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策劃書
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這個目標,按照建設責任政府、高效政府、服務政府、團結政府、創新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的總體要求,堅持合法、合理、效能、便民原則,進一步清理精簡區級行政審批事項,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壓縮行政審批時限,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為全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和諧發展創造更好環境。
二、清理范圍
《市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區級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規定有審批事項的職能單位,以政發號和市政府第號令公布保留的和下放到區級的行政審批事項為基礎,根據行政審批依據變化情況,對區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查確定。同時,對新頒布施行的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認真進行梳理和確認。
三、工作原則和標準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便民、監督的原則,對現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徹底清理,嚴格審核論證,分別提出保留、取消、調整、暫停實施的處理意見。
(一)保留。以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及省政府規章作為依據,且區級具有最終審批權限的事項,予以保留。
(二)取消。一是凡上級明令取消的、沒有設定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取消;二是省政府規章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已超過一年有效期仍未制定地方性法規予以確認的,予以取消;三是多個部門實施的同一審批事項,確定由一個部門實施,取消其他部門的審批;四是市級具有最終審批權且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由縣級主管部門審核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市級部門直接受理、審查的,區級行政審批事項予以取消。
(三)調整。一是審批性質、內容、依據、程序相同或相近的審批事項,予以合并;二是經區級部門初審后轉報上級最終審批的事項,改為行政審批服務事項;三是通過質量認證、事前審批變事后備案和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可由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的,由審批管理調整為執法監督管理。
(四)暫停實施。雖有法律法規設定依據,但實際工作中從未實施或與現實要求不適應的行政審批事項,予以暫停實施。
四、方法步驟
這次清理精簡工作從5月份開始到8月底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自清上報階段(5月底-6月中旬)。各部門和單位根據清理精簡工作原則和標準,對現有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徹底清理,逐項分析其設立的依據、背景、管理目標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擬保留或取消、調整、暫停實施的處理意見,并填寫《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精簡意見表》、《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精簡意見表》,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連同電子版、政策依據、分管負責同志及聯系人姓名與聯系方式,于5月31日前報區政府法制局,部門下屬單位的行政審批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報送。
(二)審核論證階段(6月下旬至7月底)。根據各部門和單位清理上報的情況,區政府法制局組織專門力量,對區級各部門和單位擬保留、取消、調整、暫停實施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逐項研究、審核、對接、論證,形成清理精簡的審核結果。
(三)審定公布階段(8月份)。區政府法制局將清理精簡的審核結果向區政府常務會議匯報,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后公布實施。
五、保障措施
開展區級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精簡工作,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舉措,對于優化發展環境、加快項目建設、推進富裕文明和諧新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力措施,認真抓好各項任務落實,確保清理精簡工作取得預期效果。
(一)加強組織領導。這次清理精簡工作在區政府直接領導下,區政府法制局牽頭,區監察局、區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共同組織實施。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強化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把清理精簡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主要領導親自安排,分管領導靠上落實。要組成專門工作班子,安排掌握政策、熟悉情況、業務能力強的同志,對本部門本單位的行政審批事項逐項審查、認真清理。要嚴格把握工作的原則、標準和進度,該取消的取消、該調整的調整,并按照規定的時限做好清理精簡工作。
(二)搞好協調配合。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清理精簡工作。區政府法制局要認真把握清理精簡工作的原則和標準,全面及時地了解掌握工作進展情況,深入研究解決相關具體問題,加強工作指導和協調。區監察局要加強工作監督,對領導不力、工作敷衍、推諉扯皮或不按規定清理精簡的單位和有關人員,堅決依紀依規嚴肅處理。各部門各單位在工作中遇到的職能交叉等問題,要及時進行溝通,妥善研究處理。
(三)嚴格后續監管。清理精簡工作結束后,區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要指導督促各部門和單位對保留的區級事項審批程序依法予以規范并公開,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提高行政審批效能。對取消和調整的審批事項,從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和審批內容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防止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現象。區級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單位審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不得隨意擴大審批權限,對擅自擴大、實施審批事項的,將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