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的/意義]解讀網絡輿情治理的多主體協同與競爭的自組織特點,研究協調性懲罰機制對網絡輿情環境和諧演化的促進,引導網民向正能量輿情傳播轉變。[方法/過程]分析網絡輿情傳播利益主體之間的策略互動關系,構建動態演化模型,討論各種懲罰模式對輿情群體合作演進的影響。[結果/結論]在此基礎上,總結協調性懲罰機制的特點和對網絡輿情綜合治理促進的路徑。
關鍵詞:網絡輿情;治理;協調性懲罰;自組織演化
本文源自《現代情報》 2020年5期《現代情報》(月刊)創刊于1980年,是由中國科技情報學會與吉林省科技信息研究所主辦全國公開發行的大型軟科學綜合性期刊,是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來源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引文數據庫來源期刊,中國期刊網上網期刊;是集情報科學理論與情報實踐研究及圖書館學研究于一體的學術陣地。情報學理論刊物。旨在宣傳普及情報學知識,增強情報意識、情報觀念和進一步提高全民族情報素質。榮獲中文核心期刊(2004)。
2018年4月20日至21日,習總書記在全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壓實互聯網企業的主體責任,決不能讓互聯網成為傳播有害信息、造謠生事的平臺。要加強互聯網行業自律,調動網民積極性,動員各方面力量參與治理”[1]。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更要提高網絡綜合治理能力,特別是要注意西方國家在網絡輿情領域的“軟入侵”[2]。網絡輿情傳播領域也成為多方利益爭奪的競技場,互聯網并不是一個脫離真實化界的理想王國,強大的政治和經濟力量時刻驅動著互聯網的發展,使互聯網實質上成為政治經濟全球化的有力工具[3]。凱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認為,網絡輿論極化現象產生各種極端觀點,甚至引發社會分裂[4]。本文采用演化博弈分析這種最適用的策略互動分析工具,構建動態演化模型,討論各種協調性懲罰對輿情群體合作演進的影響,從而引導網絡輿情發展的演進過程,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和護保人民群眾互聯網言論自由、維護公共利益和國家信息安全,提供清朗的網絡空間,促進社會安全與發展。
1 網絡輿情系統的自組織特性
網絡空間不同于現實社會方便從下而上建立的約束和管理,網絡空間實際上是一個自組織實體,網絡輿情傳播的網民群體行為的調整過程可以看作一個動態過程,網民在網絡輿情傳播系統演進的過程中可以犯錯,但也同樣會通過模仿、學習不斷修正自己的行為規則和策略,所以,網絡輿情傳播過程,也是網民策略選擇行為的動態演化過程。
1.1 自組織特性需要從規制到治理的轉變
德國理論物理學家哈肯(H.Haken)認為,組織包括他組織和自組織兩類,如果一個系統主要靠外部指令使其優化就是他組織,反之,系統按照相互默契的內部規則,各盡其責協調互動形成有序結構,即為自組織體系,任何組織都有自組織屬性,否則就將失去存在的基礎和發展的動力[5]。網絡輿情領域不是依靠外部指令而形成的他組織體系,而是網絡輿情系統內部主體按照相互默契的規則,各盡其責而又協調地形成的有序自組織體系。網絡輿情領域無法僅僅依靠政治和經濟力量等外力統治和政治干預,網絡輿情的“輿論主體”是網民群體,政府在網絡輿情領域可以有威懾作用,但卻無法完全控制網民的行為,特別是對網絡輿情領域不恰當規制和過度管理將會影響網民的言論自由,更無法助推網絡輿論環境和諧發展,因此,必須引入“治理”理念,對網絡輿情進行治理,用聯合治理的概念(Governance),來取代規制(Regulation)。“治理是調和具有相互沖突或不同利益的主體間的關系,并且使其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7]由于“治理”倡導社會多元主體合作,因此,對網絡輿情進行治理必須強調共治的核心思想,但是,網絡輿情治理具有復雜性、廣泛性、深刻性和長期性特點,政府依然在網絡輿情治理中起主導作用,政府相關監管機構是網絡輿情自組織體系中重要的部分[8]。
1.2 網絡輿情治理的定位與理念
網絡輿情治理是一個多主體協同與競爭的立體式防控與法治化支撐的治理自組織體系,治理要以政府監管部門為主,行業、民間組織為輔的網絡治理的定位及現實路徑,網絡輿情治理體系嵌入國家治理體系之中,網絡輿情治理應秉持透明合法理念,法律的穩定性能夠使網民及其網絡輿情傳播組織對自身的網絡行為后果產生穩定的預期,緩解其對政府公權力無序監管的顧慮,明確網絡輿情治理維護公共利益的本質,網絡輿情治理更要遵從民意,反映民眾的心聲,滿足公民的需求[9]。政府機構、公益團體、企業,公民個人、法人等多主體共同構成網絡輿情治理自組織體系,網絡輿情治理自組織體系是在內在機制的驅動下,不斷地降低網絡輿情系統的自身的熵含量,通過治理產生的負熵,提高輿情系統存在的生命力,提高其有序度的過程[10];網絡輿情治理系統在多主體“遺傳”和“變異”策略選擇的作用下,實現演化的群體行為進化聚類的動態網絡,促使網絡輿情不斷地自我完善,從而不斷提高網絡輿情各方主體對輿情環境的適應能力的過程[11]。網絡輿情治理是基于系統演化論的多主體的協商共治,多元主體在網絡輿情治體系中的分工不同,其權責自然不同,依靠共識精神、行為自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規范、協商實現民主自治[12]。必須遵循系統科學、生態學視角,研究網絡輿情治理多方主體的協同力量和懲罰機制,進行輿論引導、網絡輿情的監控和評估,依據法律條令和規則回應網民的輿情訴求。
1.3 應用演化博弈論分析的適用性
輿情在傳播擴散中呈現多方利益的競爭和協作,要加強網絡輿情領導和協調,加強治理體系頂層規劃,明確參與治理的主體職責分工,有效實現多元治理。對網絡輿情的綜合治理必須加強溝通,互聯網行業管理部門和打擊網絡違法犯罪部門要緊密配合,構建治理的機制[13]。演化博弈論正是遵循演化生物學理論,它可以分析輿情的各方主體在輿情傳播擴散中通過模仿、學習等方式不斷修正自己的行為規則和策略,進而促進網絡輿情系統的動態演化過程,能夠很好地解釋輿情主體是如何利用慣例、創新和對創新的模仿來促進輿情系統演化的,為構建網絡輿情治理體系提供理論支撐[14]。網絡輿情治理系統是人工系統,人是網絡輿情治理系統的主體,在網絡輿情治理系統中,輿情監管者、輿情生產者、輿情傳播者、輿情消費者、輿情分解者等既是輿情治理系統和諧發展的維護者,有時也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輿情治理生態系統和諧發展的破壞者,輿情治理多方主體之間是既對立又統一的競爭與協同關系,輿情治理多方主體在協作中有競爭,在競爭中有協作,網絡輿情治理系統正是在輿情多方主體的競爭與協同關系的推動下逐漸演化,逐漸達到治理的目標的[15]。
2 輿情治理自組織演化博弈分析
輿情治理的“自組織”過程是作為開放系統輿情治理結構穩態從低級向高級演進的過程,輿情治理系統各方主體的策略選擇的內在遺傳突變是該系統進化的源泉。
2.1 變量界定
人是治理的主體,人類能夠從毫不起眼的人猿進化為人,不是由于身體、智力等方面具有個體優勢,而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由于社會交往存在空間結構或者網絡差異,這種差異會影響人類群體的生物動態性,通過群體聚集來避免權力被剝奪,從而可以促進人類合作的演化,同時合作也會因為背叛可能遭受嚴厲的懲罰,使得合作者比背叛者的適應性更高,因此對背叛者進行懲罰是維持群體合作的演化主因[16]。在輿情治理系統中,輿情主體之間是既“協調合作”又“自私背叛”的關系。在現代社會,信息是最重要的戰略資源,愛荷華大學丹尼爾·博克維茲(Daniel A.Berkowitz)教授指出:輿情傳播擴散不僅呈現文化生命內涵,彰顯輿情傳播者的人生意義,輿情傳播擴散更是體現權力和霸權,推動公眾對權力的潛在認知,輿情對意義的植入方式能夠強化社會結構[17],輿情傳播擴散過程涉及國家、組織、個體之間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的爭奪。輿情主體為了爭奪信息資源各種利益,輿情主體群體中的成員之間必然要進行競爭,因此不可能總是合作,也必然存在背叛。設輿情主體為博弈中的局中人,局中人可以采取兩種策略:一種是自私的背叛策略,即強硬進攻其他輿情主體的策略,輿情主體的這種策略將破壞輿情治理系統和諧發展,導致輿情信息異化問題越來越嚴峻,稱之為“鷹策略”,用“I”表示;另一種是善意的與其他輿情主體協作策略,輿情主體的這種策略將會促進輿情治理系統和諧發展,稱為“鴿策略”,用“G”表示[18]。假設存在一個輿情事件博弈的規模為N的人群,輿情主體博弈中各方的策略集均為(協調合作,自私背叛)即(G,I)。當各方都采取“協調合作”策略時,由于協同及杠桿效應會獲得更大的群體收益,當然為了協作也要支付一定的成本;當各方均采取“自私背叛”策略時,各自獲得“自私背叛”時的收益;當一方“協調合作”而另一方“自私背叛”惡意競爭時,則協作方要支付協作成本,不協作方則獲得一部分額外的收益,定義為“背叛收益”。為了方便博弈分析,設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是在輿情主體群體中隨機抽取的兩個人,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之間的博弈代表整個輿情主體群體的博弈。符號及變量界定如下:πA和πB分別為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在“自私背叛”惡意競爭狀態下的正常收益;π′為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均“協調合作”狀態下的超額收益;θ為輿情主體A在雙方均“協調合作”時在超額收益中的分配因子;CA為輿情主體A采取“協調合作”策略所支付的成本;CB為輿情主體B采取“協調合作”策略所支付的成本;M為雙方中的一方采取“協調合作”策略而另一方采取“自私背叛”惡意競爭策略時,背叛方所獲得的投機背叛收益。
2.2 博弈模型構建
根據博弈變量的界定,可得輿情治理系統中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的博弈支付矩陣,如圖1所示[19]。
假設輿情主體A選擇“協調合作”策略的比例為x,則選擇“自私背叛”惡意競爭策略的比例為1-x;輿情主體B選擇“協調合作”策略的比例為y,則選擇“自私背叛”惡意競爭策略的比例為1-y,則輿情主體A選擇“協調合作”與“自私背叛”惡意競爭策略時的適應度UG、UI和平均適應度A分
輿情主體B協調合作自私背叛輿情主體A 協調合作自私背叛πA+π′·θ-CA,πB+π′(1-θ)-CBπA-CA,πB+MπA+M,πB-CBπA,πB圖1 輿情主體的博弈支付矩陣
微分方程(4)和(5)描述了輿情治理系統演化的輿情主體群體動態,令dxdt=0,可得:x=0、x=1或者y=CAπ′θ-M。同理,令dydt=0,可得:y=0、y=1或者x=CBπ′·(1-θ)-M。
因此,在平面上,可得到輿情治理系統的5個均衡點[21]:
輿情治理系統的均衡點的穩定性由該系統的雅可比矩陣局部穩定分析確定。由(4)、(5)可得系統的雅可比矩陣為[22]:
如果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均選擇“協調合作”策略,雙方賺取的超額收益都比較大(πA+π′·θ-CA)與(πB+π′(1-θ)-CB),在這里比較的對象為對方采取“協調合作”的戰略時,自身卻“自私背叛”時獲取的投機收益額(πA+M)與(πB+M),通過圖1的博弈分析,輿情治理系統的演化穩定戰略有兩個,分別為O(0,0)與N(1,1)。可以理解為當系統處于穩定的狀態時,兩個博弈群體采取的戰略也許為(協調合作,協調合作),也許為(自私背叛,自私背叛)。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系統演化的局部穩定性分析可推知局中人策略選擇的動態演化相位如圖2所示。博弈動態演化相位圖中兩個不穩定點L(1,0)、M(0,1)與鞍點P所連成的折線形成顯示系統演化收斂狀態的分界線。當演化初始位置落在G所在區域(四邊形OMPL)中時,系統的演化將向O(0,0)點收斂,代表的意思是博弈局中人都采取“自私背叛”的策略;當初始狀態節點落在F所在區域(四邊形LPMN)中時,系統的演化將向N(1,1)點收斂,表示的意思是局中人都采取“協調合作”的策略。網絡輿情治理的動態演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很長期內將保持博弈的狀態。
2.3 確立懲罰機制的必然性
首先,當采取“協調合作”的戰略收益小于自身“自私背叛”獲取的投機收益額時,即在圖1中輿情主體A:πA+M>πA+π′·θ-CA,即M>π′·θ-CA,輿情主體A肯定選擇“自私背叛”策略,同理可以推出輿情主體B的策略選擇也是“自私背叛”。此時N(1,1)沒有穩定性,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輿情治理系統的演化穩定戰略只有1個:O(0,0)。可以理解為當系統處于穩定的狀態時,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采取的戰略也只剩1種情況(自私背叛,自私背叛)。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用圖3來顯示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所產生的無限次博弈動態演化情況。
可見,如果對方選取“協調合作”戰略但自身選擇“自私背叛”時賺取的投機收益更大時,雙方在進行長期博弈過程中,演化方向唯有(自私背叛,自私背叛),即向O(0,0)演化。當且僅當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雙方參與者選取“協調合作”戰略賺取的額外凈收益,高于當對方選取“協調合作”戰略但自身卻選擇“自私背叛”時賺取的投機收益時,雙方在進行長期博弈過程中,演化方向不僅有(自私背叛,自私背叛),也許還會有(協調合作,協調合作)的情況,輿情主體間穩定戰略最重要因素為“協調合作”給雙方賺取的額外凈收益和二者“自私背叛”所得到的投機收益,分析圖1可得:演化博弈結果為O(0,0)與N(1,1),如圖2所示。
當在輿情治理系統中增加監督、獎懲機制后,只要懲罰金額足夠彌補“協調合作”方因對方“自私背叛”而遭受的損失,那么在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雙方長期博弈的過程中將會出現(協調合作,協調合作)的結果。即使在初始狀態下,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并未“協調合作”,但由于同等情況下采取“協調合作”戰略所獲收益將大于單獨輿情傳播擴散所得,因此,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必將會改變原來的策略選擇從而尋求“協調合作”,而在“協調合作”過程中,由于選擇“自私背叛”需要付出的受懲罰金額大于“自私背叛”投機所得,且堅持“協調合作”方也會因一方“自私背叛”而獲得足夠彌補損失的賠償,從而合作意愿增加。由此,輿情主體A與輿情主體B雙方進行博弈的最終結果將會朝著長期穩定“協調合作”的共贏發展,如圖4所示,從而獲得“協調合作”帶來的超額收益。
3 引入協調懲罰對網絡輿情治理系統演化的影響
網絡輿情治理系統中個體的“協調合作”行為有利于整個輿情種群系統的發展,因此“協調合作”行為會跟隨網絡輿情群體的留存而得以繁衍,更是因為“自私背叛”可能會遭受嚴厲的懲罰,使得合作者具有比背叛者更高的適應性,因此懲罰可以維持網絡輿情治理系統的合作演化。
3.1 網絡輿情非協調性懲罰的困境
假設輿情治理系統博弈的規模為n的輿情人群,該輿情中由包括合作方(正常參與網絡輿情的個人和組織)、背叛方(自覺或不自覺破壞輿情環境者)、懲罰方3種類型的個體組成,除了懲罰方的懲罰能力有所不同之外,同一類型中的個體無差異,并且懲罰方在不進行懲罰時歸為合作方(正常參與網絡輿情的個人和組織)[23]。假定每次博弈時,群體中合作方的比例為α,懲罰方(網絡輿情政府監管主體)的比例為β,且0≤β<α,則背叛方的比例為1-α。正常參與網絡輿情的合作者個人支付成本ω產生了一個可以被輿情群體所有成員均分的總收益ψ,此時的總收益ψ符合公共物品的特性,它的效用在輿情主體間不可分割性、所有輿情主體共同受益或聯合消費;同時總收益在消費上也不具備排他性,在受益上具備不可阻止性。自覺或不自覺破壞輿情環境的背叛者既不支付成本也不產生收益[24];懲罰者在不進行懲罰時歸為合作方,所以會先合作,然后再使群體中自覺或不自覺破壞輿情環境的每一個背叛者付出λ單位的成本進行懲罰。由于懲罰能力是不同的,假設懲罰者i付出1單位成本可以給背叛者造成Di>0倍的代價,其中,i=1,2,3,…,nβ,則每位背叛者付出的代價為Q=λ∑nβi=1Di那么,單個合作者的期望收益為Sω=ψ-ω,單個懲罰者的收益為Gλ=ψ-ω-(1-α)nλ,單個背叛者的收益為Bb=ψ-Q。由于懲罰需要成本,導致懲罰者的收益小于合作者的收益:Gλ=ψ-ω-(1-α)nλψ-ω。這樣,背叛者會最終取代合作者,該群體的合作秩序會崩潰,陷入社會困境[25]。因此,雖然懲罰機制有助于輿情治理的各方主體向合作的方向演化,但懲罰本身并不是簡單、機械地進行,輿情治理主體互相不溝通,只是獨自簡單、機械地對自覺或不自覺破壞輿情環境者進行懲罰,這種懲罰本身會陷入公共物品供給的社會困境,因此不可能自動和持續進行。
3.2 協調性懲罰對合作的促進
在網絡輿情治理領域非協調性懲罰并不符合人類社會輿情傳播擴散演化的真實情況。網絡輿情主體間可以通過制度規則、協商、契約、語言、群體規范等彼此溝通,協調彼此的策略選擇,維持網絡輿情系統的合作秩序。網絡輿情主體通過彼此溝通后,可以形成協調一致的懲罰行動。為了方便解讀分析過程和進行對比分析,本節沿用3.1節的分析框架,仍然假定網絡輿情治理系統中,每個懲罰者使每一個背叛者要付出λ的懲罰成本,但是,與3.1節的輿情主體互不溝通的獨立懲罰不同,懲罰者彼此間會通過多種溝通方式,協調彼此的行動。假定具有懲罰意愿的輿情主體需要先進行溝通(協商、契約、語言、群體規范等),然后會采取一致行動。先進行溝通再進行懲罰的比例為φ,由于溝通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這樣,每個懲罰者的懲罰成本就分為兩部分:直接懲罰λ(1-φ)和協調成本λ·φ部分。由于協調成本λ·φ是懲罰者投入在協調或溝通中的成本,雖然不能對輿情治理系統中的背叛者造成傷害,但是它可以放大懲罰者的懲罰能力。假定直接懲罰給背叛者帶來的傷害強度與非協調性懲罰相同:Q=λ∑nβi=1Di=λ(1-φ)∑nβi=1Di,假定協調成本放大幅度與協調成本所占比例φ、懲罰者人數nβ成正比,那么,懲罰者通過協調溝通而采取一致行動后,給每位背叛者帶來的傷害就變為:Q=nβ·φ(1-φ)λ∑nβi=1Di,由于懲罰者是具有理性的,他必然選擇最大化自身收益的策略,此時他的最優選擇是在懲罰成本λ一定的情況下,給背叛者帶來的傷害值Q最大。所以,如果協調溝通后采取一致行動的懲罰力度給背叛者帶來的代價小于非協調性懲罰,那么,懲罰者必然會選擇不進行溝通協調,此時φ=0,因此,單個背叛者因遭受懲罰而付出的代價還是:Q=λ∑nβi=1Di。理性的懲罰者就會通過選擇φ(0<φ≤1)而使懲罰作用最大化:Q=nβ·φ(1-φ)λ∑nβi=1Di(如前2.3節所述,這更可能是演化的結果)。設Q*為最大化的懲罰效果,那么Q*=arg maxφQ,這個數學問題的最優解可以這樣求出:
第一,當0<φ時,懲罰者會通過溝通協調采取一致行動。此時,每位背叛者的損失為:Q=nβ·φ(1-φ)λ∑nβi=1Di理性的罰者選擇溝通協調φ,使得Q*=arg maxφQ=arg maxφ[nβ·φ(1-φ)λ∑nβi=1Di],假設最優的協調成本比例為φ*,那么一階條件可知:nβ·(1-2φ*)λ∑nβi=1Di=0,即φ*=12。此時,Q*=arg maxφQ=arg maxφ[nβ·φ(1-φ)λ∑nβi=1Di]=14nβλ∑nβi=1Di。
第二,當0=φ時,投入的協調成本為0,蛻變為輿情主體不進行溝通獨立懲罰的情境,單個背叛者因遭受懲罰而付出的代價還是:Q*=arg maxφQ=Q=λ∑nβi=1Di。
第三,輿情主體作為理性人,懲罰者會在以上第一、第二這兩種方式之間進行權衡,可以看出:14nβλ∑nβi=1Di>λ∑nβi=1Di,即nβ>4時,一致協調懲罰行動優于獨立懲罰,當nβ<4時,獨立懲罰優于一致協調懲罰行動;當nβ=4時,二者無差異。
在我們的分析中,nβ代表懲罰者的數量(3.1節中定義),在輿情治理系統博弈的規模為n的輿情人群中包括合作方(正常參與網絡輿情的個人和組織)、背叛方(自覺或不自覺破壞輿情環境者)、懲罰方,并且懲罰方在不進行懲罰時歸為合作方(正常參與網絡輿情的個人和組織)。所以,如果網絡輿情環境惡化時,必然侵害4人以上的利益,也就是說至少有4人以上有對輿情破壞的背叛者具有懲罰意愿,nβ≥4這個條件在輿情治理領域幾乎可以自動達成,所以,網絡輿情治理必然采用協調性懲罰機制,即懲罰者會采取一致的懲罰行動,或者懲罰者采用代理懲罰方式,雇傭專業機構懲罰或者尋求網絡監管機構的權威懲罰。
3.3 協調懲罰機制的優點
網絡輿情主體經過對成本與懲罰效果之間的收益權衡,理性選擇的結果會促進行為選擇的自然進化,最終放棄獨自的懲罰方式,形成網絡輿情懲罰的協調懲罰機制。
第一,降低懲罰成本。網絡輿情主體懲罰行為存在著協調關系,網絡輿情主體懲罰能力稟賦異質,懲罰者之間相互配合實施的懲罰行為,即懲罰者共同實施協調懲罰行為,并且在懲罰行動中輿情主體的作用有主次之分。網絡輿情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公共性和社會公益性決定政府監管機構是成本的主要分擔者,普通的網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機構離不開政府監管機構對其懲罰成本的分擔,政府公共財政對網絡輿情協調懲罰提供必要的資助,就是分擔協調懲罰成本的具體體現,所以,這種協調懲罰更利于分攤懲罰行為成本[26]。
第二,懲罰方式選擇性更大。協調懲罰機制包括多種可選擇的懲罰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懲罰者之間通過語言、行為默契或協商等可以達成的一致的懲罰行動;第二種方式是通過委托代理實施的懲罰行為,委托其他人或組織代替自己進行懲罰,這種懲罰能力更強、更專業,并且降低了懲罰成本;第三種方式遵循社會中各種制度規范進行懲罰,而“制度”又分為軟性制度、強制制度和契約制度。軟性制度包括網絡輿情的文化、價值觀、社會風俗習慣,強制制度包括網絡輿情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等,是對個體與組織行為成本的一種外在約束。契約制度則是網絡輿情的個體和組織(企業和政府)等組織之間的約定,網絡輿情契約制度源于網絡輿情的軟性制度影響及強制性制度制約[27]。
第三,提高懲罰的威懾力。現實中,網絡輿情協調懲罰不僅彰顯著國家治理的法治、民主和人權價值,更是具有包容性、開放性特點,更容易實現懲罰的規模效應,進而增加懲罰力度,達到對行為背叛的規制和威懾作用。對網絡輿情的協調懲罰可以讓網民尋求法律幫助,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法律手段體現國家意志,因此威懾力更強,完善的法律是整治網絡輿情的利器;網民也可以尋求由網絡輿情政府監管主體: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以及文化部、廣電總局等專門部門及其地方對應機構代為行使權力,監管機構能夠發揮行政處罰和經濟制裁的威懾力,使輿情環境破壞者得不償失[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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