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法律的效力問題,指涉的是法律之所以有效的理由,即法律何以成為人們行為的排他性理由的問題,而其中尤其以自然法理論與實證主義法學理論關乎法律與道德的爭議最為核心…。這個問題在法哲學層面上來表述,即是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也就是說,兩者爭議的焦點就在于,道德是否應當進入法律,成為法律效力來源的基礎。
在許多道德哲學家看來,道德規范要求人們行為時應當抑止自己的私利欲望,從利他動機出發來行為,也即道德規范僅與行為動機相關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斷言:法律僅與行為相關,而道德與行為動機相關。這就是西方傳統的對法律與道德關系的看法,即“內在”與“外在”的區分法。但這樣的區分,卻隱含著內在的矛盾,這些矛盾,在休謨那里被放大和展現出來了。
一、實證分析法學得以闡發的基礎:“休謨問題”
休謨問題,在價值論范疇即事實與價值的關系問題,是休謨在論述道德并非理性的對象時提出來的。休謨或同時代的不少哲學家都認為,道德是可以論證其確實性的。而休謨則認為,善惡是并非可以論證的,道德并不是理性的對象。從徹底經驗論的立場出發,休謨把善惡等價值不是看作對象所具有的性質,而是視為主體內心由于其天性結構而產生的“知覺”舊。,即人們在觀察一定行為或認識與思考一定對象時,在心中所產生的感覺與情感。這就是說,善惡等“只在于內心的活動和外在的對象之間”,而不是存在于對象之中的“事實”,這樣,休謨便把事實與善惡(價值)區分開來了。
在休謨看來,面對善惡(價值)等道德問題,以理性為特征、以客觀事實為對象的科學是無能為力的。科學所研究的關系與道德(或價值)關系不同,前者的聯系詞是“是”或“不是”等,而后者的聯系詞是“應該”或“不應該”等。根據邏輯規則,道德(或價值)關系既然不在科學所研究的諸種關系之內,它就不可能從那些關系中被推導出來。理性(科學)只能回答“是什么”的問題,而不能告訴我們“應該怎樣”的問題。
休謨認為,幾乎所有的哲學家都忽略了這一點。在《人性論》第三卷中,休謨寫道:“在我所遇到的每個道德學體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個時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進行的,確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對人事作了一番討論;可是突然之間,我卻大吃一驚地發現,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題中通常的‘是’與‘不是’等聯系詞,而是沒有一個命題不是由一個‘應該’或一個‘不應該’聯系起來的。”“……這樣一點點的注意就會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學體系,并使我們看到,惡和德的區別不是單單建立在對象的關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心1休謨在這里表達的意思是,他發現道德事實與自然事實畢竟是不一樣的,如果用自然科學的方式來探討道德問題,實際上就忽視了道德問題的本質,即道德問題是一個應然層面上的是非問題,而不是一個事實層面的真假問題。這里就涉及到了“是然”與“應然”區別的關鍵,后一個命題包含的實際上是一種“新的關系”。休謨命題也就是指稱這種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應當兩分而言的,即我們無法在價值判斷與事實描述問建立推導關系。對于生活經驗中的道德事實,也存在著一個“是”與“應該”的兩分,并且從知識之真直接推導不出德性之善。“道德上的善惡區別并不是理性思考的結果。”心。
最后,休謨認為,任何事物的存在,只能以其原因或結果為論證,即事物的存在必須是可經驗的。
休謨命題的提出對自然法理論無疑是具有毀滅性的,因為不論是古典自然法的神諭、本質還是近代理性自然法觀念都因其無法經驗、無法證成而被排除出知的領域,即使證明實在法與本質、神諭或理性存在必然聯系,由于其知識屬性的解除,它們也無法為實在法提供權威性來源??梢哉f,在自然法與實在法對立的二元結構下,不但不能夠從自然法推導出實在法的權威性,就連自然法本身的存在都成為問題,而使得法學研究只能以實在法為研究對象,此時實證主義法學便應運而生。
同時,休謨命題決定了用應然的道德來決定事實(法律)的荒誕性,也決定了實證主義法學的基礎命題必然是與自然法學針鋒相對的“分離命題”。在這個意義上,休謨問題對于實證分析法學的意義是極其重大的。
二、解決法律效力來源問題的基礎命題:分離命題
一切觀點都是為其立場服務的。實證主義的基本立場就是法律的效力來源并非道德,而是法律自身。這又可以表述成:法律與道德并不具有必然的聯系。這就是實證主義的基礎命題,即“分離命題”。
關于分離命題的表述,我們既可以參考奧斯丁的“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好與壞是另一回事”的論斷,也可以借鑒凱爾森基于價值相對主義對于法律之道德評價的否認,還有哈特以承認規則的論證堅持的法與道德之間的區分等等??傮w上看,分離命題的內涵可以大致概括為:
(1)分離命題關注的法律與道德的分離,是對于“法”與道德分離而言,而非“特定法”與道德分離。由此決定了對此的反駁應是能證明“法”始終反映道德之基本要求這個結論。
(2)分離命題是“是”“非”的邏輯命題,而非“多”“少”的經驗命題,只是表明某一行為標準法律上的有效性并不依賴于道德規范。即只要能夠證明法律與道德問存在概念上的、邏輯上的分離就已經滿足了它的基本要求。
(3)分離命題的邏輯性質,決定了他只可能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不存在中間的時而成立時而不成立的狀態,即法律與道德要么可以分開,要么法律必須符合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