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財政稅收
所謂財政監督,是指國家為保證財政分配活動的正常進行和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憑借政治權力,在財政分配過程中對直接影響分配關系的各種經濟活動進行的檢查、督促、矯正、制裁與反映,這既是國民經濟監督體系中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財政工作本身所固有的重要職能。那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漸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財政監督體系,則是本文探討的問題。
一、財政監督的范疇及主體
西方國家對財政監督下定義時,十分注重從法律的角度來進行定位。因此,主要表現為一個法律的概念。因此,西方國家在建立了較為完整的財政監督體系的同時,其體系的設計與范圍界定差異較大。換句話說,西方財政監督的表述是多元化的,其財政監督體系也是漏洞較多的。
我國目前對財政監督的理解,一般有三種常見的著法。一是財政監督就是對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二是財政監督就是預算監督、稅務監督、財務監督和國有資產運營監督的總和。三是財政監督就是對財稅監督與審計監督的結合。我認為,不管是西方的財政監督,還是我國對財政監督的認識都是不夠完善的,鑒于財政監督界定的重要性,從實踐的角度和具體的操作而言,應該包含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監督財政收人方面,首要的職能是對稅收收人的監督。因為稅收收人是政府收人的重要來源。其次對各種規費,預算外收人以及制度外的一些收人。因為這是財政收人的另一個重要來源。二是在監督財政支出方面,對各部門,各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三是對財政預算進行有效的監督。其核心內容應包括對各級政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預算編制,預算調整,預算執行,財務決算等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四是監督國有資產的管理。主要是對國有企業財務行為進行監督。五是監督各種財政政策運用的效果。
依據上述財政監督的范疇,財政監督的主體應該是社會民眾以及國家機關。社會民眾只要涉及財政活動,都是財政監督的對象,而財政監督部門亦有權進行監督。
二、國際國內財政監督的形式以及財政監督體系概述
(一)國際上的財政監督發展到今天,形成了三種類型。一種類型是立法監督,比如英國,德國和意大利,通過制定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法律,依照法律管理國家總的預決算。審計機關和財政監督機關對國會負責。第二種類型是司法監督。如西班牙、荷蘭等國,按照憲法及專門法審核國家財政預決算。稅收和財務的執法主體是獨立于行政之外的審計法院。第三種類型是行政監督,如前蘇聯、前東歐部分國家。其監督機構置于領導監督之下,隸屬于財政部。第四種是混合型監督,如法國、美國等國家。法國采取的是“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美國則采取的是“立法監督+行政監督”。
從總體上看,歐美各國基本上都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財政監督體系。德國設有專門的財政監督機構—聯邦和州審計局。其職能負責國家財政支出的監督檢查。州審計局負責對地方財政支出的監督檢查,議會設立的審查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國家預算及審計局進行監督檢查。法國實行的是議會宏觀監督,財政部門日常業務監督,審計法院事后監督的財政監督體系。美國則是由財政部門對財政宏觀政策一撕重慶》2(X抖第10期執行情況和重大違法違紀者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而一般性的稅收監督主要由財政部門、用款部門、審計部門及國會負責。由此可見,歐美各國的監督體系較完善,其機構的規格較高。
歐美國家對納稅的監督也是十分有力的,普遍的作法是財政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只設立一個公共賬戶。通過統一賬戶、電腦聯網,保證了納稅信息的公開化、公平化,因此體現了監督的公正性。如美國實行凡公民、法人都有一個固定的納稅登記號,并且利用報刊、電視等媒體大力宣傳稅法與納稅知識。與此同時,歐美國家十分強調強調服務與處罰力度,重視發揮中介機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
(二)我國的財政監督,主要是借鑒前蘇聯的模式而建立起來的,形成了以行政監督為主體內容的財政監督體系。建國五十多年以來,財政監督的發展歷程,可以說是隨著整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形勢而發展變化的,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進人了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財政管理和監督也逐步得到恢復與發展。經過了82年關于體制問題的探討后,在新的更合理的認識基礎上,確立了財政監督,審計監督與社會監督三者并立的財政監督體制格局。1978年8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恢復建立了財政監督司,各省,直轄市與自治區財政部門也相繼恢復了相應的機構,配備了適當的人員。
財政監督的形式,我國目前通行有三種。一是日常監督。主要是指財政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在正常的業務活動中所開展的監督工作。二是專項監督,主要是指由財政監督部門按照黨和國家的統一部署或上級領導的指定以及自行安排的針對某項特定問題而開展的財政監督。三是違反財經法紀的專案檢查處理。主要指各級財政部門內設的財政監督檢查職能機構,根據在履行業務中發現的線索或群眾的舉報,對國家機關各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經濟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稅收、財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財稅法令、政策、財務會計法規、制度等而進行的調查核實,收取證據,確定性質,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最終需要一個完整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體系和監督約束體系。
財政監督作為經濟監督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自然也應形成有效完善的體系。其內容應包括財政監督的組織體系、財政監督的理論體系、財政監督的方法體系、財政監督的法律體系和財政監督的程序體系等。但是,在我國財政的工作中長期存在著重分配、輕監督、重微觀財政監督、輕宏觀財政監督的現象,因此我國的財政監督體系存在著實質上的不健全、不到位的問題,這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和與國外財政監督先進制度比較,無論是廣度上還是深度上都相差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