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一、英文法律信函的種類
根據(jù)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收信對象的不同,英文法律信函通常分為當事人函(clientletter)、法律意見函(opinionletter)、律師函(legalletter)和律函(attorney-to-attorneyletter)。當事人函用于與當事人溝通或提供法律意見,在英文法律信函中數(shù)量最多,涉及的內容也最廣。例如,與當事人約定安排會見,對案件訴訟過程中的每一環(huán)節(jié)的通報,催收律師費等。法律意見函的寫作對象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用于向第三人表明當事人所從事或將要從事的活動符合法律規(guī)定,如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等。由于受到第三方的特定約束,對法律意見函的格式和內容可能會有特殊要求,因此,出具法律意見函前有必要就格式和內容向相關部門諮商。律師函的寫作對象是給當事人造成侵害的相關第三方,目的在于引起該第三人的重視,并試圖達到震懾的效果。而律函是用于律師之間往來的函電,律函中常常使用大量的法律術語,由于各國法律文化背景的差異,對于不同國家的律師之間的律函中的術語通常要加以一定的解釋才能實現(xiàn)有效的溝通。
英文法律信函通篇可分為信頭、主體和信尾3部分[1]。其中,信頭部分的格式和內容與普通信函差別較大,英文法律信函的信頭部分多一處對律師事務所主要律師的姓名和其律師資格獲得地的簡要表述,這在國內的法律信函中是沒有的,這一方面可以對律師事務所起到對外宣傳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當事人對該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信任感。通過這一差別也可以看出,在競爭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務領域,相對于國內提供的法律服務而言,國外律師更注重從細微處突出服務本身的特色。其次,在寄信日期的上一行中提到了此次信函選擇的郵寄方式,通常使用介詞Via(相當于by的含義)引出郵寄方式。法律信函中常見的郵寄方式有:(1)平信寄送;(2)掛號信寄送;(3)經(jīng)郵局出具確認證明后寄送;(4)要求收件人簽署回執(zhí)并將回執(zhí)寄回發(fā)件人的方式寄送;(5)特快專遞寄送;(6)優(yōu)先遞送,等等。注明郵寄方式是法律信函中最突出的特色,不但體現(xiàn)了法律職業(yè)本身的嚴謹性和莊重性,而且便于日后對時效或送達日期的計算。因此,在信頭注明郵寄方式幾乎是國際法律信函的慣用格式。中文法律信函并沒有像英文法律信函那樣單獨注明郵寄方式,一方面與我國的郵政服務種類有關,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受到法律服務業(yè)發(fā)展水平的限制,沒能充分體現(xiàn)出法律職業(yè)本身的專業(yè)性和嚴謹性。再次,信頭中的事由(Re:)部分也是英文法律信函的特色之一,收信人在信頭處看到事由部分的提示就會對信函的整體內容有了大概的了解,以便對不同內容的信函歸檔整理,這也能從另一個側面體現(xiàn)出國外法律服務的精細程度。
二、法律特色詞語的運用
基于法律職業(yè)的特殊性,法律信函中的用詞也有別于普通信函,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一)尊稱和提示處需采用大寫形式
英文普通信函中除專有名詞外很少將首字母大寫,而法律信函中以下兩種情況應將單詞首字母大寫以示強調:(1)尊稱,如稱受案法院為theHonor-ableCourt;(2)提示,如稱涉案文書theComplaint,theDeposition,引用法典時,稱theCivilCode,與對方當事人或律師通信時,稱委托人為myClient。遞交給法院的文書中,稱原告為Plaintiff,被告為De-fendant。
(二)“法言法語”的使用
涉及訴訟事項的信函中必然會用到大量的非法律人士難以讀懂的專業(yè)術語,即使是寫給當事人或其他相關的第三人的普通的法律信函也應該適當?shù)氖褂?ldquo;法言法語”,這是提供優(yōu)質法律服務的內在要求之一,而且簡潔、易懂的“法言法語”可以增強法律函電的說服力和權威性,達到制勝的效果。例如:普通用語中法律信函中AccordingtoAsperAllEachandeveryIfProvidedFromnowonHenceforthStopCeaseanddesistGiveForwardExceptthatSavethatThis/that/suchSaid
(三)古體詞的使用
作為一種正式的書面語,英文法律信函的另一個標志是古體詞語的使用,而最突出的古體形式是由here,there和where加上一個或幾個介詞構成的復合副詞。這些詞在口頭語和一般書面語中比較罕見,但在法律英語中用得十分普遍。例如,法律文件常用herein,hereafter,hereto,hereunder,therein,thereunder,whereby,wherein等詞語,here=this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條約等),there=that指另外的文件,where=which指那個文件并引出定語從句,所以,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據(jù)本文件”;therefor為“因此”,therein為“其中”,therefrom為“由此”;whereof為“關于那個”,whereby為“靠那個”,wherein為“在那方面”等。用這些古體詞來指文書中的某一部分或合約雙方,對于行文的確切性十分重要。同時,也反映出法律英語正式、嚴肅、古板的文體特征。
(四)用詞更加簡潔
法律信函中對所涉及事件的敘述或法律意見的表述均不同于對生活事件充滿復雜感情的描述,應該做到用詞簡潔、思路清晰,體現(xiàn)其規(guī)范、嚴謹?shù)奶厣?。例如:普通用語中法律信函中BymeansofByInthematterofAboutAtthemomentNowInconnectionwithAboutInthecourseofDuringOnbehalfofForPriortoBeforeWiththeexceptionofExcept
(五)盡量使用簡單句
簡單句能體現(xiàn)出語言表述的精煉,從句則使語言表述顯得繁瑣。法律文件尤其是法律合同中出現(xiàn)的大部分語句都是復雜的從句結構,這是由于由從句構成的復雜結構負載的含義多,包含的信息量大,在表達復雜思想的過程中敘事具體,說理嚴密,層次分明。但法律信函不同于法律合同,其主要作用是與當事人或相關的第三人進行思想上的溝通,不像合同條款那樣旨在最大化的保護或最嚴密的限定一方的權利或義務。因此,接受法律服務的當事人或相關第三方希望從法律信函中明確地接收到代理人傳達的信息,而不是經(jīng)過大量的文字揣摩甚至冗長的句法分析來猜測代理人最終想表達的意思,故書寫法律信函應盡可能做到能用簡單句就不使用從句。例如,IshouldbeobligedifyoucouldcontactMr.Johnsonatanearlydate.不如用精煉的表述方式PleasecontactMr.Johnsonatanearlydate.更68淮海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教育論壇)2011年11月能直接表述希望對方能盡早與Johnson取得聯(lián)絡的意愿。再如:Iamnotsuretheretainercouldcoverallexpensesandcosts,pleasebearinmindforpur-posesofyourfinancialplanning.不如改用簡單句Imaythereforebeneedingadditionalmoneyfromyouinthefuture,Pleasebearinmindforpurposesofyourfinancialplan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