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差異
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模式,體現了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養老金取決于繳費積累,體現個人繳費和養老待遇間的平衡關系;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退休金制度,退休金來源于當期財政撥款,個人不繳費,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資為基礎,按工齡長短計發。
二、養老金調整機制不同
在國家目前實行的“雙軌制”的社保體系中,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可以享受國家財政提供的比企業職工更豐厚、更有保障的退休金。從1995年起,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調整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60%調整,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則按同級在職職工工資增長率的90%調整。從2000年到2005年的6年間,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金年均增長13.07%和11.48%,同期企業退休職工的收入年均增長僅有6.92%。
三、企業年金制度未普遍建立
企業職工的養老金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兩部分組成,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目標替代率分別為58.5%和20%.但實踐中,企業職工養老金大部分為基本養老保險金,本應該作為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有力補充的企業年金,并沒有發揮充分的作用。2006年底,全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共2.4萬個,參加職工964萬人。覆蓋率只占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的7.04%。而世界上167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中,有1/3以上國家的企業年金制度覆蓋了約1/3的勞動人口,而且我國企業年金目前的替代率約為5%,距離企業年金的目標替代率——20%~30%還有很大差距。隨著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不斷完善,必須逐步提高企業年金的替代率。
四、現行的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算辦法中導致待遇偏低的因素
(1)近年來企業職工工資上漲比較快,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還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封頂,對于收入偏高的人員封頂數偏低,導致退休后養老金替代率更低。
(2)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300%核定上下限標準,但是在計算退休費時,平均繳費指數是按當年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使平均繳費指數偏低,進而導致退休費偏低。
(3)2006年出臺的新的退休費計算辦法中,平均繳費指數按實際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加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視同年限的繳費指數規定為1)然后再加權平均,這樣就拉低了平均繳費指數,使退休費偏低。
針對以上情況,結合企業現行的社會保險政策,提出以下建議:
1.改革現行企業退休人員退休金計算辦法,盡快實現制度并軌,主要有以下幾點:
(1)視同繳費年限不參與平均繳費指數的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按“1”計算,人為拉平了繳費不同帶來的退休金差異;
(2)在職期間,繳納養老保險費按照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核定,退休計算平均繳費指數時,應該也用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3)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退休金的整體水平,在退休時提高養老金替代率水平,相應降低每年調整幅度,同時妥善過渡。
2.加大對養老金的財政補貼力度,做實個人賬戶,可以采用信托模式,社會化運營,防止個人賬戶縮水,更好的保護企業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
3.盡快制定出臺對企業年金的稅優政策。㈠將企業稅前列支企業年金的比例提高到8%;㈡對企業繳存的企業年金和個人繳存的同等比例的企業年金,在繳費時不計入個人所得稅,或者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支取時分期繳納,即“延遲納稅”,同時,通過“延遲納稅”鼓勵個人多繳存企業年金。
4.通過確定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替代率來控制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金增長過快的現象。
5.對企業退休人員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確保低收入人群在生活上得到保障。
6.對企業退休金計算辦法進行修改,盡快實現制度并軌,才能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
作者:王莉 單位:陜煤化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