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農業生產保險論文
本文作者:楊小玲 單位:南京審計學院金融學院
一、引言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保險是個巨大而富有潛力的市場,同時農業保險對于構建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支撐扶持作用。中央政府自2004—2012年連續9年在中央的“一號文件”中都強調“三農”(農村、農業、農民)問題,可見該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而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事業,是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可持續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改革開放以來,在1982年2月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內保險業務恢復情況和今后發展意見的報告》中指出:“為了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保險工作如何為8億農民服務,是必須予以重視的一個課題。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落實農村經濟政策的需要,從各地的實際情況出發,積極創造條件,抓緊做好準備,逐步試辦農村財產保險、畜牧保險等業務。”自此拉開了我國農業保險探索發展的序幕。然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較為緩慢。
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自20世紀80年代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農業保險就長期處于不景氣狀態。雖然1982—1992年間農業保險發展迅速,至1992年突破8億元大關,但1992—2006年則處于波動不穩定狀態;總體上來看1982—2006年保費收入長期處于10億元以下。可知該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遲緩,與當時蓬勃發展的經濟不相適應。隨著2004—2012年中央連續9個“一號文件”的頒布,我國農業保險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保費收入、賠付額等都邁入了新的臺階(見圖2)。特別是自從2007年中央開始大力支持鼓勵發展農業保險以來,獲得中央財政支持的種植和養殖業保險的種類、收入不斷增加。如2007年的保費收入總額突破50億元,2008年突破100億元,截至2011年末,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達到173.8億元。對于農業保險的研究,國內學者做過較多地分析,并取得較多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1-3]。西方經濟學的精髓在于供需曲線中分析探討問題,農業保險也是由農業保險的供給方和需求方構成的,因此本文從最簡單的供給和需求角度,探討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并提出相關的對策建議。
二、我國農業保險有效供給短缺
縱觀各國農業保險發展狀況,由于農業的特殊性,農業保險公司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即農業保險發展與政府支持密切相關。但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存在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不善、虧損嚴重,商業性保險公司缺乏積極性、逐步淡出的現象。雖然近年來在中央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有部分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進入,但總體而言,農業保險有效供給不足的現象并未得到較好的緩解。具體來講,這種有效供給短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經營主體較為單一
農業保險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大多數國家農業保險是通過政府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來經辦這項業務,如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回顧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歷程,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也是在政府支持和干預下進行的。在這期間,我國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發生變化,大體經歷了如下的發展歷程:一是國有商業保險公司為主(1982—2003年),主要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新疆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不僅在這一期間,在較長時間內這兩家公司都是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主體。二是多元化商業保險公司(2004年至今),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號召和相關政策的支持配合下,較多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陸續成立開張。迄今為止已有22家保險公司在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已初步滿足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從經營機構主體來看,雖然有政策性和商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但這種經營主體的多元化并未有效緩慢供給不足的矛盾,特別是商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狀況不容樂觀,影響其對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二)相關政策法律供給、實施措施不到位
我國現有的保險法規尚不完善,雖然2009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對農業保險有相關的規定。但在這部法律中,對農業保險的規定極其簡單,缺乏實施操作的指導意見;同時它側重于強調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由此可知,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市場并無專門的法律規范來制約和激勵相關行為。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得我國農業保險在政府職責、組織形式、資金運作、保險費率厘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責權并不明確,影響了農業保險制度的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性。在發達國家由國家財政和省級財政承擔的農業補貼保費都達到50%以上,而我國遠落后于這個水平,特別是地方財政存在著巨大的缺口。雖然2012年財政部金融司公布的2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通知》中稱,“自2012年起在現行政策基礎上,財政部將進一步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費補貼品種、擴大保費補貼區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但地方財政補貼不到位的情況較為普遍,故在實際生活過程中補貼保費率較低,可執行力度較小,這嚴重影響了我國農業保險政策的貫徹落實,妨礙了其可持續發展。
(三)農業保險品種創新不足
總體而言,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市場險種、形式較為單一,無法有效滿足農民的需要。農村的保險需求是多方面的,如種養業、農業生產工具、農業設施等。加之農業本身覆蓋面積的廣泛性和自然災害發生的無周期性、不可預知性,都造成農業保險需求上的多樣性。資本的本質是逐利的,對于商業性的保險公司而言,為減少成本、降低風險,一般在險種開發及合同條款上過于格式化,缺乏靈活性,尤其是專為農業設計的險種更少,針對性不強,無法在較大范圍、較長時間內達到分散農業風險的需要。究其原因,根源在于農業保險品種激勵機制不足,所以這樣的農業保險產品在農村普及率自然不高。
三、我國農業保險自然需求旺盛,有效需求不足
(一)農業保險自然需求旺盛
農業保險自然需求旺盛,主要由于在農業生產和經營風險的客觀存在形成對農業保險的潛在需求。我國是傳統農業大國,農業在經濟發展中所占的比重較大。在市場化進程中,由于市場波動容易造成相關農產品的高產低價,損害農民利益,加之我國自然災害的頻率很高,對農業發展影響程度較大。可知在農業生產過程中,需面對自圖22007—2011年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額資料來源:筆者根據2008—2012年《中國統計年鑒》相關然環境和市場波動的雙重風險,為防范風險、減少損失,農民及相關中小企業對農業保險的自然需求是較旺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