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的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而采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
環境保護方式:
采取行政、法律、經濟、科學技術、民間自發環保組織等等方式,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以求自然環境同人文環境、經濟環境共同平衡可持續發展,擴大有用資源的再生產,保證社會的發展。 環境保護涉及的范圍廣、綜合性強,它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許多領域,還有其獨特的研究對象。
環境保護評職范文:
摘要:面對嚴重污染的單位,環保部門只重視對其罰款了事,而不重視對其后期環境治理的監管。當污染企業能夠承受環保部門罰款時,它就會繼續排污,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環保企業的罰款數額還是停留在十幾年前的水平,沒有根據當地經濟的發展,物價的上漲幅度,來變更罰款標準,提高罰款標準,這種罰款標準沒能夠有效的阻止它繼續排污,反而成為它繼續排污的借口,排污費成為其排污、治理環境污染的擋箭牌。因此我國的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那么該如何完善我國的環境保護機制?本文對此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完善,環境污染,防治機制
1.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機制的立法完善
我國關于環境保護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主要涉及原則、環境的監管、環境的保護、污染的防治以及法律責任五個方面的內容。
1.1環境保護的原則
環境保護法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2沒有給予環保民間組織和公民的訴權,不利于對于污染和破壞環境行為的打擊。只是給予公民的檢舉控告權。根據憲法精神,控告權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檢舉權指公民對于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檢舉和控告的主要區別在于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檢舉人一般與事件無直接聯系。而環境保護法中的檢舉、控告的對象是污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個人,由此可見環境保護中的檢舉、控告和憲法意義上的檢舉控告含義差別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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