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醫療衛生論文
WHO認為藥品監管缺乏透明是造成藥品監管不利的重要原因[1]。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出:要加強藥品監管,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而藥品使用環節中的抗生素使用、處方點評、藥品報銷等是監管的重要環節,也是亟需透明化的內容,但國內外缺乏相關研究[2-3]。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關于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的指導意見》,對醫院的信息公開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鶎俞t療機構在我國衛生體系中具有重要作用,衛生部門雖制定了《基層醫療機構信息公開目錄》,但涉及用藥信息公開的內容非常少,由此可見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公開較缺乏。
本文通過對上海、江西、陜西3省市基層醫療機構信息公開的相關實踐的總結,在法律法規和實踐層面上從信息公開內容、公開主體、公開對象及公開方式等方面進行比較,為建立基層醫療機構信息公開制度,促進基層藥品使用透明奠定基礎。
1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中有關藥品使用信息公開的規定
基層醫療機構用藥需及時向社會、患者、機構內部員工以及衛生行政等部門公開,在我國有關藥品的法律體系中早有規定。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的總結,歸納結果如表1。由表1可以看出,我國與藥品有關的法律體系中包括藥品購銷價格、購銷數量、價格清單等18項內容,對透明主體有相對明確的規定,并且每一項需要公開的信息都有較明確的公開對象。從表中可以看出,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的公開主體都是醫療機構,應主動或依據申請要求向價格主管部門、藥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患者、社會和處方醫師公開與藥品有關的18項信息。
2地方基層醫療機構信息公開現狀
選取可以獲取信息公開資料的東、中、西部的上海、江西、陜西3省市,通過查找當地衛生廳、藥監見表2。表中空缺處為該省公開信息沒有此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統稱為醫療機構。表中公開內容的數字為表1中的序號(下同)。
2.1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公開內容比較將表2中用藥信息的公開內容和表1比較發現,上海、江西和陜西分別只公開了法律法規規定的10項、9項和6項內容。其中3地都公開的內容有購銷價格、價格清單、常用藥品價格、檢查事項、不良反應和醫療報銷政策和程序6項。陜西除此6項內容外,沒有其他相關信息公開。上海基層醫療機構還將藥品購銷數量、新農合中的報銷比例、配備國家基本藥物的名稱數量和藥品費用信息進行公開;江西還將藥品在新農合中的報銷比例,醫療機構配備國家基本藥物的名稱數量和藥品信息進行公開。通過比較發現,用藥不合適的處方、不合理的用藥或用藥錯誤、藥品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的相關信息、處方點評管理情況、便民服務措施、醫保患者使用的自費比例較高的藥品、患者使用新農合報銷目錄外的藥品和其他應依法公開的或申請公開的信息3地都沒有公開。
2.2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公開主體比較按照表2所示內容對3地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的公開主體進行匯總,結果如表3。上海市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由醫療機構、發改委、藥監局、衛生行政部門公開,江西省由醫療機構、藥監局、衛生行政部門和物價局公開,陜西省則全部由醫療機構公開。在表1中可以看出,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應全部由醫療機構進行公開,3地實踐與之有出入。
2.3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信息公開對象比較按照表2所示內容對3地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的公開對象進行匯總,結果如表4。上海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主要向發改委(2項)、患者(4項)、社會(2項)和醫療機構(1項)公開;江西主要向價格主管部門(1項)、社會(6項)和患者(2項);陜西主要向患者(3項)和行政部門(3項)。與表1比較可知,3地公開的信息中總體上具有明確的信息公開對象,并且與法律法規的規定基本一致,但公開對象中未涉及處方醫師。
2.4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公開方式比較由于沒有專門的基層醫療機構信息公開制度,并且由表1可以看出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的公開方式做出規定,但信息公開對象能否及時、有效的獲得信息公開主體的信息,與信息公開的方式有密切關系。按照表2所示內容對3地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的公開方式進行匯總,結果如表5,3地同一信息公布方式并不相同。
2.5信息公開依據比較通過表2可以看出上?;鶎俞t療機構用藥信息公開的10項內容中只有5項有明確的信息公開依據,江西公開的9項內容中僅有3項有明確的公開依據,而江西公開的6項內容中也只有4項有較為明確的公開依據。其他內容沒有公開依據。
3討論
3.1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公開法律體系不健全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指南》規定,基層醫療機構應在衛生部文件基礎上,制定各地基層醫療機構信息公開制度和公開目錄。但由于指南沒有全面規定信息公開的主體、內容、方式等關鍵問題,以至于缺乏指導性。目前,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公開制度和目錄時,為維護醫療機構利益,大多以從簡的原則,甚至直接印發國家文件或無信息公開目錄。另外,我國未建立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公開的監督機制也導致基層用藥信息公開現狀缺乏實證數據。由此可見,從國家法律層面上建立全國基層醫療機構信息公開制度十分必要。
3.2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公開主體、公開對象和公開方式不完善
由于相關研究不足,政策制定者認識不夠,相關經驗不足,基層醫療機構用藥信息應該由誰公開,社會、患者、衛生行政部門等公開對象應該獲取何種信息,在基層實踐中都不明確。另外,信息公開對象能保,如政府出錢為村醫購買養老保險,或將村衛生室納入鄉村一體化管理,對村醫實行聘用制,由鄉鎮衛生院為被聘用的村醫統一辦理養老保險。
2.2提高村衛生室基本藥物可獲得性
對農村基本藥物目錄進行調整時要遵循循證醫學和藥物經濟學方法,綜合考慮藥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經濟性及各地區農村疾病譜狀況,把更多的治療常見病、多發病及慢性病、兒童疾病的藥品收錄在內,減少使用率較低的藥品,并根據當地疾病實際用藥需要做出適時調整,提高基本藥物調整的科學性、規范性,優化基本藥物的品種、類別、劑型。同時,在農村地區,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要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銜接,將村衛生室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范圍,提高基本藥物的報銷比例,引導農民群眾選擇基本藥物。為了規范藥品的采購渠道,降低藥品的配送成本,保證村衛生室基本藥物的及時供應,首先,各地區應將村衛生室納入鄉村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每月向鄉鎮衛生院報送藥品采購計劃,由鄉鎮衛生院統一采購、統一配送、免費代購;其次,要加強配送環節監管,建立配送企業誠信檔案,一旦出現基本藥物供應不全或不及時等問題,應視情節的嚴重程度,按基本藥物購銷合同的違約責任予以相應的制裁,確保村衛生室正常用藥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