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互聯網行業迅速發展,各種智能軟件層出不窮,相關立法與管理不完善,導致盜版軟件頻出,介紹目前我國計算機軟件的立法概況與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分析計算機軟件的功能特點及計算機軟件保護內在邏輯,對比分析各種保護方式在法律層面所存在的缺陷以及背后原因,并針對計算機軟件的特點提出了對現有保護方式進行改進的建議,以計算機軟件功能與本質為基點設計側重于專利法的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專利權;著作權;保護模式
世界上第一部“IBM360”型晶體管計算機問世以后,隨著幾十年的發展,計算機技術逐漸運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中,計算機軟件令人們的生活變得更加便利、豐富。但是我國相關的法律還不完善和相關的制度并不成熟,我國目前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措施以著作權保護法為主,名義上以專利保護、商業秘密保護為輔,但司法實踐中卻很少使用輔助手段,最初國家立法機關在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為了能夠與當時世界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保持一致,為了令我國國產軟件能夠與美國軟件水平接軌,將著作權保護法作為計算機軟件的主要保護手段[1]。在上世紀90年代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條中,明確將計算機軟件包括在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范圍之中①。2001年,國務院發布《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2年接著發布《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鼓勵各公司、各開發者將設計出的軟件當有關部門登記。201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了與國際接軌,我國又對《條例》與《著作權法》進行了修訂[2]。隨著計算機軟件行業的快速發展,市場上出現了大量的盜版、病毒、非法軟件,因此對計算機軟件進行法律保護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 計算機軟件保護的內在邏輯
計算機軟件作為一種法律上的客體,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客體的特征,所以對計算機軟件的特征進行分析對研究軟件的知識產權方式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軟件開發迭代周期較短,軟件的生命周期特別短暫。在當今高速發展的社會,手機應用更新的速度越來越快,無數的應用軟件層出不窮,再受歡迎的軟件使用價值也不過幾年,甚至有的軟件在市場上只是曇花一現,因此在對軟件的法律保護期限設計,應符合這一特點。其次,軟件開發成本較高,復制成本較低。一款軟件的誕生,往往是許多工程師耗費數日的智慧結晶,然而由于開發的結果往往是源代碼,源代碼一般載于文本,導致侵權成本較低。再次,計算機軟件具有無形性與有形性相結合的特點。計算機軟件是由一系列邏輯算法與數字組成,是無形的智慧結晶,但軟件并不能獨立運行,需與載體相結合才能實現功能,所以與有形物不可分割。最后,軟件具有一個最為重要的特征即同時具備功能性與作品性,這為我們探索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提供了入口。軟件在尚未在計算機上面運行時,僅僅是一連串靜態的代碼,往往以電子文檔為載體而存在。由此來看,應該用著作權來保護計算機代碼[3]。然而,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計算機軟件在計算機運行之后所達到的效果越來越強大,可以被用于解決日常生活出現的問題的一種工具。不再是靜態的文本,而是一種動態的工具,這一特征為用專利權保護計算機提供了理由[4]。
2 計算機軟件保護方式的局限
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主要是對軟件的專利權、著作權進行保護。接下來本文將對這兩種保護方法進行比較分析。
2.1 著作權的保護方式
1960年,美國IBM公司將計算機軟件與硬件分離開來,使得計算機軟件行業飛速發展,與巨大的研發成本相比,軟件的復制過程卻極為便捷,因此,盜版計算機軟件行為與非法復制行為屢禁不止,美國法律界受到經濟學的影響,其立法注重經濟效益,對計算機的知識產權保護也體現了這一特點,由于著作權相對于專利權,權利獲得的門檻較低,可以短時間使大量的計算機軟件受到法律保護,進而有效地促進軟件行業的發展。世界各國普遍以著作權去保護軟件的決定固然受到了美國的影響,但著作權保護法也有其自身的邏輯[5]。
從保護客體方面來講,著作權所保護的是作品,計算機軟件外在表達即代碼與開發文檔,符合著作權法中的表達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基本原則。軟件代碼本身又具有極易復制的特點,因此計算機軟件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從侵害角度來講,計算機軟件的主要侵權方式為抄襲與非法復制。因此,使用著作權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更加有效的對侵權行為進行懲處。
從權利獲取方面來講,目前世界各國對著作權獲得普遍采用“自動獲得”模式,當一部作品被獨立創作完成后,不需要去有關部門申請或者登記,就可以自動獲得著作權的保護,相比之下,專利保護需要去專利部門進行專門的申請,繳納申請費用,專利審查程序繁瑣時間較長。
雖然大多數國家對軟件的保護都是通過著作權。但是計算機軟件作為一種新型事物,終究與傳統的作品有所不同。所以著作權保護軟件也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計算機軟件并不單純只是靜態意義上的文本,軟件的核心價值是工程師在設計軟件時的設計理念,設計思想。著作權無法保護軟件的設計思想。因為只有滿足表達/思想二分法才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只保護人類智力創造活動成果的客觀外在表現形式,也就是思想的表達,卻不保護思想本身。因此,對計算機軟件設計理念進行抄襲是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6],這也是計算機逆向工程問題的來源,一些軟件開發商剽竊別人的代碼采用逆向工程得到設計理念,然后抄襲其設計理念,進而使用另一種不同的高級語言對這個設計理念進行編程,這樣可以得到與抄襲軟件具有相似功能但不同表現形式的“另一種”軟件,這樣做就可以完美逃避著作權法對計算機軟件抄襲的處罰。更有一些公司通過這種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嚴重擾亂了正常的軟件行業市場秩序。
第二,著作權法賦予客體過大的合理使用范圍,這不適合軟件行業。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并且不支付使用費用直接使用著作的情況。但對于一個商業計算機軟件,其功能性要遠遠大于作品性,這么大的合理使用范圍將導致軟件開發商的利潤大打折扣。因為軟件公司研發軟件的目的與用戶使用軟件的目的,大多都在這12種合理使用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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