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管理相關
器戈檔案所有權與著作權概說
(一)對檔案所有權的理解
檔案所有權適用憲法和民法中關于財產所有權的規定,是指所有人依法對檔案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
《檔案法》中明確規定了檔案具有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三種所有權形式,修改后的《檔案法實施辦法》,根據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經濟成分的多元化現象,將其分為國家所有和非國家所有(包括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兩大類。
對檔案所有權我們可以作如下理解:(I)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全民所有制或國家控股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于登記范圍的社會性團體在從事政治、軍事、經濟、利一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2)集體所有的檔案是指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和共同勞動為基礎的經濟組織在從事經濟、科一學文化、宗教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3)個人所有的檔案是指個人在公務活動之外形成的或通過接收遺贈、收購等合法途徑獲得的并對其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4)其他不工乍經驗交流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檔案的所有權既不屬于國家所有,也不單純屬于集體所有或不單純屬于個人所有的檔案,即指不能被前述(l)、(2)、(3)項所包括的其他檔案。
公民個人或者集體組織將其所擁有的檔案移交或捐贈給檔案館后,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對于公民個人或者集體組織寄存在檔案館的檔案,其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仍然屬于寄存者所有。
(二)檔案著作權及其歸屬
檔案的形成領域和內容性質不同,它所屬領域和是否具有獨創性的情況彼此不同,因此并非所有檔案都享有著作權。文書檔案是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各種行政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政務檔案,大部分因不具有《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而不享有著作權。有的雖然具備作品的基本構成要件,但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依法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科技檔案大部分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但并非所有的科技檔案都享有著作權,歸檔保存的作為科技生產活動依據的科技管理行政文件,純客觀性的科一技活動信息報道,采用的通用設計圖紙和公式、數表以及不具有獨創性的其他利一技檔案材料都不能享有著作權。專門檔案涉及領域非常廣泛,不同門類檔案著作權情況彼此不同,應根據它們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來判斷。
國家享有著作權的檔案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單位形成的科,技、藝術、出版等檔案中,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其意志創作,并由法人單位承當責任的檔案;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條件進行創作的職務作品;合同約定著作權屬于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的委托材料。國家機構征集、購買的檔案,檔案載體的所有權轉歸國家所有,如果沒有約定將著作權或一切權益都捐贈、出賣給國家,檔案權依法仍歸原所有人享有,如果約定了著作權歸屬則按約定辦理。對于寄存的非國有檔案,由于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其著作權歸屬也沒有發生變化,如果寄存或捐贈檔案的主體終止活動或者亡故后沒有權利義務繼受者,檔案的所有權等民事權益則依法都屬于國家。
集體所有的檔案一般與國家所有的檔案一樣,既有不享有著作權或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一般檔案材料,也有不少檔案材料享有著作權,檔案著作權的歸屬,除了著作權人屬于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法人作品、職務作品、委托作品等外,也有一些著作權屬于個人。個人檔案著作權歸屬有兩種情況:檔案所有者和形成者一致的,著作權屬于檔案所有者,沒有明確約定的著作權屬于作者。
三花檔案開放利用權的法律界定
(一)檔案開放權的法律界定《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涉及到檔案開放的主體規定,都限定為國家檔案館。我國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均規定了有關檔案開放的原則,這些規定將憲法的精神進一步具體化,為公民和組織利用檔案的民主權利得以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各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并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這里所稱的國家檔案館是指負責接收、保管檔案的中央、省、地、市、縣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和各類專門檔案館,不包括部門檔案館和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內部的檔案室和具有檔案室性質的檔案館。因為,部門檔案館主要是收集管理本部門檔案的事業機構,且由于他們檔案內容的特殊性,他們所保存的檔案開放時限與國家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有所區別。,對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內的檔案室,由于其保存的檔案形成年代較近,現實性和秘密性較強,所以他們所保管的檔案不屬于本條所述的開放范疇。對檔案的開放起始時間,《檔案法實施辦法》按照以下四種情況分別作了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形成的檔案,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上述檔案中涉及國防、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檔案。
開放檔案,并不是毫無保留和無條件的。一般說滿30年后大量的歷史檔案已失去了它的秘密性,但是并不能排除不宜公開的檔案的存在,對此類檔案延期開放或控制使用,是符合國家和民族利益的。1991年9月27日,國家檔案局、國家保密局發布的《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列舉了二十種不宜對社會開放的檔案,檔案館必須堅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