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一、高職院校法學教學的社會需求定位
高職院校法學教學是根據職業崗位實際業務活動范圍的要求,培養法律應用型人才的職業教學,這種教學要以職業為核心,更應強調職業的針對性和職業技能的培養[1]。
由于高職院校法學畢業生受到司法準入資格的限制,其畢業后不可能直接從事檢察院、法院、律師職業,因此必須厘清社會需求定位。即法學教學要向不受司法資格限定的服務性法務工作者的方向轉變。
隨著高職院校法學畢業生就業空間的收窄,探析當前所面臨的教學困惑,創設適合高職院校生存發展的實踐性教學改革模式,開辟一條以提高學生就業能力為導向的職業型、實務型、技能型的高職法律人才培養路徑,拓展高職法學教育的生存空間,已是高職法學教學的現實性選擇!
二、高職院校法學教學的困惑
(一)結果性使命缺失,找不到存在感
高職院校法學教育的目的是讓學生掌握法律技能,實現法律職業,這是其結果性使命。教師以理論與實踐的方式將法律知識傳達給學生,使學生獲得法律職業的能力。
對教師而言,是傳道、授業、解惑的過程,而對學生而言,則是學以致用的過程。“學”是方法,“用”即為職業。也恰恰是這一結果性的“用”的職業行為,造成了高職院校法學教學“生”的困惑。
1.教師的教授沒能達到學生專業職業的要求(教師的困惑)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高職院校的學生其自身的知識結構、學習能力差別較大。在當下這種教育體制下,高職已是高教的最后一道防線,進入的門檻“足夠低”,這在國外把法學教育奉為“精英教育”的思想下,我們的高職法學教育簡直就是“奢侈品”,再偉大的導師想因人施教,以工廠化的模式培養出批量精英那幾乎是不可能的。其次,教學時間有限,在短短的三年時間里,必修14門核心課程,還要輔修20余門基礎及專業課程,這對非精英群體一定會造成“消化不良”。“三高一低”現象明顯,即為高起點、高覆蓋、高強度、低就業。高起點是指法學教育傳統情況下針對的是精英群體;高覆蓋是要在有限的時間內修完民事、刑事、行政、經濟法領域“四庫全書”和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部“典籍”,還有三大訴訟法等專業課程,要達到靈活應用,談何容易。而作為法學教育工作者,是一定要將這些知識傳達給學生,可見覆蓋率之高;高強度,授課教師以每節上萬字左右的容量“醍醐灌頂”,并要求學生形成記憶,可見強度之高;所謂一低就是困惑的根結所在,即以法律職業的學生就業率特別低,我國實行司法資格準入制以來,沒有司法資格就不能從事檢、法以及律師執業,而要取得司法資格的前提必須得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因此,高職法學專業的學生,就離專業職業相形向遠。再次,理論容量大,新的教學方法、手段施展不開,沒能形成教、學雙主體有效互動,就業針對性差。因此,盡管高職院校的教師有極高的智慧與熱情,可輔以豐富的教學手段展現專業知識,但受到以上限制,教學成果轉化率在現實面前確實低的可憐。
2.學生的職業法學學習沒能達到法律職業的目的(學生的困惑)
現在的高職院校法學教學,如果說因為學歷沒有達到專業就業要求,可以再進修學歷,但就學習效果而言,經過專業的法學學習,學生最起碼應當具有法學素養和參照解決問題的能力。但事實上,這些都很難做到,表現為高職院校法學學生適應性“三差”:一是學習適應性差;二是學習效果差;三是實踐能力差。現有模式下,高職法學教學一般為三年制,其中最后一個學期為實習期,大一期間一般為基礎知識教育。此后每個學期幾乎都要安排四門以上專業課,根據課時的編排,設置理論性學習幾乎占據了所有的課時,一天數萬字的信息量需要理解、記憶,學生只能疲于應付,造成新知不斷、舊識難補、生熟混淆、一片茫然。想很好融會貫通,顯然力不從心。再談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若拿出案例“紙上談兵”尚可,要達到現實解決問題的狀態,恐怕還得在實踐中磨礪,這種教育方式給人的是一種法律意識。若說高職法學三年的學感,最明顯的一點是學會了一種法律思想,掌握了解決法律事務的方式,能使用工具書了,可以解決簡單的書面法律問題,但遠沒達到專業職業的要求。實踐表明,這種方式培養的高職院校法學畢業生一般都不能夠很快地適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與企業法律顧問等法務助理及法務的需要,往往要經過三四年或更長的實踐才能夠協助處理和代理各種法律事務,其原因是他們對法律事務實際操作方式不了解,缺乏實際應用能力。
(二)教學內容的精彩難掩“程序的孤獨”與“勞動者的抑郁”
法律知識的系統性及相關競合表現,讓其大多時候是以“面”的形式表征,而學生的學習是以條塊形式進行的,這種集腋成裘的梳理就構成了法務實際。而這種實際在高職院校的教學過程中,慣常的教學方式就會讓人感到“孤獨”與“抑郁”。
1.“程序孤獨”———知識的關聯性差
當下的高職院校法學教學,一方面受到授課對象即學生的學習能力影響,想組織好有效的互動,在理論學習過程中是很尷尬的。很多時候學生的反應是一片茫然。另一方面,法學學科使用的規范的法言法語、嚴謹精練的詞句組合、準確的期限規定等,讓其迅即消化理解也確實構成一定壓力,這就造成了課堂形式偶爾會成為師者的“獨角戲”。
整個的說課過程幾乎得不到有效的“程序響應”。而在授課的過程中所使用的案例,往往會涉及一個以上學科,比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既有犯罪構成的認定又涉及附帶民事賠償責任,既涉及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又涉及有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問題,而這些問題在一案中出現,其實很正常,但讓學生有效地對其進行分析、響應,在講授的課程中,恐怕就成為了一件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