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音樂與哲學的辯證關系
貝多芬是哲學家,否則,我們將無法從他的作品感受到歷史運動的規律:黑暗的重壓、光明的崛起、抗爭、思考、奮起、痛苦與歡慶;我們將無法從他的作品中感受到龍虎風云、慷慨悲歌、纏綿情思、英雄胸懷;也無法感受到那于莊嚴的熱情中寄托著的古往今來的仁人志士的理想與追求。叔本華認為:“哲學除了最完美準確地復述世界的本質外,別無其他”。因此如果能做到在概念上對音樂作完全準確、最完美和詳盡的解釋,即詳盡地復述音樂所表現的東西,那么“這立即也就成為在概念上對世界的一種充分的復述和解釋,或成為一種內容與此完全一致的東西,即真正的哲學。”因此可以看出,音樂和哲學在復述世界的本質方面具有驚人的相似之處,二者在根本精神上具有一種內在的同一性。
二、先秦哲學家對音樂的思考和理解
1、孔子孔子在《論語•八佾》中提出“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將“仁”看作其禮樂文化的核心和根基,是其哲學思想中“仁”學的自然延伸。禮是外在的社會道德規范,仁則是一種基于“愛人”之心的人心所固有并推及于社會群體的情感心理要求。孔子將樂和禮、仁結合起來,把禮、仁看作樂的對象和目的。他在這三者的關系中強調了“樂”的感染、陶冶人的性格和情操的作用,提出了“成于樂”“,游于藝”,將以“樂”為代表的藝術活動同培養合乎其社會理想的道德情操以及儒家的理想人格結合起來。在“樂”的這種實踐過程中,不僅能夠求得社會群體與個體間道德情操倫理關系的和諧,而且也必將獲得精神上審美的愉悅快樂體驗。這時“,樂”就不僅僅是達到“禮”和“仁”的手段,而升華為與個體和社會的存在與發展緊密聯系的一種生活態度和精神境界。
2、孟子孟子論樂,是以仁、義為內容。他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智之實,知其二者弗去是也;禮之實,節文斯二者是也;樂之實,樂斯二者,樂則生矣;生則惡可已也,惡可已,則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因此,孟子實際上是將倫理道德的完善與精神情感的審美體驗結合在一起,從而使他的“樂之實”在具有倫理學意義的同時,更具有美學的意義。同時他還肯定了“樂”的實現使人在行為上,包括在情感體驗上獲得的快感,即所謂“仁言不如仁聲之入人深也。”因此,在孟子的音樂思想中“,樂”這一概念既包含有具體的價值內容,又代表一種理想化的行為方式,而孟子思想體系中倫理的與審美的、感性的與理性的內容便統一于其中。
3、老子道家學派的創始人老子在音樂思想上提出“大音希聲”的觀點,將合乎“道”的本性的“希聲”之樂,看作是最大,即最完美的音樂。對于具有“道”的屬性的“大音”,老子是排除從感性上去把握的,他認為“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聾”。因此,在對待音樂的態度上,老子以“希聲之樂”為美,而以感官上能夠把握的音樂為不美,于是“大音希聲”亦可稱為“道音希聲”,說明大道的聲音是聽不到的。由此,老子的“大音希聲”實際上便具有這樣兩層含義:首先,最高最美的音樂是與“道”相符的音樂,亦即天然而非人為的音樂;其次,音樂的深層內容──音樂的本體、本原、本質是超感性的、無聲的。因此,老子的“大音希聲”觀念可以被看作是我國古代自然音樂觀最初的哲學升華。
三、音樂與哲學的本質
音樂的本質就是一種哲學。在某種意義上,音樂是人的生命的自由和創造力的表現,是一種現實人性的自由表達。它符合人類心理和生理結構的樂音律動,它縈繞著、浸透著人類的心靈,使人類返歸于自我、返歸于內心自由情感的宣泄。哲學的本質就是一種音樂。哲學的思考方式是抽象的方式,它將人的生命和情感形式普遍化和符號化。所以,哲學亦可說是對音樂現象抽象化的概括和解釋。在這個意義上,人類歷史上最早的論樂典籍便也哲學經典著作。古希臘時期的先哲柏拉圖說:“節奏與樂調有最強烈的力量滲入心靈的最深處”,因此能夠成為“思想和哲學的導線”正是因為音樂與心靈之間的這種密切關系,才使它永遠與哲學不可分割──音樂和哲學都基于人的生命律動的節奏。在這個意義上,它們是同一的。可以說,人類的哲學孕育著一種音樂精神,而這也正是哲學自身審美本質的體現。
作者:李晶 單位:黑龍江大學研究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