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輸出貿易論文
“自然人流動”作為《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ofService,以下簡稱GATS)下的四種國際服務貿易模式之一,在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成立之后受到了成員方的普遍關注。在此背景下,我國作為人口大國,憑借勞動力方面的獨特優勢,使境外就業獲得了快速發展。境外就業規模不斷增加,就業地區分布日益廣泛,就業領域也日趨多樣。但與此同時,GATS在“自然人流動”談判問題上的躊躇不前也使得我國的境外就業面臨特殊困境。
一、境外就業與“自然人流動”
對于“境外就業”的理解,從目前學術界和實務界的認識來看,主要存在兩種理解方式。一種是狹義的理解,如我國頒布的《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中認為,“境外就業,是指中國公民與境外雇主簽訂勞動合同,在境外提供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就業行為。”另一種是廣義的理解,如有學者認為,“境外就業是指中國公民受國內派遣或受境外雇主的雇用,到境外從事某項職業,以獲取勞動報酬的活動。它包括勞務輸出、工程承包、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等。”[1]本文對“境外就業”采取的是廣義的概念界定,即“境外就業”是指一國公民到另一國提供勞務并獲取報酬的行為,而不管就業途徑及其與境外服務對象的關系如何。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境外就業實際上是“勞動力”的國際流動,屬于勞動力來源國的“勞務輸出”,本質上屬于國際貿易中服務貿易的范疇。眾所周知,在20世紀70年代前,服務貿易一直從屬于貨物貿易。[2]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時期,服務貿易就長期游離于多邊貿易規則體系之外。而WTO成立后對世界貿易的重要貢獻之一就是將服務貿易納入了多邊規則約束的范圍,并達成了一項廣為人知的協定———GATS。在GATS中,成員方將服務貿易的類型按照服務提供模式的類型歸為四類:跨境提供、過境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所謂“自然人流動”(MovementofNaturalPersons),是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到另一成員方境內提供服務。”[3](p219)因此,“境外就業”實際上就是第四種服務貿易的提供模式,屬于“自然人流動”的范疇,在法律上則必然要受到GATS的調整。而隨著世界服務貿易的不斷發展,“自然人流動”作為服務貿易的第四種模式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重視。因此,國際社會關于“自然人流動”的規則對于我國境外就業事業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基礎作用。
二、GATS背景下我國境外就業前景分析
⒈GATS對全球境外就業的促進作用有限。誠然,GATS的形成對國際服務貿易的開展和自由化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時也有力地推動了國際勞務貿易的發展。但就當前的實踐來看,GATS對全球境外就業事業發展的促進作用是有限的。其關鍵在于GATS未能從根本上推動“自然人流動”的自由化,即未能從根本上克服“自然人流動”面臨的壁壘。
一方面,從GATS本身的形成過程來看,該協定僅是作為一種框架性協定簽訂的。其宗旨在于在透明度和貿易自由化的原則下,建立一個有關服務貿易的原則和規定性的多邊框架。因此,各個成員方在GATS項下的承諾大都停留在“水平承諾”上,實質性的減讓承諾極少。而關于“自然人流動”的議題,一開始就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爭議的焦點。由于發達國家主要處于服務輸出國的地位,而發展中國家則主要處于服務輸入國的地位,雙方在談判的過程中一直就存在著較多分歧。例如:基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各自競爭優勢上的差異,發達國家一開始就只想把“自然人流動”限定在與商業存在的運轉直接相關的自然人上,而發展中國家則主張應將“勞務輸出”這種類型的人員流動也納入GATS的調整范圍。[4](p335)這一爭議最終以雙方的妥協而告終,GTAS將“自然人流動”作為服務貿易的一種方式予以肯定,同時又將“自然人流動”的具體類型及調控以“未盡事宜”的方式留給各個成員方以國內法的形式自行解決。
另一方面,境外就業人員是否屬于GATS下的“自然人”問題,在WTO內部即存在不同的理解。1998年,WTO秘書處解釋說,如果自然人是基于合同為東道國的公司工作,則其跨境提供服務屬于“自然人流動”,但若是作為該公司的雇員,則不屬于“自然人流動”。[5]而在2002年WTO與世界銀行的一次有關“自然人流動”問題的研討會上,WTO秘書處在提交的一份背景材料中改變了原來的觀點。該材料提出,《關于GATS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的附件》適用于受雇于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一成員方的自然人。這些自然人可以是在其母國被雇傭,也可以受雇于東道國境內的服務提供者。[6]
此外,關于“自然人流動”的“臨時流動”具體界定標準,WTO成員方之間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而且根據GATS的規定,成員方在具體承諾中未作明確規定時,該“臨時流動”的期限實際上仍然依賴于各成員方自身國內的法律法規予以確定。因此,最終的決定權仍掌握在GATS的成員方,而且不受GATS多邊紀律的約束。不管如何,WTO的現有制度安排和做法雖然暫時性地化解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觀點沖突,卻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雖然現有WTO的制度安排已將境外就業問題納入其管轄范圍,但并未能從根本上為境外就業活動的有序開展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跨國的“自然人流動”依然受制于各國的簽證制度、邊境管理制度和移民制度。因此,在此后WTO發起的多邊談判中,圍繞該問題的爭論依然是此起彼伏。⒉我國境外就業發展前景分析。改革開放30多年來,隨著我國對外經貿合作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境外就業事業取得了長足進展。例如2010年全年,我國累計派出各類勞務人員41.1萬人。截止2010年末,我國在外境的各類勞務人員達到84.7萬人,再次創下歷史新高。[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