性以及被審資料的可信性做出恰當地評價,為編寫審計報告提供依據。
⑤審計報告法。指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的匯報,一是審計的方法及過程;二是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三是對被審事項的評價,四是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為領導制定審計意見作出審計決定提供依據.
⑥調節方法。指對控制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問題)或干擾如何進行校正的方法,主要是通過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形式.提出校正的方法,根據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審計控制的落實,完成審計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