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經歷了:全面計劃控制階段、資源控制階段和在保持一定的政府控制下向市場化轉化的階段等三個階段的發展,已逐漸形成了以銀行法為核心、以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為原則的監管模式。具體的表現為:建立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管理體制,保證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三會的明確分工和相互協調;逐步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為核心的金融法制體系,保證了金融監管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構建了金融安全網,通過存款風險制度等措施能切實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市場的秩序;在監管內容上,強化了對合規性等方面的監管;在具體的監管業務上,長期依據強制性行政命令進行監管。
二、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盡管,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取得了很大的發展,逐步實現了現代化、市場化和國際化,化和國際化,成績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需要我們進行研究,如:
1、金融監管的相應法規還不完善雖然,我國已有不少與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還是缺乏規范性和靈活性,相應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2、缺乏對金融風險的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監管銀行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而對銀行日常經營中的風險監督卻不規范,相應的管理辦法也不夠完善,通常會忽視對銀行的經營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標的考核。
3、監管方式過于單一銀行通常只注重重點監管和非現場監管,而不重視日常監管和現場監管。但是,非現場監管只對數據、資料的收集和匯總,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對實際情況的深刻認識;重點監管只有以日常監管為基礎才有意義。
4、金融監管的透明度不夠透明度是金融監管的基礎,也是金融規范化的重要標志和主要內容。然而,目前我國許多金融機構對信息披露的意識較為淡薄,甚至存在不規范和編造虛假信息的現象,這些都給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了危害。同時,金融監管機構的執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強。針對以上問題,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我們應采取以下措施來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5、完善關于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為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和運行,必須保證監管法律先于金融業的發展,這樣才能減少不必要的浪費。因此,立法部門應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及配套實施細則,切實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6、鼓勵金融創新,加強金融監管對金融衍生產品進行創新會帶來很多積極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應的監管措施沒有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產品就會產生極大的消極作用,其分散風險的鏈條也可能會轉變成傳遞風險的途徑,從而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因此,要想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發展,必須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加強金融監管,從而將金融風險置于可操控范圍內。
7、構建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體制金融創新的發展和金融市場的開放,使得分業監管體制中的空白區域逐漸增大。為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實現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對監管資料的整合。
8、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時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保證金融市場穩定和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國應盡快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結語
金融監管對國家金融行業的安全和穩定有著重要的影響。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時代背景下,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吸取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和教訓,從體制和結構等方面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改革,是必然選擇。
作者:劉楠 單位:重慶工商大學財政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