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股權投資論文
一、當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中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在我國尚未形成針對私募股權投資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只有《證券法》、《公司法》和《信托法》等有相關的規定。雖然這些法律為私募股權投資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批準設立、基金構架的操作以及稅收的征收等,還沒有配套的成文法律,只能依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政策性文件,這些文件法律效力低,且沒有形成體系。
(二)存在著多頭監管問題
在我國,對于創業投資的監管主要由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司、商務部、財政部綜合司和科技部等多個部門負責。參與的部門眾多,而且又缺乏統一的領導,從而導致令出多門,出臺的政策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同時,多部門監管還是導致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不同的監管部門制定不同的規章制定對私募投資進行監管,監管不同的環節,例如工商部門對私募投資的注冊進行監管,商務部門對外資基金進行監管,而金融監管部門對涉及保險、證券類企業進行審批。各部門監管的標準不一致,難以有效地配合和協調,從而容易導致過度監管,監管重疊以致出現監管真空。
(三)受地方政府干預較大
在私募股權市場發展的初期,是以政府為主導力量推動的,特別是創業投資,更是各級政府的科委和財政部門出資和推動的,其主要目的是服務于政府的科研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戰略。后來,政府在私募股權市場中的地位逐漸降低,出現了由政府牽頭、社會各方參與的混合型創業投資運作機制。但是即便如此,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仍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連續,仍受地方政府的干預較大。
二、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策略
(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沒有完善的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對其的監管也只是借鑒證券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這些法律不夠系統,法律效力較低,無法對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質、合格投資人、與相關方的法律關系等重大基本法律問題作出規定,存在法律空白。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顯得至關重要,這些就可以打擊非法募集資金,保護投資者利益,使私募資金規范運作并發展壯大。具體而言,要以現有的法律為基礎,制定和完善私募股權投資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約束私募股權投資的各種行為,防范可能造成的風險。并完善私募股權基金的發起、運作、退出的辦法和完整機制,盡快推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讓行業參與者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二)確立適度監管的原則
對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在某些方面并不是監管不力,而是監管過度。因此,必須樹立適度監管的原則,實行有效監管,防止監管過度。進行適度監管,不僅能夠有效規避在私募股權投資中存在的各種風險,而且能夠有效地提高資金募集的效率。要進行適度監管,政府部門必須認識到促進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與防范私募股權投資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具有同等地位。政府監管部門要防止管得過死的情況的出現,要在效率優先把握監管尺度的基礎上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權進行合理配置,結合我國國情來進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
(三)設立核心監管機構
目前,在我國多個部門共同對私募股權投資進行監管,各部門所制定的規章制度難以有效協調,彼此之間也會出現矛盾和沖突,從而導致監管效率低下,使監管缺乏專業性和科學性。私募股權投資屬于金融活動,因此在我國必須建議建立以證監會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二級核心監管體系。私募股權投資的發起與設立、運作與退出等,必須嚴格地納入證監會的監管范圍之內,而對于涉及外商投資的企業則應該由商務部協商,有關外匯管理的問題由外管局提出意見。
(四)設立全國性的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協會
對私募股權投資的兼顧,不僅需要政府部門的努力,也需要本行業自身的自律。設立全國性的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協會是加強行業自律監管、提高行業發展水平的有效措施。設立行業協會,可以有效地促使本行業認真執行國務院、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證監會、財政部等部門對私募股權投資監管的相關要求,同時促使本行業制定行業管理規定并積極付諸實施。行業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是相互補充和相互促進的,沒有行業自律監管,政府部門的監管也難以有效實施。
(五)實行市場化監管,防止地方政府的過度干預
在私募股權投資發展初期,地方政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對私募股權投資的監管必須遵循市場化原則,以促使其健康發展。因此,必須推行私募股權投資監管的市場化改革,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社會的信用體系,建立健全各種財產制度,特別是對于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權基金,建議引入公司制度中的股東既享受有限責任保護,又能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實行必要統治的機制。并建立私募股權基金多元化的退出機制,除了上市、股權轉讓以外,也可以把股權通過資產證券化的形式實現退出。
本文作者:王曉鶴 單位:西南財經大學人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