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財政稅收
1994年我國實行了增值稅條例,實踐證明,我國的增值稅改革方向是正確的,在堅持公平稅負、促進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立、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和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穩步增長等方面都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新稅制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現就工商業增值稅進項稅抵扣中存在的問題談點自己的看法。
一、某些項目增值稅存在離征低扣問題
從理論上講,增值稅是一根有始有終。前后銜接,環環緊扣的完整鏈條。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也就是說增值稅有增值才征稅,無增值則不征稅。但在以下項目上存在高征低扣問題,使一般納稅人承擔了部分差額稅款。
1.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免稅農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按照買價和10環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從當期銷項稅中扣除。
2、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以及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抵扣,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它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
3、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廢舊物資,且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收購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4、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只能取得由稅務部門代開的征稅率為6%的普通發票。
由此可知,前一環節繳納的稅率低,就使后一環節負擔了前一環節轉來的增值稅款。為此,許多企業發生虧損,并由于無力繳納稅款,影響了國家稅收收人。我認為要解決增值稅高征低扣的問題,應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實行同率抵扣。如果企業生產的產品按17%繳納銷項稅額,則對其進項稅額也按17%抵扣;如果生產的產品按13%繳納銷項稅,則對其進項稅額也按13%抵扣,而不論其取得的可允許抵扣的發票上注明的稅率和稅額是多少。這樣既不應影響國家稅收收人,又可以避免高征低扣和重復納稅,從而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二、關于無形資產進項稅的抵扣問題
無形資產是不具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資產,它是可以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創造巨大的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現行稅制對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進無形資產時不能抵扣其所含稅,這明顯有不合理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缺乏合理的理論依據。現行的增值稅條例規定,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對購入的確用于應稅項目中的非應稅項目是否能夠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問題則沒有明確規定。目前我國的增值稅屬于生產性增值稅,所以只要是納稅人用于生產性的支出,不論其是否屬于增值稅的納稅范圍都應抵扣其所含增值稅(固定資產除外)。
無形資產的進項稅之所以不能抵扣,是因為現行稅制將無形資產列人營業稅的納稅范圍,使企業在購人無形資產時不能取得合理的抵扣憑證,而現行稅制又未制定出相應的政策。所以對購人的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缺乏理論依據,應對轉讓無形資產征收增值稅,并允許抵扣購人的用于應稅項目的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
2、不允許抵扣購人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利于技術進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由于無形資產的成本最終要以攤銷的方式逐漸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如果這一部分進項稅額不能得到抵扣,必將產生重復納稅現象。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現行稅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在稅收政策上并未體現出對納稅人應用高新技術的政策優惠,從長期來看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和經濟的發展。
在我國目前的經濟條件下,對無形資產的進項稅應根據企業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進行抵扣,這對于由生產性增值稅向收人性增值稅過渡起積極作用。
三、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確認蒼礎不同
我們知道,增值稅稅法規定,工業企業必須在貨物人庫后才能申報抵扣,商業企業必須在貨物付款后才能申報抵扣。而不論是工業企業還是商業企業,其增值稅銷項稅是根據銷售額和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得來的。也就是說,只要銷售實現,就要計算銷項稅額,而不管銷貨款是否收到。由于應繳增值稅等于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如果當期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確認基礎相同,則進項稅額應根據企業是否在本期購買貨物來確定其是否可以在當期申報抵扣,而不管購買貨物是否在當期人庫、是否在當期付款。由此可見,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確認基礎是不同的。
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確認基礎不同,必然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經濟發展。因為在目前市場經濟不景氣、企業“三角債”問題嚴重的情況下,企業的產品銷售和資金周轉必然受到影響,而這又必然影響企業購進貨物的耗用及貨款的及時支付,而增值稅稅法又明確規定’,工業企業必須在貨物人庫后才能抵扣,商業企業必須在貨物付款后才能抵扣,這樣一來,勢必增加企業稅收負擔,減少企業的利潤或擴大企業虧損,致使企業為了盡量少繳稅而千萬百計地增加增值稅進項稅稅額,同時在目前新的稅收征管模式所要求的“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方式下,稅務部門也很難在當期發現這些情況。因為企業在購進貨物人帳時,往往只將增值稅發票作為唯一的記帳憑證,從而使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要求并未在帳務處理上得到體現與明確。故而靠后期的稅務稽查,很難對人帳時間和付款時間等作出評定。所以,工商企業提前抵扣的現象較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