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農田水利論文
一、明確產權主體
以國家投資為主修建的,其產權天然歸屬國家所有,由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出資人權利進行資產的處置和監管,或授權鎮(處)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較大的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管理。以國家集體和群眾共同投資投勞修建的,其產權歸工程所在地村組集體所有或者受益范圍內的用水合作組織所有,也可賣給村組集體、用水合作組織或者個人經營。以社會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投資修建的,其產權屬投資者所有,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其產權歸受益戶共同所有,由受益戶協商推選產權人代表。受益農戶較多的,應按照工程受益范圍組建用水合作組織,其產權屬用水合作組織所有。
二、規范確權方式
各鎮(處)和縣級水利主管部門要按管轄權限,對轄區內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進行實地踏勘,逐一登記造冊,健全工程檔案。縣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產權人統一核發產權證書。產權證書的內容主要包括產權人、水利設施的名稱、地點、主要參數、受益范圍和產權人的權利、義務、管護責任以及其他相關事宜。產權人若要變更,必須報發證機關審批。
三、暢通流轉渠道
堅持能包則包,將“小農水”承包給個人或團體,既積累水利資金,又解決了部分小農水年久失修、工程老化、管理粗放的負擔。堅持酌情拍賣,拍賣能夠通過競價實現小農水市場價值最大化。但是各類拍賣都存泄露信息、故意壓價、惡意串標圍標等問題,且水資源作為稀缺資源變得越來越寶貴,出讓所有權的同時也是出讓“小農水”的預期增值收益。鼓勵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為基礎,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農民可以入股,集體也可入股,資金可以入股,勞力、土地和技術也可以入股。政府和集體通過投資為導向,吸收農民的勞力和經營,達到優勢互補。大力發展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協會屬于民間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服務型社會實體。用水協會具有針對性,運作相對規范,協會作為民間組織,運作更加靈活。協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生產經營范圍更廣,收益更高,應該按照受益范圍對村內聯戶、村集體興建或跨村的工程組建用水合作組織行使經營管理權。
四、完善管護機制
1.明確管護主體。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產權人即為該水利工程的管護主體,應依法承擔管護責任,確保其良性運行。管護主要內容包括防汛抗旱、維修養護、生產調度、設施設備管理、水費計收、檔案資料管理等。
2.落實管護人員。管護主體(產權人)可依法自行確定經營管護方式,落實管護人員。除自行經營管護外,管護主體(產權人)還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賃、委托協會代管、組建專業管護隊等多種形式落實管護人員,搞活經營管護。實行承包、租賃、委托協會代管、組建專業管護隊方式的,必須上報鎮(處)人民政府同意批復。
3.厘清管護責任。管護主體要與管護人員簽訂管護合同,不論是自行經營管護,還是實行承包、租賃、委托協會代管,都必須與管護人員簽訂管護合同,尤其是產權人在流轉水利工程經營權時,必須依法與經營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明確相應管護責任。承包經營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除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外,其承包經營權依法予以收回,由產權人自行經營或再依法流轉。在簽訂的管護合同中,要明確管護人員的主要經營范圍必須優先保證農業灌溉功能。
4.保障管護經費。要廣開思路、多措并舉,廣泛籌集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與管護資金,市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400萬元專項資金,按照“獎優罰劣”的原則,通過“以獎代補”方式,統籌用于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項目建設補助。各地各部門也要通過完善“一事一議”、“民辦公助”、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機制籌措管護資金,引導農民群眾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工作。
5.保障收益權利。要依法保障產權人、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害。因國家和地方公共建設確需占用的,應嚴格按照《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進行補償。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國家投資興建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在國家和地方公共建設占地中對國家投資部分不予補償。
作者:黃遠平 單位:三峽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