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建筑節能論文
作者:劉樺 李晨 單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學管理學院
我國涉及建筑節能的法律條文較少,雖然《節約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都涉及到建筑節能,但對其行為規范不夠具體,相關條文較少,內容較為原則,難以起到實際的作用。在過去幾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行政主管部門頒布了多項建筑節能行業標準,但在實踐中卻難以落到實處。由于缺乏具有法律依據的獎懲標準,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更是發展緩慢[2]。我國對建筑節能改造的補貼力度仍然偏小,而且沒有統一的合同文本,沒有統一的參照基數,節能量和節能效果如何認定都是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容易出現糾紛。
企業組織形式在美國,BESCo主要來自于獨立的節能服務公司和附屬于設備供應商、公用事業單位、工程咨詢單位、施工企業、技術服務中介機構和科研單位的節能服務機構[3]。其中設備供應商下屬的子公司,一般是專業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公司,其市場份額最大。日本的BESCo本身就是大公司或者其附屬機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BESCo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它們大多是大公司或附屬于大公司的子公司,以專業化的方式運營管理,能為客戶提供最佳節能方案,所提供的服務既有專業性的又有綜合性的服務;那些附屬于大公司的BESCo,通常不生產和經銷產品,而是依托其母公司為客戶提供節能服務,因此它們被列入服務行業,按服務業的稅種納稅。我國的BESCo大多為中小企業,包括以下幾種組織形式:一種是新設立的公司,專門提供建筑節能技術咨詢和節能改造項目管理服務;另一種是建筑設備、樓宇自控等產品生產商,它們開發、研制和推廣其節能產品,并提供相應的技術咨詢和節能產品安裝、調試及能效檢測等服務;提供節能建筑設計、施工承包服務的企業也屬于建筑節能服務公司;此外還包括從事建筑節能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的科研機構等[4]。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BESCo在節能服務運營資本和經營規模上差距較大,相當一部分企業具有建筑節能服務和節能設備供應商雙重身份。它們被稅務部門簡單地作為節能設備銷售商,本應按服務稅計稅的節能服務業務,被視為設備銷售業務,按增值稅納稅。
企業服務對象與市場開發在美國,各市或州政府、高校、公共免費義務教育學校、醫院和聯邦政府部門(簡稱MUSH機構)是節能服務產業的核心用戶群,它們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中一直占有較大的份額,且有上升趨勢(如圖1所示)。根據美國國家能源服務公司協會(NAESCO)2010年發布的研究報告,2008年針對MUSH機構和聯邦政府部門的節能服務收入就占企業全部收入的84%。在日本,辦公樓、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綜合改造項目業主是BESCo的主要服務對象。在歐盟,由于政府和公共機構是能源消費的最大用戶,因而歐盟國家支持節能服務公司的主要措施就包括在政府辦公樓或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中優先選擇專業節能服務公司[5]。目前,我國BESCo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工業和商業建筑的私營業主,而非政府部門,住宅領域的節能改造項目也屈指可數。可以看出,我國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這兩大建筑節能服務的主要市場還沒有釋放出來。
項目運行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建筑節能項目運行的主要模式,在美、歐、日等發達國家普遍得到應用。從數量上看,美國、78日本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類型主要是保證節能量型合同。在這種合同形式下,項目有比較明確的節能目標,項目資金由節能服務需求方負責籌集,項目風險由節能服務的需求方和BESCo共同承擔,因此有利于BESCo的發展。然而,我國由于涉及合同能源管理的相關法律與法規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經濟激勵措施、建筑節能標準和能效評估體系尚不健全等原因,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節能項目中尚未普及,即便采用,也是以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為主。在這種合同模式下,BESCo不得不獨自承擔項目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同時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里會出現節能改造所產生的大筆現金流出,每年回收收益的方式也使其現金周轉速度變慢,這無疑不利于BESCo的成長[6]。
項目融資渠道美、歐、日等發達國家的節能服務公司具有多元化的融資渠道,資金供給比較充足。在政策支持下,銀行降低了節能服務業的貸款利率,延長了貸款期限,在法律上也延長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限。除了常規的銀行貸款外,美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還能得到REEP(Ratepayer-fundedEnergyEfficiencyProgram)專項基金的支持,這項基金主要來源于用戶支付的電費和增容費[6]。近年來,美國開始利用清潔能源房產評估債券為節能改造項目融資[7]。日本的BESCo可以通過政府提供的節能專項資金、銀行的政策性貸款、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和國民金融公庫等多種渠道獲得節能項目資金[8]。德國復興銀行對節能建筑給予貼息貸款,聯合銀行利用國家擔保和補貼建立專門的資金、重建信貸機構推出“二氧化碳減排項目”和“二氧化碳建筑改建項目”為節能項目提供低息貸款,此外,政府還在資金上鼓勵個人和企業在住宅節能領域投資[9]。目前,我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建筑節能項目,其資金主要來源于BESCo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形式使BESCo承擔了項目融資的全部壓力。由于從政府獲得的項目資金十分有限,多數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只能從銀行或民間借貸。然而,因公司的大量投資所形成的資產留在客戶方,銀行等金融機構往往不承認這種資產的實在性,亦不認可把這種資產作為信譽抵押。另外,我國建筑節能服務作為新興產業還未廣泛被公眾所了解,許多民間資金的投資者對其態度比較冷淡。
專業技術發展與人才培養發達國家的BESCo經過20多年的成長,匯集了建筑節能服務領域的技術、經濟和管理專家,具備節能方案設計、施工、項目管理、融資等能力,其服務標準完善,服務質量水平高,服務內容比較豐富。美國建筑節能標準及綠色建筑評估體系(LEED),為建筑節能領域提供了統一的執行標準。勞倫斯伯克利國家實驗室下屬的各實驗機構,分別從事新型建筑材料、能源、光源以至燈具等相關研究,并通過企業將研究成果及時轉化為生產力[10]。在人才培養方面,美國社區大學和節能服務公司的團體聯盟組織是節能人才的主要供應源,為節能領域培養了能源經理、暖通技術員、能源審計師、可再生能源專家和建筑分析師等專業人才[11]。日本“建筑物的節能標準”以及建筑物綜合環境性能評價系統(CASBEE)[12],為建筑節能領域提供了統一的參考標準。日本新能源產業技術開發機構(NEDO)對附屬于建筑節能服務企業的建筑節能研究所的研發項目負責組織、管理和推廣應用[12]。在節能人才的培養方面,日本專門的節能管理學校為節能服務公司培育了一批節能專業人才,經過培訓的學員,可以獲得國家頒布的資格證書[13]。德國高等院校及相關機構開展的能源管理師培訓,為建筑節能領域培養了大批專業人才。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服務領域的企業較少,缺乏專業精英,服務標準不完善,服務內容較為單一[14]。其次,建筑節能技術標準、建筑設備、部品、材料等產品的節能標準和能效檢測與評估標準等發展滯后,建筑節能技術創新機制尚不健全。具體表現為:從事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研發的隊伍比較松散;企業與科研院所、大學、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之間缺乏相互溝通;一些大學或科研機構研發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新技術,難以在建筑節能項目中得到推廣和應用。另外,在大學里,也沒有設置相應的專業和課程、以及專門培養建筑節能服務領域的專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