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采用文獻研究與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法,對河北省現有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機制進行了研究。通過調查得知河北省“一戶多宅”和面積超標問題嚴重,且存在宅基地退出受阻等問題。本文對退出補償機制不健全、部門責任不清、補償收益分配產生利益沖突等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解決對策。研究結論為當地政府改善農村宅基地政策提供參考,同時也為全國其它省份的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工作的開展提供借鑒。
《中國農村科技》雜志堅持為“建設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益”服務的辦刊宗旨和堅持“高起點、高質量、高標準、權威性”的辦刊原則,創刊十多年,以其權威性、科學、實用性、通俗性、服務性和獨特風格探受廣大讀者的喜愛,被譽為“農家百科全書”,為“三農”服務指南。
農村宅基地,就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包括現在已經建上房屋的土地、原來建設過房屋但現在已經沒有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將要用來建房的土地三種類型。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大量農民進城務工、定居,導致全國 10%~ 15% 農村宅基地閑置,而與其相對應的則是城市建設用地的稀缺。[1]因此,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模式的研究,對合理有效利用農村土地,緩解城市建設用地緊張以及城鄉二元化所帶來的矛盾,加快我國新型城鎮化以及社會新型農村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河北省作為研究對象,從宅基地利用現狀、退出補償標準等方面對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機制進行深入探討,以期為各級政府在全面推廣宅基地退出工作方面制定合理性的政策提供理論依據與現實基礎。
一、河北省農村宅基地利用現狀
1. “一戶多宅”與面積超標問題嚴重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居民一戶只可以擁有一處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積必須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范圍內。如表一所示,在河北省人均耕地小于等于1000㎡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可以超過200㎡。根據本文的調查數據可知,在所調查的樣本中,擁有宅基地兩戶以上的占到28.7%,宅基地面積超過200㎡的比例為42.2%,認為當地宅基地空置多的比例高達41.4%。農村宅基地監管是國土部門的職責,但相關法律政策并沒有相應配置完善,導致農村宅基地管理秩序混亂。通過數據可以看出,河北省農村宅基地面積超標現象嚴重,且存在一定的“一戶多宅”問題,究其根本是管理機制不到位,相關部門對于農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情況未能做到有效監督和控制。
2. 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與退出受阻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向城鎮流動,到城市里工作、定居,造成了嚴重的城鎮建設用地供應緊張,而農村人口的大幅減少,導致農村大量住宅長期沒有人居住。同時,由于國家法律法規的限定,農村宅基地公開買賣是不被允許的,按照《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只有在宅基地獲批后連續兩年以上未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才會被村委會上報鄉鎮,由縣市相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收回宅基地。這就造成大量的宅基地閑置,無法得到高效利用。
二、河北省宅基地退出補償模式存在的問題
1. 退出補償機制不健全
首先,河北省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尚處在探索階段,仍未出臺明確針對宅基地退出補償的統一的方針政策以及補償標準。其次,現有的宅基地退出補償方式較為單一,對于退出宅基地的農民多以貨幣補償為主,其他補償方式欠缺,農民沒有其他的選擇權利。補償標準過低是土地征收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農村居民大多收入來源單一,缺乏生存技能,退出宅基地后得不到適合的補償,生活沒有保障,這不僅使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且會帶來嚴重的社會矛盾隱患,也使政府收地時存在較大的獲利空間,造成土地資源的粗放利用。地方政府普遍認為土地是城市發展的瓶頸,要求增加建設用地的規模和指標,然而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的土地卻隨處可見。
2. 各部門職責模糊,監管力度不足
宅基地退出補償工作應由各市區的財政、國土資源及紀檢等部門制定政策及落實監管,但由于我省宅基地退出工作并未全面開展,因此并沒有明確規定各部門在具體的退出宅基地工作中的職責,這就造成各部門之間互相推諉責任等問題。因此,明確宅基地退出工作各環節的負責部門、明確各負責部門的具體責任是非常重要的,這也有利于各部門之間互相合作、相互制約、互相監督,從而保證宅基地退出工作有序進行,此外,還應該加強對各環節工作的監督管理[2]。
3. 宅基地退出補償產生利益沖突
目前河北省在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進程中,產生了多種與之相關的利益糾葛[3]。其一,在現有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中,由于是以農戶個人為主導私自隱性的流轉,因此所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收益均歸了農戶個人所有,而農村建宅使用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這就導致了農戶個人與農村集體組織發生利益沖突。
此外,政府與農民也在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過程中發生了利益沖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要使用建設用地,除了鄉鎮企業和農民建宅使用本集體的土地及農村集體公益事業用地可為本集體土地外,其余均需使用國有土地,而征地是將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唯一途徑。由此政府與農民就產生了利益沖突。在征地的過程中,農民無法以宅基地使用權獲得與之對應的市場價格的補償,相反要向政府繳納高于征地補償費的各項費用。通過土地的征收與賣出,政府可以得到大量的收益,從而獲得更多的建設資金,而農民未能得到相應的土地的增值收益補償。因此在土地退出補償過程中,需得考慮政府和農民之間的收益分配,以及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增值收益政府是否應該分享的問題。
三、河北省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模式的主要對策
1. 做好規劃、監管工作,保障農村宅基地合理高效利用
對于農村宅基地的退出工作,需得滿足省市建設用地總體規劃,在保證農村耕地的前提下,以緩解城市建設用地緊張,提高農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為目標,在農民自愿的情況下,鼓勵農民進行宅基地有償退出。建立健全針對農村宅基地退出工作的組織機構,加強宅基地退出補償過程中的監管工作,各部門各司其職,保證宅基地退出補償有效落實到農民身上,保障宅基地退出工作的順利開展,使農村宅基地得以合理高效的利用。
2. 建立多元化的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在宅基地退出的工作中,應當充分了解農民的意愿,并在落實工作中盡量滿足農民訴求,而河北現有退出補償工作中并沒有充分考慮農民意愿,補償方式較為單一,主要是一次性的經濟補償,并有部分給予安置補償。本文通過對河北省唐山市、石家莊市、滄州市、邢臺市、保定市等8個城市的18個鄉鎮進行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240份,收回有效問卷 237 份,從統計結果來看46.8% 的農民希望是獲得貨幣補償,13.5% 的農民希望能夠進行房屋置換,22.8% 的農民希望轉為城市戶籍,用宅基地換商品房,16.9%的農民希望政府能夠集中建設新民居。因此,河北現行的補償方式不能很好的滿足農民的需求,應該因地制宜、充分考慮農民的意愿和需求,通過制定多樣化的補償方式,切實保障農民的利益。依據農民意愿,建立合理有效的補償標準,要綜合考慮三方面:一是要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宅基地,二是要提供多種補償方式以供農民選擇,三是要依照實際情況,保證農民退出宅基地所獲得的補償至少不低于原有的福利,保障農民的生活水平。
3. 協調農民、農村集體、政府各方利益
現代土地問題均從社會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對立和調試展開,宅基地使用權也存在平衡政府、集體和農民之間利益的問題[3]。宅基地有償退出要從多方考慮,從政府的角度來說,推進宅基地的退出將提高宅基地集約利用程度,為城市建設提供更大的空間,且政府的“買地”與“賣地”已成為“土地財政”的重要來源;從農村集體角度,農村集體組織是宅基地的所有權人,宅基地的有償退出可以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問題,并且提高農村的基礎設施水平,并提高農民福利;從農民個人角度,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多的人們愿意并已經到城市里買房。因此,協調農民、農村集體和政府各方在宅基退出補償收益,對于宅基地退出補償模式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 歐陽安蛟,蔡鋒銘,陳立定.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建立探討[J].中國土地科學,2009,(10) : 26- 30.
[2] 邢姝媛.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機制建立研究——以陜西省為例[J].中國農業資源與區劃,2016,(1):115- 119.
[3] 常小青,趙艷霞,祖海芹,蔡文柳,王菲.河北省節約集約利用宅基地分析[J].農業開發與裝備,2015,(9):19.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