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當代海洋經濟論文
本文作者:沙虎居 王海明 徐友龍 段愿 單位:浙江省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
一、浙江海洋經濟發展對商業保險服務的新機遇
(一)保險業是服務海洋經濟的重要基礎條件
隨著海洋經濟的高速發展,海洋災害風險亦越來越為人們所重視。浙江地處西北太平洋沿岸,海洋災害形勢復雜多樣,是我國海洋災害最嚴重的省份之一。風暴潮是對浙江省威脅最大的海洋災害。據統計,60余年間浙江省有44年發生較明顯的臺風風暴潮災害,因災死亡7000余人。此外,根據省防辦的災情數據統計,1985年以來,臺風及引起的海洋災害造成浙江省直接經濟損失就達1344億元。事實上,保險的起源與海洋密不可分。基于浙江省可能面臨的海洋災害威脅,浙江海洋經濟的發展勢必將伴生大量的風險,這些風險的管理都離不開保險的積極參與。這是保險業服務浙江海洋經濟的首要前提。此外,保險業意欲在浙江海洋經濟大發展的趨勢下有所建樹,必須要清楚地認識到伴隨著浙江海洋經濟的迅猛發展而催生的兩點新情況:一是海洋裝備制造業、清潔能源產業、海水利用業、海洋勘探開發業等新興產業成為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的重點,其中有部分新型產業甚至將實現從無到有的突破性發展。二是海洋服務業、臨港先進制造業、海洋漁業、港航物流服務業等傳統產業將迎來“井噴式”發展的新情況,特別是海洋船舶工業和海洋工程建筑業在“十二五”期間,其企業數量和企業規模都將大幅度地提升。這些因素構成了保險業在浙江海洋經濟發展中將發揮巨大作用的基礎條件。
(二)海洋經濟發展趨勢下的保險業新機遇
保險是現代金融的重要支柱之一,是市場經濟中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在促進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中承擔著重要的使命。海洋風險的不可抗力性使得保險業的存在有其必然性,而在浙江發展海洋經濟的進程中,保險業又顯得尤為重要。當前,浙江省正處于海洋經濟大發展階段,對保險發展提出了新要求,正是保險業大有可為的時期。同時,隨著舟山群島新區的設立,港口物流、旅游、現代海洋產業等將迎來重大發展機遇,無疑增加了全方位的保險需求,必將給浙江保險業帶來轉型發展的契機。海洋新興產業,如海洋裝備制造業、清潔能源、海水利用、海洋勘探開發等產業的崛起,需要巨額資金的投入,這對于保險企業發揮融資服務功能,將會產生新機遇。此外,傳統產業,特別是海洋船舶工業和海洋工程建筑業的進一步發展,對于保險業來說也同樣是新機遇。
二、主要涉海商業險種的國內外比較
(一)船舶貨運保險我國船舶貨運保險產品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產品的覆蓋率低。英國的保險產品齊全、覆蓋率廣,基本上客戶能想到的,都有對應的條款;而我國海上保險品種較少,客戶的要求有時無法滿足,或者依據國外的條款提供保障,但由于法律環境不同而存在一定風險。此外,國內條款采用報備制,一些名稱不同的保險產品卻具有同樣的承保責任和差不多的承保風險,這不利于承保人依據條款來辨認和投保。
2.產品創新力度不同,且保險條款內容陳舊,不能適應新的情況。近二十年來,不論是國際海事法律方面還是船舶營運管理方面都發生了許多變化,而我國現行使用的船舶險條款主要還是以《遠洋船舶保險條款》(1986年)為基礎修訂的(或直接使用),和國外同類條款相比,內容陳舊,未能適應遠洋運輸業的變化,客觀上束縛了遠洋船舶保險業務的發展。由于產權保險等原因,國內保險公司往往不愿投入大精力進行產品開發,而只是拿其它公司的產品換個名稱。導致產品同質性嚴重,各家公司產品雷同,差異化、個性化東西太少。
3.從法律和監管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法制環境尚不能滿足航運保險發展的要求。在英國、美國等國際航運強國,都擁有完善的海上保險法律,并借助航運的強勢,將其規則推行到全世界。以英國為例,倫敦擁有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與其健全的法律體系密不可分。它有《1906英國海上保險法》和大量的判例作支撐,其海上保險法和海上保險條款成為世界范圍內的標準,國際上關于海運、海上保險、貿易的很多糾紛都選擇在倫敦仲裁或者訴訟。相比而言,我國航運保險在法律政策、司法環境等方面都有待完善。此外,在司法的同一性上,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不同的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對同樣的事實的認識和判斷有可能是不一樣的,雖然有法律細則和司法解釋,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有時還會發生。
(二)海洋漁業保險
1.日韓漁業保險制度
日本的漁業保險包括漁船保險、漁協共濟(生命、火災等保險)、漁業共濟(包括漁獲物保險、養殖保險、特定養殖保險和漁業設施保險等)三大部分。韓國漁業保險制度主要以漁船和船員保險為主,并在此基礎上開展了水產養殖保險,主要有船體共濟和船體共濟和船東責任共濟等9種共濟險種,由水協中央會負責承辦。日韓漁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大致相同:一是依法建立;二是互助和政府補貼保險機制;三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2.中國大陸漁業保險制度
中國漁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為:一是農業部主導。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受農業部領導,農業部近年來每年從中央政府支農補貼中拿出1000萬元人民幣用于漁業互保保費補貼,帶動地方政府補貼每年約1.5億,推動了漁業保險的發展。二是覆蓋面不夠寬,運行模式不統一。目前全國漁船的承保率在30%左右,漁民承保率在40%左右,還沒有100%的覆蓋。三是水產養殖保險還處于探索階段。水產養殖是高風險、高投入行業,發生災害后勘驗損失難度較大,巨額風險很難控制,目前沒有很好的再保險支持,沒有中央財政的補貼,商業保險公司不敢涉足水產養殖保險,漁業互保協會開展了一些探索但也因無法承擔巨額風險而尚未全面推開。
(三)涉海財產保險
與國外相比,國內財產及工程保險的產品種類及保障范圍方面均無大的區別,均可根據業主需要在主險條款下附加各種附加險。但在工程風險項目管理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則有較大差距。在西方國家保險公司、業主、承包商、政府等各個職能部門在整個風險項目管理中,普遍能做到各司其職,形成了嚴密有效、相互制約的體系,整個風險管理流程清晰,工程擔保保證制度完整。而國內則由于缺乏針對工程建設特點的具體法律規定,在項目風險管理上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等制度依據,或者雖有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在細節上漏洞較多,并且國內保險公司在風險管理和風險處理的手段相對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