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會計審計
在學習施工企業會計制度的過程中,筆者認為有幾個間題,需要從理論上進行研究,若有不妥之處,歡迎推評指正。
一、會計科目要與核算內容相一致
一個會計科目,是客觀經濟運行中,反映同類經濟現象本質特征的科學概念。會計科目是根據唯物辯證法,關于質與量辯證統一的原理,在進行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為定量描述規定的質量界限。故它是編制會計分錄,記帳、算帳的行為準則一個會計科目,反映同類經濟現象量變的規模與量變的關系.但由于客觀經濟現象的復雜性與多樣性,故需要制訂一系列會計科目,即帳戶體系,以便全面、系統地反映客觀經濟運行中,各個方面的數量和數量關系,為人們認識客觀經濟運行狀況,提供科學依據.為了保證會計核算的科學性,在設計會計科目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科目名稱與核算內容必須具有同質性和一致性。然而,1992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施工企業會計制度》中,有的科目就存在著會計科目的名稱與其包括的內容相矛盾問題.如第521號科目管理費用,本科目制度定義為:核算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但從其核算內容來看,卻規了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的攤銷費,這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
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來看,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包括物品交易市場、勞務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這里講的生產要素是指土地、專利技術、商標等生產要素的交易市場。無形資產是指投資者為取得土地、專利技術、商標等的使用權而花的投資,故它不屬于管理費用的內涵,而與固定資產等生產要素具有相同的性質.因此,筆者認為對于無形資產應當專設科目核算,這有利于經濟管理與經濟分析和經營決策。
這里所講的無形資產專設科目核算,是指設置一個調整科目,即“累計無形資產攤銷”科目。因為無形資產中包括購買土地使用權的投資。這筆投資,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濟的發展,其資產價值大,且使用年限長。因此,有了上述調整科目,便于觀察無形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攤銷后的余值.這樣,通過觀察上述三個量的變化關系,有利于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再者,在新會計制度中把遞延資產攤銷費,亦列出管理費中。這也是值得研究的。遞延資產是指“企業發生的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如開辦費、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攤費用等”。在這里開辦費是指新開辦的籌辦過程中需要花費一筆開辦費用。由于這些費用數額大,若全部一次記入當年經營成本,這對正確地評價企業經營成果是會產生不利影響的,故需分期攤銷。由此可見,遞延資產從其主要內容來看,不屬于管理費用,故應從管理費用中分離出來,單設調整科目,即“累計遞延資產分攤”科目核算為宜。若考慮遞延資產數量不大,從簡化核算工作的觀點出發,把遞延資產攤銷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中,則應對于管理費用科目的定義作如下的界定:核算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與遞延資產攤銷費。只有作如此的界定才使核算內容與其定義相一致。
二、界定科目內容客觀性與科學性問題
會計科目內容的界定,是科目設計者,主觀認識的產物,但從唯物論的認識論的觀點來看,主觀認識要反映客觀實際,只有如此,才能保證科目設計者所界定的科學的核算內容,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這是科學地組織會計核算應當遵守的準則。然而,在新的施工企業會計制度中,有的科目內容的界定,存在著與客觀實際不符的間題。如第501號科目工程結算收入,在界定其內容時規定:“企業按規定向發包單位收取的除工程價款以外的按規定列作營業收入的各種款項,如臨時設施費、勞動保險費、施工機構調遷費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在上述規定中,把臨時設施費、勞動保險費、技術裝備費界定為工程價款以外的收入是不科學的。
上述所謂“工程價款”是指施工單位(工程承包者)按照工程造價向建設單位(發包者)出售建筑產品的收入。但由于建筑產品個體大,施工工期長,因此,為了保證施工單位的資金周轉,在實際工作中通常都是按工程完成進度與工程造價構成要素進行結算的。這一工程價款金額,可用公式表示如下:報告期工程價款收入一藝QIP。(1+L,)(l+LZ+L3+L;+L:)(l十L6)(l+L,)(1+L。+L,)(1+Ll。)式中:Q,—指已完實物工程量,即完成了預算定額規定的工作內容,達到中間結算標準的實物工程量,故又稱已完施工;P。—預算單價,即完成單位實物工程量的預算直接費,Ll—其他直接費率;LZ—施工管理費率;L:—臨時設施費率山。—勞動保險費率,L。—流動資金貸款利息費率;L。—包干費率;L,—遠征工程費率;L。—技術裝備費率,L,—法定利潤率(有的地方或部門改為計劃利潤率,L】。稅率,即營業稅率、城市維護費率和教育附加費率。
上述工程造價構成要素,是目前我國法定工程造價構成要素,故上各構成要素,全國各地普遍存在,所不同的只是各地計費率的基數稍有差異,當然,遠征工程費率只是符合計費標準的工程才計算。
綜上所述,新的施工會計制度中,把上述構成要素中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險費與技術袋備費說成是工程價款以外的收入顯然是不正確的,因而,它是與實際工程造價的構成不相符合的,即施工單位并不是從工程造價以外再獲得上述三項款項的收入。
再者,新制度把上述三項費用與施工機構調遷費相提并論,也是不正確的。這是因為前者是造價構成要素,后者是指為了完成特定的工程任務,而作長距離的空間轉移而發生的遷移費。這部分費用不是工程造價構成要素,而是由發包單位(基本建設單位)項目概算總投資中的其他建設費用開支的.這在基本建設會計中,當項目竣工時,作為核銷費用處理。故只有后者才屬于工程價款以外的收入。
三、帳戶體系的設計要有利于會計整體功能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