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
1.約束機制不完善
學生遲到、曠課、早退,顯然是違反校紀校規的。然而違反了又如何?不是照樣畢業嗎?通過與許多經常違反考勤紀律的學生交談,筆者發現這種心理在他們當中是普遍存在的。被管理者違反規則,但并未受到足夠的懲罰,是這種現象存在的根本原因。
2.教師缺乏管理杠桿
學生缺勤、不服從任課教師管理;作為管理者的教師能做什么呢?目前教師的最大權重只是:你缺勤,你不遵守紀律,那我的這門課你就不能通過考試。然而我不及格又如何,不也照樣畢業嗎?我為什么要聽你的?學校一再要求任課教師認真抓好課堂管理,然而從某種意義上說,約束機制的不完善剝奪了教師的管理杠桿,使教師在課堂管理中縛手縛腳。
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1.不予畢業(扣發畢業證)
盡管扣發畢業證對學生來說最具約束力,但在當前的社會環境和招生形勢下,直接采取這種方法并不具備可操作性。
2.緩發畢業證
根據學生違紀情況和考試情況的不同,酌情給予緩發畢業證半年、一年甚至三年的處置。這種方法對學生具備相當的約束力,但在目前的就業形勢下,一旦緩發畢業證1年以上,很可能會影響學生就業。這是學校所不愿見到的。
3.落實補考和重修制度
補考仍不及格則必須重修,補考或重修合格后才能發給畢業證,且補考和重修均需繳納一定費用。這種方法用經濟手段作為約束杠桿,但似乎面臨某些法律法規的障礙。筆者在教育部、省教育廳和臨沂市教育局官方網站上均未查到有關中等職業學校收費工作的規定,而目前高校收費均以《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財〔2005〕10號》(以下簡稱《通知》)為準,《通知》中明確規定:除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各地不得出臺新的收費項目,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國家規定項目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如“轉專業費”“贊助費”“擴招費”“定向費”“建校費”以及押金、卡工本費等……
三、建議采用的辦法——“準學分制下的補考和重修制度”
綜上,筆者認為完善、落實好補考和重修制度,以經濟手段作為約束杠桿是可行的。但如前所述,這種做法存在法律法規障礙;不過這種障礙也并非不可回避,因為《通知》中同樣規定:“……改按學分制收費后,高等學校可以對補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學習該門課程的學生收取學費,學費標準不得超過原來學習該門課程的費用標準,要保證學生能夠按時、按質完成重新學習的課程,嚴禁只收費、不教學……”鑒于此規定,目前很多高校都以“重新學習費”的名義收費,并不違規。也就是說,收費是允許的,但必須是在學分制的條件下;因此,必須采用變通、折中的操作辦法,筆者稱之為“準學分制”;“準學分制”設想。
1.現行教學安排、教學組織形式不變
2.按照現行教學安排規定學分
假設中專班某年級本學期共開5門課程,平均每門課程為2學分,則該年級學生本學期必須修滿的學分即為10分;將各學期所開課程的總學分值相加,即為該年級學生畢業所需修滿的學分數。未修滿學分者不予畢業。
3.未修滿學分的處置
假如某學生一門3學分的課程考試未及格,則必須在下學期初參加補考(嚴格按照規定,補考不收取任何費用),及格后方可獲得3學分(建議第一次補考的監考、閱卷均力求客觀、公正);若補考仍未及格,則需繳納重新學習費,重新學習后再次參加補考,及格后方可獲得3學分(建議第二次補考可適當降低標準)。重新學習后補考仍不及格(尤其針對缺席考試的學生)的,予以緩發畢業證半年的處置。
4.其他建議
每學期初向需參加補考的學生發放正式的補考通知書,并按規定公示;緩發畢業證的學生名單可以考慮公示,以期達到警示、鞭策的效果;逐步向完善的學分制過度,比如不久的將來可以先嘗試調整每學期的教學安排,如結業一門考察一門,不再統一在學期末安排考試,如此即可在當學期內完成補考和重新學習。這種辦法可以使學生既受到約束,又可保證在畢業半年內拿到畢業證;因此一旦實行此辦法,學校應嚴格貫徹執行,杜絕徇私情的情況發生,如此才能達成預期的效果。信息反饋是控制論的一個重要概念。
作者:張貽莎 單位:臨沂市高級財經學校德藝體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