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會計信息的服務對象決定了會計制度的本質,我國現行的預算會計制度可以說是為政府自身服務的,其主要功能不是為了方便納稅人對政府資金運用情況的監督,而是方便政府自身對預算資金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可以說我國現行的預算會計仍然定位于一種政府對于預算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的信息系統,其本質特征是政府的自律性財務約束,是古代官廳會計的一種沿襲。
本文分析了現行預算會計制度的功能和局限,并將其與政府會計功能作出比較,指出政府會計的合理性和優越性。
關鍵詞:預算會計,政府會計
引言
我國現行的預算會計制度起源于計劃經濟時代,是以前蘇聯預算會計制度為藍本建立起來的,無法從根本上滿足市場經濟體制下廣大納稅人對政府財務收支行為進行監督的需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預算會計制度于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經歷了一次比較全面的改革,改革后的新制度于1998年開始實施至今。但遺憾的是,這次改革沒有實質性突破,只是一次改良而已,也正是因為這樣,我國政府部門的會計理論和實務長期以來沒有取得進展。
筆者認為,在新的政治經濟環境下,放棄傳統的預算會計,重新選擇新的方向——政府會計,才是改革的根本出路。會計功能是最能代表一種會計模式的本質特征的因素,因此,本文擬通過預算會計和政府會計的會計功能的分析和比較來論證政府會計的合理性和優越性。
預算會計的會計功能
會計功能的首要問題就是解決誰是會計信息的使用者的問題,即會計信息為誰服務的問題。我國目前的預算會計規范主要是針對具體業務的會計處理,并沒有專門針對預算會計的目標發布過任何會計規范。但《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第61條規定:“總預算會計報表是各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及其結果的定期書面報告,是各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了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預算執行工作的重要資料,也是編制下年度預算的基礎。”因此,可以認為各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是我國財政總預算會計的信息使用者。我國《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將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規定為行政單位的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我國《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將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也規定為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因此,我國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使用者主要是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也是本單位會計信息的使用者。
會計信息的服務對象決定了會計制度的本質,我國現行的預算會計制度可以說是為政府自身服務的,其主要功能不是為了方便納稅人對政府資金運用情況的監督,而是方便政府自身對預算資金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可以說我國現行的預算會計仍然定位于一種政府對于預算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的信息系統,其本質特征是政府的自律性財務約束,是古代官廳會計的一種沿襲。
政府會計的會計功能
政府會計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應用于政府及公立單位的一種會計制度,是與企業會計相對應的一個會計分支。美國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其1987年5月發布的概念公告第1號《財務報告的目標》中,將政府的活動分成政府型活動和企業型活動兩種類型,并對政府型活動和企業型活動分別闡述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及信息需求?!敦攧請蟾娴哪繕恕芬幎ㄕ突顒拥呢攧請蟾娴闹饕褂谜哂腥悾阂皇悄切┱氈饕獙ζ湄撠煹娜?,即美國公民;二是那些直接代表公民的人,即立法機構和監察機構;三是那些向政府提供款項或參與提供款項活動的人,即投資者和信貸者。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公立單位委員會認為的政府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包括五類:立法和其他權力機構、社會公眾、投資者和信貸者、外國政府和國際機構以及其他資源的提供者、經濟和財務分析師??梢?,關于政府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問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公立單位委員會的觀點與美國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財務報告的目標》規定基本相同。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政府會計的理念采納了受托責任學派的觀點:政府是受公眾委托從事各項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而社會公眾要為政府履行職務的活動提供必要資金,政府行使管理的權力來自于公眾,政府代表社會公眾管理國家,社會公眾與政府之間形成一種委托與受托關系,政府必須對社會公眾負責,這種責任也包括政府應合理、妥善、有效地使用財政。
由此可見,在西方發達國家,政府會計是建立在近現代憲政理念下的一種制度構造,這些憲政理念包括:主權在民原則;政府權力來源于人民權利原則;政府應對人民負責的原則等。政府會計的功能定位于作為受托方的政府向作為委托方的資金提供者(主要是納稅人)提供關于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財務信息,以便社會公眾對政府財務活動的有效監督。這種制度的構造和執行是西方國家民主和法制原則在政府財務管理上的具體體現。 通過我國預算會計和西方政府會計在功能上的比較,可以看出我國預算會計是一種落后的會計理念,即會計信息為政府自身服務,體現的是民主監督缺位的情況下政府本身自我監督的一套理論和制度,它是我國政治文明不發達的現狀在會計領域的生動體現。從建國幾十年乃至幾千年的歷史經驗來看,對于國家財政的監督,政府自身是靠不住的,必須要人民代表的深度參與乃至全國人民共同參與,方能保證國家財政能被合理、妥善、有效地使用。
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因此,在我國,將預算會計轉變為政府會計不僅不存在任何憲法上的障礙,而且相反,這正是憲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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