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社科相關
一、傳統社會的中國農民行為邏輯
為了方便討論,本文還是選取傳統時期、集體化時期、改革開放以來三個典型時期進行論述。在傳統社會里,盡管皇權無遠弗屆,皇帝宣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①,但從總體上而言,那時的“國家”權力仍然比較弱,皇權的統治在基層社會基本上是象征性的。在這種狀態下,農民的行為邏輯更主要的是受社會結構的影響。對于傳統中國社會結構的描述或想象是多種多樣,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理想類型”是梁漱溟的“倫理本位”構型和費孝通的“差序格局”。所謂“倫理本位者,關系本位也”。梁漱溟認為:“中國之倫理只看見此一人與彼一人之間相互關系,而忽視社會與個人相互間的關系。——這是由于他缺乏集團生活,勢不可免之缺點。但他所發揮互以對方為重之理,卻是一大貢獻。這就是:不把重點固定放在任何一方,而從乎其關系,彼此相交換;其重點實放在關系上了。非惟鞏固了關系,而且輕重得其均衡不落一偏。”[2]84也就是說,人們之所以注重彼此之間的關系,是因為“社會”并沒有結成一個有力的“集體”,外在地規范人們的行為,整個社會秩序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基礎之上,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則由儒家的倫理(譬如,互以對方為重)加以規范;儒家同時又強調個人的自身修養,將這些倫理道德內化為個人的自覺行動。恰如余英時所論,“儒家一方面強調‘為仁由己’,即個人的價值自覺,另一方面又強調人倫秩序。更重要的是:這兩個層次又是一以貫之的,人倫秩序并不是從外面強加于個人的,而是從個人這一中心自然地推擴出來的”[16]215。按照這一邏輯,人們只要遵照儒家的倫理道德處理好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社會”的秩序就會自動地生成。儒家的倫理規范基本上是從家庭關系中推衍出來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常常比擬為一種家庭關系,整個“社會”也被建構為一種類家庭結構。因此,儒家“最看重的就是家庭了”,“個人淹沒在家庭之中”,因此,在梁漱溟看來,傳統時期的中國人或農民的行為邏輯就是家庭倫理的邏輯。
這種“倫理本位”的社會,在中國歷史上十分少見,極有可能是儒家設想的一種理想社會狀態。與梁漱溟不同的是,費孝通則是“以‘己’為中心”構建中國傳統鄉土社會的結構,他認為:“以‘己’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別人所聯系成的社會關系,不像團體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個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紋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1]27。由此形成的“差序格局”中,“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紋所推及的就發生聯系。每個人在某一時間某一地點所動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1]26。對于費孝通而言,“這并不是個人主義,而是自我主義。個人是對團體而說的,是分子對全體。在個人主義下,一方面是平等觀念,指在同一團體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個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權利;一方面是憲法觀念,指團體不能抹煞個人,只能在個人們所愿意交出的一分權利上控制個人。這些觀念必須先假定了團體的存在。在我們中國傳統思想里是沒有這一套的,因為我們所有的是自我主義,一切價值是以‘己’作為中心的主義”[1]28。在費孝通的“差序格局”描述中,有幾點值得注意:(1)“以‘己’為中心”,自己是人們界定群己、人我界限的惟一“坐標”;(2)圈層結構,“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3)社會關系是相對的或處境化的,“每個人在某一時間某一地點所動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圈子”是隨著不同的社會情境而游移不定;(4)這種因時因地建立的社會關系不是平等的。概而言之,“差序格局”的實質是費孝通所說的“自我主義”,這也是傳統鄉土中國農民的行為邏輯。
費孝通關于“公”、“私”的討論,也建基于“差序格局”的認識基礎之上。他認為,“這里所謂‘私’的問題卻是個群己、人我界限怎樣劃法的問題。因之,如果我們要討論私的問題就得把整個社會結構的格局提出來考慮一下了。”[1]25費孝通稱西方社會格局是“團體格局”,像“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中國社會格局是“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社會關系是逐漸從一個一個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聯系的增加,社會范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系的網絡,因之,我們傳統社會里所有的社會道德也只有在私人聯系中發生意義”[1]30。而且,“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對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內看也可以說是公的”。所以,“為自己可以犧牲家,為家可以犧牲族這是一個事實上的公式。在這種公式里,你如果說他私么?他是不能承認的,因為當他犧牲族時,他可以為了家,家在他看來是公的。當他犧牲國家為他小團體謀利益,爭權利時,他也是為公,為了小團體的公”[1]30。由此可見,在“弱國家”狀態下,梁漱溟和費孝通對傳統中國社會結構的描述或想象其實是不同的。“倫理本位”的社會,“互以對方為重”;“差序格局”的社會,“以‘己’為中心”。如果簡單地認為梁漱溟所講的“倫理本位”跟費孝通所說的“差序格局”“都是一個意思”,必然造成人們認為在行為邏輯上名實相悖——“價值”與“實踐”的分離、錯位。此外,還有不少學者認定傳統中國農民是家族主義的或家族集體主義的。楊國樞就曾認為傳統中國人是家族主義的,“在家族主義的取向下,人們生活圈內的運作是一切盡量以家族為重,以個人為輕;以家族為主,以個人為次;以家族為先,以個人為后。更具體地說,是家族的生存重于個人的生存,家族的榮辱重于個人的榮辱,家族的團結重于個人的自主,家族的目標重于個人的目標。在此種歷程中,個人不得不屈從或融入家族,其個性或獨特性自然不受重視”。“在家族取向下,家族為中國人之生活圈中的社會環境的主要部分”[7-8]。郭星華、汪永濤則從本位價值取向與社會行為取向的二維視角來分析,認為傳統社會農民的集體主義行為取向是“家族集體主義”。
很顯然,在討論傳統中國社會所謂的家族主義時,顯然不能把視域僅僅局限于家族或者村莊內部,還必須放寬視野,聯系到當時的“國家”和“社會”,否則將難以令人信服。如果當時的農民果真是家族主義取向,這也是由彼時的“國家”和“社會”所塑造的,有什么樣的“國家”與“社會”就會使農民結成什么樣的行動單位。筆者非常贊賞賀雪峰的看法,他在討論中國傳統社會農民的行為邏輯時,認識到當時的“國家權力無法直達鄉村社會”這一重要歷史條件。如果拋棄這一歷史條件,簡單地從屬性或本質上認定中國人的家族主義行為取向,是難以站住腳的。正是因為認識到傳統“國家”在鄉村社會的局限性,賀雪峰才提出,“為了解決與農民生產、生活和娛樂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鄉村社會創造了在家庭以上的功能性組織,從而形成了一個雙重的認同與行動單位,其中的第一重是家庭,第二重是超出家庭的宗族或者以家族為基礎的村莊認同”。而且,“在不同的鄉村社會,或同一社會的不同時期,卻可能會有不同的層級被作為主導的基本認同和行動單位,這個層級成為當地農民首要的認同單位,并因此成為決定該地村治特征的主導要素和決定農民行為邏輯的主導力量”。[17]也就是說,處身于不同鄉村社會的農民,其基本認同和行動單位是不同的,主要取決于所在的鄉村社會結構以及它跟“國家”的關系。
二、集體化時期的中國農民行為邏輯
清末新政以后,國家開啟了現代農村基層政權建設進程,試圖打破橫亙在國家與鄉村人民之間的由鄉紳地主階層等組成和把持的中介層。但是,包括國民黨政權在內的一切舊政權由于缺乏鄉村社會的支持,或者說其權力不能融入鄉村的“文化網絡”,以及“掠奪經紀人”的存在,不但沒有如愿以償,反而導致了政權的“內卷化”[18]66-68。像鄉村國家政權建設這樣“從上而下的軌道的延伸是企圖有利于執行政府的命令。通過保甲體系,一個權力更加集中的行政當局的確是實現了,但也僅僅實現了形式上的更高效率。因為當底部有一個僵局時,命令實際上得不到執行”[19]56。新中國建立以后,國家通過土地改革,在打破舊有的地主鄉紳構成的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的實體化中介層以后,確立了國家政權與農民直接溝通關系。但是,那個時候的農民仍然只注重自家的利益。對許多農民來說,土改后的蜜月年代主要是重建家庭、結婚生子和提高收入[20]251,而不是其它更高的追求。農民這種根深蒂固的觀念顯然跟當時的國家建設要求相去甚遠,當時的國家領導人認識到,“只有實行集體化才能實現為工業化提供資金所必須的農業增產。這項工作要通過宣傳、實踐以及逐步增加的壓力,來引導私有觀念根深蒂固的農民‘不知不覺地’成為‘一個社會主義者’”。
隨著集體化的急劇推進,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體制最終在中國鄉村社會建立了起來,它將分散的小農納入無所不包的政治體系之中,其實質乃是組成一個“國家覆蓋社會”或政治一體化的體系。這個時候,國家權力幾乎可以達到鄉村社會的每一個角落,甚至直達人們的靈魂深處。農民集體生產、共同分配,“集體”成為農民新的并且是唯一的生產和生活組織。這個時期,農民的行為邏輯必然地由國家和由國家建構的“集體”所塑造。這個“集體”不是農民自由結合形成的,而是自上而下強加的,農民作為“社員”只是這個集體的構成分子而已,不存在任何人身的自由和公民的權利。“在集體主義的頌歌中,集體的利益高于個人利益,集體有權要求個人作出貢獻,個體的利益在集體利益得到最大限度滿足后才被考慮或基本不予考慮的。而且,公社對集體主義的提倡并不停留于口頭的宣傳,也不只是對個別先進農民的要求,而是落實到每一個普通農民的日常生產、生活中去”。
所以,在這個時期,“一切與‘私’相關的制度、思想、觀念、行為,都被壓縮到不能再小的空間,甚至被完全否定”[22]274。不過,這只是一種“表達性事實”,而非“客觀性事實”[23]。在公開的場合,農民的行為表現符合集體主義的邏輯要求,但私下里仍然延續著傳統一貫的行事風格,其“隱藏的文本”并不與其“公開的文本”相一致。關于這一點,張樂天在其關于人民公社制度的研究中也有論述:“人民公社在傳統自然村落的基礎上建筑起了自己的大廈,但對于公社制度來說,村落基礎從一開始就具有雙重屬性。村落支撐著公社,因為公社在很多方面與傳統村落同構;村落瓦解著公社,因為農民的原則、村落的原則與公社的原則在一些基本點上相沖突。從人民公社降生的第一天起,公社與農民之間、公社與村落之間就存在著巨大的張力。”[24]315這就造成了農民集體主義行為邏輯的表達與個體主義行為邏輯的實踐之間的反差與背離。農民“口頭上是‘斗私批修’、‘靈魂深處鬧革命’,實際則‘身在曹營心在漢’,‘兩種勞動’(集體大田勞動與自留地勞動)‘兩樣干勁’(叫做‘生產隊里磨洋工,自留地里打沖鋒’),表面干集體,心中想自由”[25]。“與傳統時期不同的是,公社時期農民的‘私’觀念往往是在‘公’意識的掩蓋之下而真實的存在”。筆者同意邱夢華的這一觀點,她還認為:“農民的這種‘私’觀念與通過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人為建構出來的‘公’意識密切相關。公社所建構的‘公’意識,除了一般理解中的公家的、集體的意思之外,還有另一層意義,那就是‘人人有份’的原則。在這種觀念支配下,社員在公社中想得更多的不是為集體多出力,多作貢獻,而是想方設法從集體這塊大蛋糕里多分點、多撈點。正是‘人人有份’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公與私的界限,助長了公社內的平均主義。也正是‘人人有份’的思想,使得看似極端對立的‘公’與‘私’達成了‘巧妙’的結合與轉化。”[15]縱觀歷史,其實也是這樣的,人們的“私”觀念都是因應主流意識形態的“公”意識建構起來的,有什么樣的“公”意識,就有什么樣的“私”觀念,某種“私”的觀念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是某一“公”意識的投射或返照。因此,討論中國人的“私”時,切不可脫離那個時代的主流意識形態所主張的“公”的意識。在一個全能主義①的“強國家”之下,“社會”不得不處于隱伏的狀態,在這樣奇怪的“國家-社會”架構中,農民公開表達的行為邏輯和私下實踐的行為邏輯不得不分離,仿佛一個龐大的國家-社會劇場一般,人們在前臺的表演與其幕后的行動相區隔。
三、個體化進程中的中國農民行為邏輯
改革開放以后,農民逐漸從社會主義集體中脫身出來,農業生產基本上都是家庭經營,農民可以自由地流動、外出務工,除了土地在名義上仍然屬于集體以外,農民跟集體幾乎沒有任何其它的實質性關聯,農民擺脫了華爾德(AndrewWalder)所說的對集體的“組織性依附”[27]。與此同時,國家也有選擇地從鄉村社會隱退,除了計劃生育、治安維穩以外,國家權力極少干預農民的日常生活。這就在客觀上為鄉村社會讓渡了一定的“空間”,但是,“社會”自身并沒有適時地組織起來,相反地鄉村社會卻日趨“個體化”。這一“個體化”盡管與貝克(UlrichBack)、鮑曼(ZygmuntBauman)、吉登斯(AnthonyGiddens)等所論的晚期資本主義社會個體化在表面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在本質上卻不相同。相似之處是,二者都是從“總體性社會”中“脫嵌”(disembedment)出來,個人從家庭、親屬關系、社群(社區)和階級等結構性藩籬中解脫出來,社會本身也因此進一步分化和多元化。但是二者各自所脫嵌的社會前提條件卻不相同,前者是從全能主義政治社會中脫嵌出來,后者是從民主社會和福利國家中脫嵌出來。
在具體的個體化路徑及其本質內容方面,中國鄉村社會的個體化更加不同于西方發達社會的個體化。恰如貝克所言,“與歐洲相比,中國的個體化路徑是在以一種與眾不同、甚至是相反的、受時間限制的順序發展。中國在個體化尚未得到憲法的支持之前就已經對經濟以及日常文化和消費主義的勞動力市場實行了新自由主義式的解除管制,這種倒置所導致的一個結果是,已經廢除社會保障及其對于集體的義務的權威國家通過在個人周圍布下緊密的控制之網,對要求政治參與的呼聲這一個體化進程的內在要求設定了明確的限制條件”[28]7-8。也就是說,中國鄉村社會的個體化首先并主要地發生在私人領域和經濟領域,而在公共領域里與個體化要求相應的個體自由與個體參與的政治并沒有得到同步發展。而且,這種日漸崛起的、受限于生活領域的個體“已顯示出強調權利而忽視義務和他人個體權利的趨勢”,自我主義則盛行于無公德的個人間的交往中[29]2。它跟自由與權利、責任與義務相統一的西方社會中的個體并不相同,盡管鮑曼認為西方的個體化具有“強迫和強制的自主性”,但是他同時強調:“‘個體化’在于,把人的‘身份’從‘既定的東西’轉變成一項‘責任’,要求行動者承擔執行這項任務的責任,并對其行為的后果(包括副作用)負責。”[30]22現代社會結構在迫使人們成為積極、自主的個體的同時,他們必須對所面臨的問題承擔全部責任。然而,在中國鄉村社會崛起的個體往往只主張自己的自由和權利,卻忽視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閻云翔把這些個體稱之為“無公德的個人”[31]261。
而且,正在中國鄉村社會發生的個體化,至少在目前尚無跡象顯示,它會再次以一定的形式結合或聯結起來。然而在貝克看來,個體化既包含“脫嵌”又包括“再嵌入”(reembedment)。“脫嵌,即個體從歷史限定的、在支配和支持的傳統語境意義上的社會形式與義務中撤出(解放的維度);與實踐知識、信仰和指導規則相關的傳統安全感的喪失(去魅的維度);以及再嵌入其含義在此已轉向與個體化的字面意義完全相反的一面即一種新形式的社會義務(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維度)”[32]128。吉登斯也指出,所謂“脫域”(disembeding)是指人們的社會關系從互動的地域性或地方性場景中“挖出來”(liftingout)或“抽離化”,并使社會關系在無限的時空地帶中“再聯結”起來[33]19。因此,相對而言,中國鄉村社會的個體化是一個不完整的個體化。“換句話說,中國的個體化進程確實給個體公民帶來了更多的流動、選擇和自由,但國家卻沒有給予相應的制度保障與支持。中國的個體為了尋求一個新的安全網,或者為了再嵌入,被迫回到家庭和私人關系網絡中尋求保障,等于又回到他們脫嵌伊始的地方”[34]343。不過,現今的家庭和私人關系網絡再也不同于以往了。“在傳統關系模式中,個人是為了延續其家庭而存在,不是為了服務于個體的需要而創造家庭”,如今“家庭不斷變動以服務于個體對其如何參與家庭制度實踐的需要,而傳統已經失去了其絕對權威”[29]22。在私人的交往方面,人際關系變成了待價而沽的交易關系——當人們在行動時,總是要問自己“我能從中得到什么好處?”。正是因為過分注重這種交易關系,以至于把社會關系量化為金錢的形式[35]60-61。農村社區鄰里之間傳統的互惠性換工、幫工、互助、合作在越來越多的地方已不復存在,無論是在生產上還是在日常生活上農民之間的勞動關系變成了即時性的金錢交易。社區內人際關系的金錢化,既從根本上削弱了傳統的農村社區認同,也從根本上消解了傳統農村社區自身。隨著貨幣關系的泛化,農民之間越來越原子化,缺乏有效結合而處于獨立無緣的狀態[15]。處于個體化狀態中的農民,不僅“為自己而活”,而且只能“靠自己而活”。在這樣的個體化社會中,農民特別是年輕一代農民已經不存在任何“公”或“集體”的意識了(人們在口頭上間或提起一兩句“公”或“集體”的話語,也僅僅是一種工具性使用,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他們的私利)。于是,人們對“私”的界定也因之更加隨意且主觀。一方面,“私”的范疇可以隨意變動;另一方面,人們對“私”的界定不再有共同認可的標準。
尤其是在一個快速流動、急劇轉型的個體化社會里,人與人的交往是在一種不穩定的、不確定的陌生環境中進行的。大量青壯年農民外出打工,包括性在內的各種需要也可以通過即時性的交易得到滿足,較為穩固的家庭、社群因此變得可有可無。個體化農民不但從鄉村集體解放出來,還從傳統的家庭關系中脫嵌出來,并處于一種原子化的流散狀態。總之,在這樣一種個體化社會中,農民的行為邏輯日漸帶有功利性、隨意性、即時性的特征。這一個體化其實也是由特定的“國家-社會”建構的。誠如貝克所論,“原則上,不管是在歐洲還是中國的大環境下,個體化和國家之間都存在著一種密切的聯系。然而,這種聯系可以呈現出完全不同的形式,甚至可以指向直接對立的方向”。他進一步指出,“在中國個人正在變得越來越重要,但并不是像歐洲那樣發生在制度上得到保障的架構中,并基于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的基本權利之上,而這些權利正是在歐洲第一次現代性期間通過政治斗爭所爭取到的。相反,中國個體化進程與眾不同的恰恰在于一個事實,即這些目標仍然是斗爭的目的,而斗爭的結果卻尚無定論。換言之,關鍵的區別在于,在個人與國家之間,是否具有一個神圣不可侵犯的個人基本權利的空間”[28]。發生在中國社會的個體化,在相當程度上是由國家有意識推動的,其初衷在于“搞活經濟”、“解放生產力”,將農民從社會主義集體藩籬中解放出來,使個體獲得自主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市場經濟的海洋之中自由地徜徉;然而,國家卻并沒有及時地為這些解放的個體鋪設必要的且穩固有力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相應的基本公共服務。與此同時,“社會”本身又沒有適時進行必要的重新聯結,這一方面是因為受到國家的某些限制,另一方面是因為社會缺乏相應的聯結機制。在這樣一種扭曲、失衡的國家-社會關系中,那些“解放”的個體不得不“靠自己而活”。為此,其行為邏輯必然地以個體這個原點隨意地編織。
四、“國家-社會”視域中的農民行為邏輯
從本質主義來論述農民的行為邏輯,顯然忽視了農民所處的歷史社會條件,試圖找尋出普遍的農民行為邏輯。其結果必然是徒勞無功,因為從來不存在這樣普適的、超歷史的農民行為邏輯。在傳統社會時期,“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只具有象征性意義,農民的行為邏輯更主要地由鄉村社會所型塑。在“倫理本位”的社會中,人們遵從的是“互以對方為重”的行為邏輯;在“差序格局”的社會中,人們的行為邏輯建立在“以‘己’為中心”的基礎上。而且,不同的鄉村社會結構,使農民結成不同的基本行動單位。在集體化時期,全能主義國家不但將其權力直接嵌入鄉村社會,而且自上而下建立了無所不包的一體化政治體系。這個時候,鄉村社會本身的空間不但大大壓縮,而且基本上處于一種隱伏狀態。農民在公開的場合,遵循著集體主義行為邏輯;但是,在私底下仍然維持著一貫的行為邏輯,家庭的利益才是他們最終所關心的。因此,農民家庭與社會主義集體始終存在一種或隱或顯的沖突和緊張關系,如何維持二者之間某種程度的平衡成為當時國家農村政策調整的一根主線,也就是說,在保障集體利益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地調動農民家庭的積極性,是那個時候國家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實際問題。
到了1978年,國家不得不首先在農業生產領域做出讓步,承認家庭經營的合理性要求,農民從農業集體生產中解放出來,從而極大地激發了他們農業生產的積極性。隨后農業家庭經營的改革很快地擴展到整個經濟領域,并最終邁向經濟市場化改革。國家所推行的經濟改革,“將經濟從國家的支配型社會主義機制中‘解放’出來,同時,將個人從無所不包的城市單位和村集體等社會主義機構中解放出來。這導致了一種有限的、國家認可的個體化過程,在此過程中,個人被告知必須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而中國社會主義安全網卻消失殆盡”[28]6。這就為“靠自己而活”、“為自己而活”的個體化開啟了進程。隨著社會的快速流動和社會的急劇轉型,這些崛起的個體不但從集體、單位、社區乃至家庭中脫嵌出來,而且從傳統的規范中脫嵌出來,成為無依無靠、無拘無束的“自由人”(但這種自由也僅僅限于個人的私域)。與此同時,社會本身也沒有適時地重新聯結起來,它不能為這些崛起的個體制定行動規范。在這種不完整的、不健康的個體化進程中,越來越多的“無公德的個人”因此被生產出來。概而言之,農民的行為邏輯其實是由國家-社會建構的。有什么樣的國家-社會型式,就生產什么樣的農民行為邏輯。
本文作者:吳理財 單位:華中師范大學政治學研究院 中國農村綜合改革協調創新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