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本文所講的跨區域河流主要是指國內跨行政區域的河流,眾所周知,河流多是天然形成,很少會僅存在于一個密閉的空間里,所以一條河流經常是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甚至多個國家和地區,比如湄公河、雅魯藏布江等。隨著近些年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水資源無論是在工農業的生產中還是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都扮演著越來越重的角色,但是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也使得多數河流遭受了嚴重的破壞。而我們傳統的河流的治理方法是哪兒污染嚴重治理哪兒,是誰轄區內的河段由誰負責管理,頭痛治頭,腳痛治腳,“各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但是河流水資源具有整體性、關聯性、跨行政區域性,是一種環境資源,在使用中又存在著使用的多元性和差異性等特征。而無論對流域水資源的何種使用,從長遠計,都必將涉及到對水資源的保護,防止其受到污染。
一、國內跨區域河流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流域可持續發展的認識還不夠
長期以來,談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時往往只注重經濟增長指標,而很少把資源消耗和環境代價納入經濟核算體系。雖然當前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但是抽象的行政指引在意識領域短時間內難以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在經濟利益至上的思維慣性作用下,以污染換經濟的現象還普遍存在,人們還沒有真正意識到人與自然是個統一體。科學的流域可持續發展觀還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
(二)濫用水資源,缺乏約束用水法律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以環境為代價換取了經濟的快速發展。到目前為止我國大部分企業基本上還是在走一條粗放型發展的模式,沿江沿河設立的化肥廠、石灰廠等比比皆是,而且這些企業以老企業居多,生產技術及設備相對落后,水重復利用率低、消耗指數大,環保設施不配套。因此,在生產的過程中,就產生了污染。源頭防污、治污的效果不好,再加上環保遺留問題和歷史欠賬較多,水污染更加得不到有效的治理。連續多年我國經濟總量急劇增加,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各跨區域河流人口迅速增長,兩岸工農業生產和生活用水已遠遠超過其承載能力,這不僅使得河流流量減少,還大大降低了河流對污染物稀釋、自凈的能力,加劇了河流水污染。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限制用水法律制度,對于節約用水還只是一個公益口號而已,而道德上的約束尚不足以抑制經濟利益的誘惑。
(三)缺乏有效的統一管理
首先,我國目前的水污染管理體制是“一龍主管,多龍參與”的制度,它造成了部門之間職能交叉和重疊,導致部門之間協調困難,遲緩了對水污染的有效治理,加速了水污染的形成。一方面,是河流流經的各省內部缺乏有效統一的管理。由于部門性質的不同,各部門水污染治理發展目標也不同,因此,各部門水污染治理機構都側重于關注與本部門相關的水污染治理發展,從而導致組織資源設置分散,水污染治理的人力、物力資源的分散和水污染治理政策協調不夠。另一方面,河流流經的各省之間缺乏有效地溝通與協調。
以松花江為例,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其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匯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區域(以下簡稱流域)的水體污染防治。”2008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其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松花江流域的江河、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由此可見黑龍江省和吉林省在松花江管理上基本是分片包干,在污染防治上各干各的,雖然在治理污染時兩省之間有相應的應急協調機制,但是尚沒有一個嚴格的制度上的約束,一旦問題發生難免會有權責不明,相互推諉的情況發生。在長江、珠江等其他各個跨區域河流水污染防治中都存在同樣的情況。
(四)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到1989年才頒布《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到1984年才正式施行。我國第一部流域性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是1995年頒布的,而針對其他跨區域河流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卻是空白,基本上都是一省一法,一區一法。例如目前針對松花江的專門立法只有《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兩部地方性法規,尚沒有一部統一的立法來統一規范松花江流域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而英國幾十年前便頒布了第一部水環境保護法規———《河流污染防治法》。日本于1996年就頒布了以流域為單元的《特定水系水道障礙防止及水源水質保護特別措施法》,建立了流域監測評價系統。
(五)河流水污染防治中執法力度薄弱
再好的法律制定出來執行不了也是枉費,目前國內多數河流污染事故頻發跟環境執法部門的執法力度薄弱有直接關系。一方面是因為當地行政官員對水污染防治的意識不夠,另一方面主要是地方保護主義作怪,因為大多數沿河而建的污染企業都是多年前在政府扶持下建立起來的,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一旦該企業被查封整頓那么地方財政收入也會帶來重大影響,那么只要不是太影響本地生產生活他們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了,至于可能對下游其他城市造成的影響也就不管不問了。
二、完善國內跨區域河流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議
(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環境保護法律意識一方面加大環保宣傳力度,加強對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的環境保護法律意識的教育。我國以前由于盲目的追求經濟發展的高速度,單純地以GDP衡量干部政績,對相關干部的政績觀產生了錯誤的導向作用,經過近幾十年的掠奪式發展導致嚴重的資源環境問題。因此跨區域河流流經各省應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樹立和落實以綠色GDP為核心的政績觀。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媒體、網絡等便利條件提高普通民眾的環境維權意識,對于河流水污染損害積極進行維權,從而達到全民共舉,形成無人敢污染、無人縱污染的良好局面。
(二)實行限期節水法律制度
一直以來節約用水都是道德問題,我國對節約用水僅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并無強制性條款。目前我國河流水資源污染日益嚴重,而道德已不足以遏制巨大的經濟利益誘惑。水作為一種資源,雖然其具有自凈功能,但是當有毒元素超過其自凈能力,水體便會遭受污染。如果在秋冬季節枯水期仍從各河流大量取水使用,水量的總體減少使水體的自凈功能減弱,不足以減少污染因子,這樣不僅不能凈化污染而且導致剩余的河水也遭受到了嚴重污染。修改后的新《水法》規定實行“開源與節流優先”的原則,但操作性不強,并且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要防止流域水污染不僅要限制排污量,而且還要限期節約用水量,尤其對大量浪費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依法進行嚴懲,并把限期用水作為一項法律原則。由此可見,限期節水也是保護各河流流域可持續發展的一種重要手段,需要我國政府和廣大民眾的共同努力,實現社會發展向節水型、環保型社會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