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農業教育論文
本文作者:賴光洪 宋秉斌 單位:江西農業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
一、我國農業教育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農業教育、農村教育、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民教育等,都可以概括或統稱為農業教育。當前農業教育面臨的問題及現狀,既有其自身發展中存在的,也有新形勢下產生的外部挑戰。
第一,農業教育體系不盡完善。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農業教育在教育觀念、教育體系及運行機制等方面還不能適應時發表展的要求。農業教育和農村職業教育因其弱勢教育產業的特征與發展規律不適應,在我國教育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同程度地被削弱、流失,甚至癱瘓。主要體現在國家雖然在戰略上高度重視農業,但農業教育的地位不高,農業投資大部分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只有少部分用于農業教育。
其次,傳統觀念的深遠影響。計劃經濟體制、城鄉二元結構等原因的長期制約,使得我國對農業科技教育和技術推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社會對農業、農村、農民的認識不足,農業教育事業發展受阻,直接影響到農業院校的招生就業工作。這導致農業院校與同等次其它院校業相比,生源質量不高,各級各類農科專業畢業生就業渠道不暢,師資隊伍在數量、結構、素質等方面相對不足,而高水平教師人才流失嚴重。
第三,加入WTO后,教育全球化趨勢給農業教育帶來嚴峻挑戰。我國農業教育直接參與全球性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進農業教育學科結構調整,有利于農業教育的區域化和多樣化,但同時也可能導致該領域中人才外流,引起農業教育結構以及人才培養結構的變化。就生源而言,國外教育機構的大舉進入,對本來就存在生源數量不足、質量不高的我國高等農業院校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此外,西方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價值觀念、生活方式等很可能對青年學生,特別是對農業院校的學生形成巨大的沖擊。由于受農耕文化和本土文化的影響較深,有些非健康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滲透進來,在一定程度上給高等農業院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帶來很大的難題。
二、我國農業教育立法狀況
我國重視農業教育立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地方各省市區人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地方各省、市、區人民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符合農業教育需要的法律規章。農業教育法規,從無到有,基本結束了教育工作“無法可依”的局面。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如教育法、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職業教育法等,都從不同的側面涉及到農業教育問題,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不是專門對農民教育而言的,存在著內容不全、針對性不強、規范性不夠等問題,有著這樣或那樣的缺陷。我國的農業教育立法與其它部門法比較而言顯得進程緩慢,是我國法制建設中相對薄弱的環節。
第一,農業教育法規還不健全、不完備,遠未形成一個完善的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本身只能對最基本的問題作概括性、原則性的規定,它不可能對農業教育作詳盡的、具體的規定。因此,要使《憲法》中各項原則性的規定得到實施,必須通過國家的日常立法活動,制定農業教育基本法和各單項教育法規。農業教育中相關法律責任追究機制欠缺,以及法律責任承擔形式不足,造成我國農業教育系統運行缺少法律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下簡稱《農業法》)設專章規定了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問題,提出了國家在農村發展農業職業教育以提高農業勞動者科技文化素質。但這只是對發展農民教育的原則性規定,缺乏關于農民教育的具體內容,在實踐中農業法很難使農民教育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調整全國各級、各類教育行為的法律,是有關教育的基本法律,但對農民這一特殊群體的教育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已制定和頒布的農業教育法規多屬行政系統制定的單項法規,而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教育法律極少。
第三,已制定和頒布的農業教育法規多系對教育事業內部的要求,缺乏同經濟、社會聯系的內容,難以起到協調教育同外部關系的作用。目前,農民職業與成人教育得以恢復,出現生機并取得一些效益,彌補了農村教育薄弱的環節。但各級政府運作缺乏長效機制,與農村居民的實際要求差距較大。在農村學校教育和職業學校教育十分脆弱、甚至弱化和流失的情況下,僅靠以政府牽頭組織的短期、應急的群眾性和科普教育,還遠遠滿足不了農民的不同需求。
從以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農業教育,有的涉及到了,但還不明確、不具體、不全面;有的則根本沒有提及。這與農業教育農村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極不相稱,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對農民教育的要求不相符,因此迫切需要加快農業教育專項立法。
三、完善農業教育政策法規的建議
農業教育在經濟社會變遷中面臨戰略轉型的機遇和挑戰。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法規為農業教育立法奠定了基礎:《農業法》第7條規定:“國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教育振興農業。”第49條規定,“國家在農村實施義務教育,發展農業職業教育,提高農業勞動者的文化、技術素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第15條規定“教育部門應當在農村開展有關農業技術推廣的職業技術教育和農業技術培訓,提高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和農業勞動者的技術素質。國家鼓勵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農民教育培訓從不同方面、不同角度作了規定,為制訂農業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1)加強農業教育法制建設,建議國家制定農業教育法,明確農業教育的結構體系以及各級各類農業教育的地位、作用、辦學方式和教學內容及標準,構建多方位、多層次、多渠道培養農業人才的農業教育體系,全面提高農業勞動者素質,培養農民企業家和農業科技開發人才。要具體規定農業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經費的來源等,避免發展農業教育出現盲目和波動;在農科教統籌、產學研合作上也應制定相應的法規,保障農業教育與農業產業的融合,推進農業科技創新,推動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微觀層面,要支持高等學校設置和擴大農林水類專業,在國家獎學金、助學金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向高等學校農林水類專業學生傾斜的基礎上,逐步推行農林水類專業免費上學制度;要加快構建縣域農村職業教育和培訓網絡,發展城鄉一休化的中等職業教育;應當鼓勵綜合性中高等學校面向三農辦學,最大限度地為農村人口提供優質教育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