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實施方案
為了遏制違章建筑蔓延勢頭,堅決打擊違法亂建搶建行為,維護風景名勝區規劃有序實施,保護好景區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政府決定在風景名勝區開展拆除違章建筑治理專項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除范圍
風景名勝區規劃區域內海榆中線路段兩側的違章建筑,包括:3戶檳榔烘干坊(磚瓦結構)、1戶兩間平房(鋼混)、1戶在建木雕坊(鋼混)、1戶在建基礎立柱(鋼混);年建設的2戶四間平房(鋼混);年建設的1戶檳榔烘干坊(磚瓦);年以前建設的18戶磚瓦房。
二、拆除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維護被拆除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以省政府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正式批復時間(2013年1月30日)為界限,此后的違章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補償,此前的建筑按政策依法評估補償拆除。
(三)集中力量對省政府批復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13年1月30日)后的違章建筑進行分批次拆除。第一批拆除在建的違章建筑;第二批拆除己建的違章建筑。
三、拆除程序
拆除違章建筑工作分3個階段進行,時間從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
(一)宣傳動員階段(2014年9月)。
宣傳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發動廣大群眾積極配合依法拆除違章建筑工作。(責任單位:縣管委會、縣國土局、縣住建局、鎮府)
(二)調查取證階段(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1月10日)。
1、調查摸底:對景區內的違章建筑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包括其建設區位、時間、原因、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用途、是否有糾紛及土地權屬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責任單位:縣管委會、鎮府)
2、立案調查取證: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及相關材料對違章建筑進行立案,并實地調查取證和認定。(責任單位:縣國土局、縣住建局)
3、對認定為《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正式實施時間(2013年1月30日)前建設的違章建筑,委托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給予補償。(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管委會、鎮府)
4、案件處理:根據違章建筑的查證和認定結果,作出《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的通知》,送達違章建筑當事人,并與違建當事人簽訂自行拆除協議書。(責任單位:縣土地和規劃建設綜合執法局)
(三)實施拆除階段(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10日)。
1、自行拆除:違建戶主按照拆除協議,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違章建筑。
2、強制拆除:對拒不簽訂拆除協議或在協議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章建筑,縣政府組織力量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拆除工作分三步進行:
第一步:首先拆除目前在建的違章建筑,接著拆除《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正式實施(2013年1月30日)后建設的違章建筑。
第二步:拆除原《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1993年6月實施)至《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13年1月30日實施)期間建設的違章建筑。
第三步:拆除原《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實施時間(1993年6月)前建設的違章建筑。
(責任單位:縣土地和規劃建設綜合執法局、縣公安局、縣衛生局)
四、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景區違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景區違章建筑拆除行動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管委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將任務、責任、進度分解到責任單位,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二)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各責任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力做好風景名勝區拆除違建工作。
(三)廣泛宣傳,深入動員
各責任單位要深入做好對被拆除違章建筑當事人的宣傳和勸解工作,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動員其自行拆除,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鞏固成果,長效管理
建立違章建筑巡查監控制度和長效管理機制,強化對違章建筑初建階段的巡查執法,如發現正違章初建階段的應及時依法勸阻、拆除,切實鞏固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