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一個資源貧乏但是經濟發達的國家,所以日本非常重視能源節約和能源效率的提高,也會通過立法來保障節能措施的執行力。日本在節能方面在1979年6月22日制定《節約能源法》(又稱《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并分別于1993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2年、2005年和2006年進行了多次修改。2008年6月6日,日本經濟產業省發布了該法的實施條例。
關鍵詞:職稱論文刊發,節能,制度體系
除此之外,與節能相關的法律還有:
(1)日本與1993年制定了《合理用能及再生資源利用法》,提出政府將積極推進:日木國內的節能工作;國外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工作;再生資源的"3R”有效利用;氟等特定物質的合理利用等活動。該法與2003年進行了修訂。
(2)1993年3月,日本國會通過了與節能有關的兩項法律《能源供需高級化法》和《節能、再生利用支援法》。前者以修改和強化1979年公布的《節能法》為中心,加入了《石油替代能源法與石油特別會計法》,并把新的地球環境問題的因素也考慮在內,制定了各種活動的預算。后者規定對主動采取節能及資源再生循環利用的業主執行超級利率融資,給予債權保證以及課稅的優惠等支援制度。
(3)為了落實1997年《京都議定書》中有關減少溫室氣體的承諾,日本政府在1998年10月批準了《關于推進地球溫暖化對策的法律》,并于1999年4月起實施。該法律明確了國家、地方、企業與國民的責任和義務,確定了防止地球溫暖化的基本方針,要求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具體的目標,要求各企業根據新節能法進行能源的高效管理。
根據上述節能立法,日本建立起了較為完備并具有特色的節能法律制度,擇其要者,包括用能單位分類管理與“能源管理師”制度、“領跑者”制度、建筑物用能管理制度和能效標識制度。
2用能單位分類管理與“能源管理師”制度
《節約能源法》根據能源消耗的多少,對能源使用單位進行分類管理,促使企業不斷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具體措施有:第一,根據上年度企業能耗大小,將超過一定能耗量的企業劃分成兩類進行管理,即指定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3000升以上或耗電1200萬千瓦時以上的單位為第一類能源管理單位,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1500升以上或耗電600萬千瓦時以上的單位為第二類能源管理單位。上述單.位必須每年減少1%的能源消耗,建立節能管理機制,任命節能管理負責人(能源管理人員),定期報告能源的使用情況。第一類能源管理單位還必須向國家提交節能中長期計劃。第二,每年對被管理的企業實施現場檢查,并依據經濟產業大臣制定的判斷標誰進行評分。第三,對評分不及格的第一類企業采取通報、責令改正或罰款等措施,對評分不及格的第二類企業進行勸告。對于節能達標的單位,政府在一定期限給于減免稅的優惠。
同時,按照日本《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在節能工作中必須推行能源管理師制度。所謂“能源管理師”,是專門的能源管理人員。具體分為能源管理師和能源管理員兩類。如前所述,日本《節約能源法》將超過一定能耗量的企業劃分成兩類進行管理。根據該法及其《實施令》的規定,具體措施是:
(1)焦炭制造業、供電、供氣、供熱企業中的第一類能源管理單位,如果年能源消耗量在3000-10萬升原油,需配備1名能源管理人員(具備能源管理師資格);年能源消耗量在10萬升原油以上的,需配備2名能源管理人員(具備能源管理師資格)。
(2)第一類能源管理單位中除焦炭制造業、供電企業、供氣企業、供熱企業以外的單位(熱能工廠),年能源消耗量在3000一2萬升原油,需配備1名能源管理人員(具備能源管理師或能源管理員資格,以卜同);年能源消耗量在2萬一5萬升原油,需配備2名能源管理人員;年能源消耗量在5萬一10萬升原油,需配備3名能源管理人員;年能源消耗量在10萬升原油以上的,需配備4名能源管理人員。
(3)第一類能源管理單位中的電力工廠,年能源消耗量不滿2億千瓦時,需配備1名能源管理人員(具備能源管理師或能源管理員資格,以下同);年能源消耗量在2億一5億千瓦時,需配備2名能源管理人員;年能源消耗量在5億千瓦時以上,需配備3名能源管理人員。
(4)第二類能源管理單位,應選任1名能源管理人員(具備能源管理員資格即可)。
按規定,國家統一認定相關人員的從業資格:
(1)能源管理師的資格取得有兩種渠道。其一為全國統一考試,每年一次,每次合格率不到30%。無先期條件要求,考試通過發給能源管理師執照;其二為能源管理師進修,要求具備3年實際工作經驗,考試合格發給能源管理師執照。
(2)能源管理員在資格取得上,需通過能源管理員培訓,并取得能源管理員培訓結業證,無先期條件要求。被選任后,每3年必須參加一次提高資質的培訓。
能源管理人員應維護消費能源的設備,提出改進和監視使用能源的方法,還可指揮和監督其他與節能有關的所有業務。業主必須尊重能源管理者的意見,工廠的員工必須遵循能源管理者的指示。該制度的實施,有效地監督和促進了重點用能企業的能源使用情況,起到了較好的效果。
3“領跑者”制度
在工業節能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居民、商業以及交通部門的用能卻不斷的增加。為此,日本于1999年4月修改《節約能源法》,加人了“領跑者”制度,這是日本獨創的一項節能法律制度。所謂的領跑者,是指汽車、電器等產品生產領域能源消耗最低的行業標兵。“領跑者”制度意味著,該種商品均必須超過現有商品化的同類產品中節能性能最好的產品。因此,領跑者制度即為節能標準更新制度。節能指導性標準按當時最先進的水平一一領跑者制定,五年后這個指導性標準就變成強制性標準,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允許在市場上銷售,而新的指導性標準又同時出臺。領跑者制度就是通過確立行業標桿,要求其他企業向其看齊,即確定家電產品、汽車的現有最高節能標準,從而使汽車的油耗標誰、電器產品等的節能標準高于目前商品化機電產品中最佳產品性能。
在適用范圍上,日本政府往往根據形勢的變化(如:技術進步程度、老百姓需求的提高),有針對性的對該制度的適用范圍予以擴大。例如:在2006年4月修訂的《節約能源法》中,液晶、等離子電視機、DVD錄像機、保溫電飯鍋、微波爐、卡車、巴士等產品就被追加為“領跑者”對象。
在組織機構和程序上,“領跑者標誰”的適用對象主要由自然資源及能源委員會審定。該委員會是經濟貿易產業省長官的顧問機構。其下設立能量標準委員會具體負責“領跑者標準”的審議;標準的細節條款,由能量標準委員會附設的標準評估委員會承擔。該委員會負責單個產品標準細節的技術審議。隨后將討論結果呈報能量標準委員會,并由其做出決定。經能量標準委員會批準的“領跑者標準”草案應向WTO通報,以避免進口產品的貿易壁壘問題。完成這些手續后,通過修訂《節約能源法》及相關條例,將目標產品正式納人“領跑者標準”的適用范圍。
從實施上看,所謂“領跑者”標準,一開始并不是強制性的,但有一系列的規定來迫使企業去追趕“領跑者”,包括設定基準目標、不斷改進的幅度要求、達標年度。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達到該標準的制造商,政府可采取警告、公告、命令、罰款(100萬日元以下)等措施,原產品也不許繼續銷售。同時,在出售時,每類產品均與領跑者的水平進行比較并貼放星級標簽,以標示與領跑者的差距及使用一年所需的電費(檢測結果由日本節能中心出具),標簽由零售商加貼。
從總體上看,“領跑者”制度很好的推進了日本企業及產品的技術更新,形成了以技術為導向的市場競爭,鼓勵和激發了企業不斷創新的內在動力,取得很好的成效。該制度實施以來,日本各種電器都實現了超出當初預想的節能效率改善。比如汽車行業,通過實施領跑者制度,2004年度比1995年度能源消費效率提高了22%,而按原定目標,是2010年提高23%。
4建筑物用能管理制度
日本1979年制定的《節約能源法》當中就包括住宅與建筑方面的內容。2005年修訂后的《節約能源法》做了比較大的改動。在與建筑、住宅相關的部分,將節能部分的義務申報范圍由以前的只針對建筑物,不包括住宅,擴大到住宅(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合住宅),從而強化了民生部門的節能。同時,《節約能源法》對辦公樓、住宅等建筑物提出了明確的節能要求,并制定了建筑物的隔熱、隔冷標準。新建或改建項目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節約能源的具體措施。用能超過限額的建筑物必須配備能源管理員,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節能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及落實的成效。
5節能標識制度
日本從1999年開始對汽車、商用和家用電器設備等實行強制性能效標識制度。其標識設計的指導思想是,有利于消費者將該產品的能源效率與其它產品比較;采用簡單的符號或標記,便于消費者理解和查詢;提供產品的相關性能指標。標識的格式由日本經濟產業省統一規定。日本還與美國聯合實施辦公設備能效標識計劃,達到了美國能效標準的就貼上“能源之星”標志,并相互承認。
例如,從2003年起,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對家用電器實施節能標識制度,目的是通過清晰易懂的產品節能標識,幫助節能產品打開市場,讓消費者對產品的節能性和節能效果有更直觀的了解。如圖1所示,日本的節能標識不僅細致地對產品節能效果進行了劃分,還包含了產品是否完成節能計劃、能夠節省的能源費用等信息,為消費者的選擇提供了直接的依據。
另外,針對節能產品的銷售環節,日本政府還建立了節能評價制度。根據2003年實施的《節能型產品銷售業者的評價制度》,營業面積800平方米以上,節能型產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大規模電器賣場都是該制度的評價對象;2005年擴展為節能型產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全部家電銷售業者。日本政府每年都會發表“節能型產品普及推動優秀點”的排名,自2004年開始還設定了經濟產業大臣獎、環境大臣獎等獎項。通過定期開展的獎項和節能產品評選活動,對積極銷售節能型產品和提供節能相關信息的銷售商給予肯定性評價和獎勵。標識制度的實施,較好的推動了日本產品能效水平的提高,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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