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冶金財會》發表的一篇冶金論文,作為一種專業性的宣傳媒介,主要以黨的方針、政策為指導,重點反映財政、會計、財務等領域的研究成果,為廣大財會工作者探討理論和研究實際工作問題、交流經驗、溝通信息、學習業務提供園地和幫助,是財經科研部門、經濟及財經院校從事科研、教學的優選輔助參考資料。
背景:國內硅鋼唯一生產者提出反傾銷申請
自1996年以來,由于國內大量進口來自俄羅斯的硅鋼片產品,導致國內硅鋼片市場供求關系逆轉;給武鋼硅鋼片的生產和銷售帶來極大的沖擊。作為國內冷軋硅鋼片的唯一生產者,武漢鋼鐵(集團)公司代表國內產業于1997年委托北京市環中律師事務所和武漢市武鋼律師事務所作為其全權代理人,向我國有關部門提起反傾銷調查申請。
審理:反傾銷成立
武漢鋼鐵(集團)公司代表中國冷軋硅鋼片產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了對原產于俄羅斯的冷軋硅鋼片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后,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1999年4月6日至4月20日,外經貿部分別向俄羅斯政府和在立案通知規定的期間內報名應訴的俄生產商.出口商發放了反傾銷調查問卷。在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經貿部共收到2家俄羅斯公司的答卷。
立案后;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冷軋硅鋼片產業損害調查小組,對來自俄羅斯的被調查產品是否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冷軋硅鋼片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1999年5月19日向國內相關生產企業和進口商發放了損害調查問卷。答卷在規定時間內全部收回。1999年6月和8月國家經貿委分別收到兩家俄羅斯應訴企業關于損害問題的答辯書和補充證據及說明。
1999年8月31日至9月2日,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小組在武漢鋼鐵(集團)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
1999年12月30日,外經貿部公布初步裁定公告,認為原產于俄羅斯的進口冷軋硅鋼片存在傾銷,對國內相關產業存在實質損害,并且國內相關產業的實質損害與進口產品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自1999年12月30日起對原產于俄羅斯的進口冷軋硅鋼片開始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俄羅斯的冷軋硅鋼片肘,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與初步裁定確定的傾銷幅度(11%73%)相適應的現金保證金。
應涉案利害關系方的申請,外經貿部于2000年3月30日召開了本案傾銷部分的聽證會。
經過對俄羅斯兩家應訴公司的實地核查,2000年9月11日,外經貿部發布終裁公告:外經貿部最終裁定存在傾銷,國家經貿委最終裁定存在實質損害且損害由傾銷造成,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批準,決定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將對原產于俄羅斯共進口到中國境內的冷軋硅鋼片征收6%-62%的反傾銷稅。
理由:不公平競爭致中國冷軋硅鋼片產業遭受實質性損害
外經貿部終裁理由
1. 關于申請人主體資格問題
外經貿部在審查了上述各方的觀點及所附的相關證據后,認為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參與了本案被調查產品冷軋硅鋼片的生產過程,其本身又是當時國內唯一生產冷軋硅鋼片的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可以代表國內產業提起本次反傾銷調查申請。
2. 被調查產品和國內類似產品的確定
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對進口的冷軋硅鋼片和申倩入的冷軋硅鋼片進行了比較,并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審查,認為中國生產的冷軋硅鋼片與原產于俄羅斯的進口冷軋硅鋼片具有可比性,屬于類似產品。
3. 正常價值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外經貿部通過對俄羅斯應訴企業國內生產成本、勞動力、價格機制等問題的實地考察,認為其國內銷售價格能夠反映其正常價值水平,因此決定采用兩家應訴公司在調查期內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依據。對其他俄羅斯未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則依法根據現有材料認定。
國家經貿委的終裁理由
國家經貿委認為l中國冷車L硅鋼片產業因俄羅斯不公平競爭的進口而遭受實質性損害,理由如下:
1. 傾銷產品的數量: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俄羅斯1996年一1998每年向中國出回的被控冷軋硅鋼片數量不屬于可以忽略不計的范圍。
2. 傾銷產品的價格
國家經貿委調查發現,俄羅斯在大量對華出口冷軋硅鋼片的同時,不斷降低價格。
3. 傾銷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
國家經貿委調查表明,傾銷進口產品導致中國國內產業類似產品的價格被迫大幅度下調.產銷率下降、銷售量和銷售收入下降、市場份額逐年遞減、生產能力大量閑置、產品庫存劇增、失業率大幅上升.國內產業的利潤率持續保持較低水平。
4. 傾銷產品出口國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和庫存
國家經貿委了解到,俄羅斯具有巨大生產能力和出回能力,而且1996年、1998年俄羅斯冷軋硅鋼片相繼受到歐盟和東南亞一些國家的反傾銷調查,因此,俄羅斯冷軋硅鋼片存在進一步向中國市場大量低價出口的可能性。
5. 傾銷與損害的因果關系
經調查證實,俄羅斯向中國大量傾銷出口冷軋硅鋼片是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冷軋硅鋼片產業受到實質損害的原因。主要理由是出回數量并非可以忽略不計、價格不斷削減、質量相當,競爭程度較高;同時對可能使中國冷軋硅鋼片產業受到損害的其他因素進行了調查,表明冷軋硅鋼片產業損害并非主要由其他國家的進曰冷軋硅鋼片、冷軋硅鋼片國內需求變化、冷軋硅鋼片消費模式變化、國內外冷軋硅鋼片企業的正常競爭、國內企業生產經營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原因造成;國家經貿委進一步注意到,初裁后國內產業的情況已出現好轉。鑒于上述調查分析,國家經貿委最終認定,原產于俄羅斯向中國大量低價傾銷出口的冷軋硅鋼片對中國冷軋硅鋼片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結果:征收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的征收
根據上述調查的結果,為消除進口產品給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依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的進口冷軋硅鋼片征收反傾銷稅,稅率分別為:
俄羅斯: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
其他公司:62%
反傾銷稅的計征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一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國海關將對原產于俄羅斯的進口冷軋硅鋼片征收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俄羅斯上述冷軋硅鋼片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稅率向海關繳納相應的稅款。
進口經營者根據外經貿部1999年第13號公告向海關繳納的現金保證金,應裁決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計征轉稅,多退少不補。有關利害關系方可在終裁公告后6個月內對超出裁決稅率的多征部分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
實施期限
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1999年12月30日起為五年。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原產于俄羅斯的進口冷軋硅鋼片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是我國第二起反傾銷案,也是冶金行業第一起反傾銷案。本案由國內唯一生產者武鋼公司提起,調查對象國只有俄羅斯一國,卻遇到極大的困難。由于俄羅斯國內市場當時的特殊狀況和我國反傾銷的法律規定,申請人首次采取結構價格的方法確定進口傾銷產品的正常價值,豐富了我國的反傾銷實踐。
在本案中,申訴應訴雙方均聘請了專家就相似產品的問題進行了各自的陳述和說明,使反傾銷調查機關在更為科學的基礎上作出了正確的裁定。
但因本案遲遲未能立案,一方面使國內產業繼續遭受損害;另一方面也使本案的調查和裁決更為困難。另外,被控傾銷方亦有機會采取相應的措施給反傾銷申請和調查設置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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