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鄉村經濟論文
本文作者:江偉 劉小花 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歷史文化與旅游學院
一、災害與租佃關系
頻繁嚴重的自然災害,深刻影響著農村租佃關系的變化。按珀金斯的觀點,中國的租佃制度在各個地區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為北方的低租佃、南方的高租佃。[4]但實際上,即使在同一省區之內,租佃關系在各地仍存在較大差別。在廣西,與廣東相鄰的蒼梧道地權最為集中,北鄰貴州的柳江道地權最分散,如下頁表1所示:租佃關系之所以出現這種區域性的差異,千家駒等人認為與人口密度和商業資本的多少有關;[5]2黃宗智認為與生態環境的優劣有關[6]。誠然,這些確實是影響廣西租佃關系高低的因素,但自然災害是影響廣西租佃率的一個罪魁禍首。蒼梧道的佃農成分之所以高達57.9?,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災害頻發。蒼梧一帶河道縱橫,在民國時期的38年中,蒼梧共發生水災30次,平均1.27年就發生一次水災,為歷史上發生水災最頻繁的時期之一,而且民國時期蒼梧還有5次旱災的紀錄。[2]191由于災害的頻繁發生,廣西農村中農戶性質的變遷非常劇烈。1937年至1942年各縣自耕農成分都明顯減低,陽朔、蒼梧、郁林、柳江、河池5縣自耕農分別減少了15、2、10.5、7.49、13個百分點。河池的佃農成分稍有減少,其余4縣都有提高,陽朔增加了25個百分點,蒼梧增加了5個百分點,郁林增加了9.5個百分點,柳江增加了11.77個百分點。出現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這些地區頻繁發生災害,而且,災情較重。據統計,從1937年到1942年,廣西共發生水災55次,旱災57次。[2]423,447陽朔在1939年、1942年兩次遭遇大水,其中1942年受災12.89萬畝,損失糧食554萬斤;蒼梧在1942年也發生了大水,西江最高水位達27.92米,持續半月始退;郁林在1939年、1942年兩次水、旱災同時并發,莊稼受損較大,災情嚴重,出現了饑荒;柳江在1939年夏發生旱災,田地龜裂,有1/3以上水田插不下秧,至7月就有千余戶斷糧。[2]423,195,239,243,79災害的頻繁出現使得大量自耕農失去土地成為佃農。
在此期間,河池卻存在著佃農獲得土地,轉變為半自耕農的情況,佃農成分減少了3個百分點,這固然與這里地廣人稀,農民較易獲得土地有關,然而,這也與河池少有災害有著密切的聯系。據載,河池在整個民國時期沒有水災的記載,旱災僅有1次。[2]369雖然有漏載的可能,但也足以說明河池災害較少。倘若災害頻繁,農民即使擁有再多的土地也抵擋不住災害的侵襲。農民租種地主的土地,就得向其交租。地租是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將土地租給他人使用而獲得的收入。馬克思指出:“不論地租有什么樣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有一個共同點: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7]封建社會的地租形態一般包括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新桂系時期,廣西各縣一般盛行實物地租(包括分成租和定額租),錢租很少。據廣西統計局統計,1934年廣西全省分成租占56?,定額租占39?,錢租占5?。據省農業管理處農業經濟研究室對各縣的調查,1942年全省分成租占50?,定額租占42?,錢租占8?。這幾種田租形式因各地地域的不同而有差異,但從這里也可以看出,分成租是廣西最流行的一種租佃制度。地力肥沃,收獲較有保證的農田多實行定額租,而地力瘠薄、旱澇不均,收獲很難預測的農田就實行分成租。[8]35在災害頻繁發生、無法準確把握田間產量的情況下,分成租是業佃雙方都愿意采用的租佃方式。從佃種期限上也可以看出自然災害與租佃制度的內在聯系。1934年廣西統計局的調查資料顯示,廣西全省租佃以不定期者最多,達70?;短期(5年以下)次之,占15?;長期(5年以上)占12?;永佃制僅占3?。[8]269這種租佃模式從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災害對租佃制度的影響。災害的頻繁發生,使得田地的收入沒有可預見性,于是很難保證佃農按期足額繳納地租,一旦佃農繳不上地租,對地主來說就是很大的損失,地主就要尋找能夠繳納地租的佃種者,所以在廣西不定期者往往居多。由于是不定期,所以農民便不會窮盡全力愛護土地,更不會去增加土地的投資,這種惡性循環使得良田逐漸失去肥力,進一步加速了農村經濟的衰退。
二、災害與鄉村借貸
新桂系時期,廣西多數農民的生活相當艱苦。稻田較多的桂東南數十縣的農民,常用價廉之甘薯、芋類及玉蜀黍等充饑,把省下來的一點稻米拿去出售。他們每年總是處于入不敷出的悲慘境地。據千家駒等人在1933年對廣西12縣780戶農家收支進行的調查,每戶農家年均收入總數為293.90元,支出總數為324.79元,不敷30.89元。[5]62平常年景尚且如此,一旦災荒來臨顆粒無收時情況就更慘。“除少數小地主與小資本家外,一般農民即遇豐年,難供溫飽,一遇荒年,或婚喪等事,便無以應付,為生活所驅策,不得不向小資本者用高利求貸,或向當鋪押借,購買必需品或耕作資金,而圖茍延殘喘,期待豐年”,[9]廣大農民一遇荒年歉收只能求救于借貸。根據1934年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對蒼梧等5縣21村借款農戶成分的調查,在廣西各類負債農戶中,半自耕農平均負債最多,自耕農次之,再次是佃農,其他農戶(主要包括出賣勞力者、小販、從事加工業者和從事雜業者)最少。[1]229借款農戶的這種分配,實際上與他們的還債能力密切相關。聰明的放款者不會輕易放款給極度貧窮的農民,因為他們已經失去還款的能力。但越是貧窮的農民,越需要靠借貸來維持生活。自詡“救濟農村經濟”的廣西銀行,在災害來臨農民急需借款之時并未兌現他們的諾言。1942年,廣西遇到特大的自然災害,部分縣兼受水、旱兩種災禍,受水災的有49個縣,受旱災的有62個縣,被淹田畝800,000畝,重災民達1,500,000以上。廣大災民原期望廣西銀行能夠普施化雨,廣發貸款;但銀行為了防止呆賬,停止農業長期貸款,短期放貸在幣值暴跌的情況下也較上年大為減少。面對這一事實,廣西銀行也不得不承認:一般農民籌款,只得求助于舊式借貸。在這種情況下,貧民告貸無門,只有飲鴆止渴,求救于高利貸。廣西的高利貸情況,一般分為借錢還錢、借糧、預賣作物等。借錢還錢通常利率為月利2分到3分,也有高達5分以上者。借糧多在青黃不接之春荒時借,秋收后還,利息有另加利錢或另加利谷兩種方式,在百色甚至有借一斗還兩斗者。
預賣作物是最多的,預賣價格各地不一,如陽朔縣預賣價格比收獲后每擔市價減三元,百色縣減兩元至四元,其余各處減30?至40?不等。一擔谷子的價格不過六七元,但預賣時減了二三元,而預賣與收獲的時間相隔不過二三個月,可見高利貸剝削的沉重。[5]3如此高的利率,使得生產縮減,農村破產。據統計,1933年廣西借糧的農家占農戶總數的58?,借錢的農家占農戶總數的51?。[10]關于借貸用途,據1934年廣西統計局對昭平等14個縣36個村的農民進行調查的結果,“用于生產者不過24?,用于消費者76?,可見多數以解決饑荒為目的。”[8]276造成饑荒的原因很多,如耕地缺乏、人口增加等,但“歷年各種災害,更為直接促成借貸之動力”。[1]247而且災害愈嚴重,借額愈多,借貸利率愈高。如邕寧縣定英村“疊遭旱災”,蟠廂村自1931年起也連遭風、水、蟲各災,致使次年“借額突增”;柳州社灣村各類農戶以1930年借款最多,也是受災害之影響。[1]250抗戰后,廣西面對前所未有的大饑荒,許多利欲熏心的地主、商人趁火打劫大放高利貸。在陽朔等縣,夏季借谷1擔,秋收時要還5擔;賀縣、昭平、柳江在上半年借谷子1擔,到新谷登場時,要還3擔至4擔。有的地方,有糧食的地主豪紳有意屯糧不借,迫使農民在5~6月間以極低的價格忍痛出賣田間的青苗。當時在賀縣和平樂等地,5~6月間賣青苗,每擔谷一般只能賣7,000元到9,000元,而當時的谷價卻在每擔30,000元以上。[11]在武宣,借100斤得在借據上寫借400斤,甚至要寫上借600斤,而且還冠冕堂皇地說是“念在親友,不要利息”的份上。[12]這樣,農民在還債之后就所剩無幾,甚至全部所收還不夠用來還債,往往是春借秋還冬又借,苦不堪言。人們在饑荒時求救于高利貸,無異于剜肉補瘡、飲鴆止渴,但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只能借此茍延殘喘,而當高利貸都無法借到時只能坐以待斃,活生生地餓死。甚至有些過去曾經是富裕的農戶也逃脫不了此劫難,因為災難來臨是不分階級、不分貧貴富賤的,如在興安縣界首鄉石門村,有一個叫蔣廷璽的人,曾是當地的富戶,“有田三百畝”,而現在“粒米皆無”,在告貸無門的情況下,全家四口人,“相繼餓斃”。[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