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得到廣泛的應用,信息大爆炸便成為了新時代的特點之一,個人信息泄露的事件頻發,迅速發展的大數據信息系統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不斷提高。在信息混雜的大環境之下,對個人信息的防范和保護工作迫在眉睫,大數據產業也面臨了重要的技術問題。論文旨在通過對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的現狀進行探究并提出對策,讓不法分子無法獲取個人信息、無法使用個人信息和無法逃脫法律懲戒。
本文源自新晉商【2020年第06期】《新晉商》雜志,山西出版傳媒集團主管,山西出版傳媒集團;山西省人民政府參事室(文史館)主辦。于2005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創刊,CN:14-1350/F,本刊在國內外有廣泛的覆蓋面,題材新穎,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的特點,其中主要欄目有:對話晉商精英、關注財富生活為主線等。
1 引言
個人信息通常被認為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家庭住址、聯系方式、賬號密碼、行蹤軌跡、健康信息等。個人信息常涉及個人隱私,公民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重要內容被我國民法所明確保護。如果這些信息被犯罪分子使用,這不僅對個人自身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響,還會導致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出現。為了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與大數據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保護互聯網用戶的信息安全與個人隱私泄露情況勢在必行。
2 個人信息安全現狀
《2019年網民網絡安全感滿意度調查活動總報告》顯示,有58.75%網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過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報告還提到,37.4%網民認為網絡個人信息泄露“非常多”和“比較多”,認為“有一些”的網民占43.6%,占比最高。大多數網民都遇到過懷疑或確認個人信息被泄露、被盜用的情形。2018年9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已將個人信息保護法列入議事日程,相關立法呼之欲出; 2019年6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發布《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對“利用網絡開展數據收集、存儲、傳輸、處理、使用等活動”提出要求。在市場監督層面,2019年1月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開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的公告》,針對各類應用程序中存在強制授權、過度索權、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違法違規使用個人信息等突出問題,展開全國范圍的專項治理。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發布會,發布網絡犯罪大數據報告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司法大數據反映出,19.16%的網絡詐騙案件具有精準詐騙的特征,即不法分子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有針對性地實施詐騙,極大地提高了詐騙得逞的可能性。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也稱,“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泄露風險嚴峻”是上半年互聯網網絡安全狀況具有的四大特點之一[1]。
3 個人信息安全存在的問題
3.1 權利人自身保護意識差
權利人自身要加強保護意識。在調查中,有總數達到46%的受訪者對“個人信息安全了解情況”表示“一般了解”“不了解”甚至“沒有”。大數據時代,對于一些網絡應用,網民必須授權系統可以訪問其個人資料才能實現操作,然而系統并未明示個人資料的可訪問范圍,網絡服務提供商經常存在過量獲取用戶信息的行為,而網民對此卻知之甚少。由于不良習慣無意識流出,形成無意識的安全隱患。對于自己的信息是否被竊取或者泄露并未產生關注。
3.2 網絡服務提供者監管缺位
信息時代,網絡個人信息已成為一種資源財富,有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驅動下,通過采集、收集、盜取等手段獲取個人信息數據后超出范圍使用,所謂超范圍使用,通常企業通過一定的所謂合法的形式拿到個人信息,但是拿到以后使用信息的目的、用途以及范圍,并非信息權利主體所熟知他們會進行出售。同時,部分網絡服務商為了追求最大利益,亦存在相互透漏個人網絡數據的行為,增加了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和隱患。他們會對互聯網對一些數據信息進行更進一步或者深層挖掘,這種挖掘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侵犯了權利主體的權益。互聯網企業之前可能告訴權利主體,獲取信息是基于特定的目的或者在特定范圍內使用,但是進一步挖掘就有可能觸犯了約定。
3.3 現有法律制度實施效果不佳
個人信息權成為一項人格利益被提出,但是并沒有改變其保護不足的現狀,在法律實踐中,公民人格利益保護存在一定的難度。個人信息存在于復雜的互聯數據共享中,早已被商家當作商品一般,在實際流通中具有財產性、利益性。但是對于個人信息權的法律屬性,現在仍存在較多爭議,個人信息是否具有財產性,個人是否對其享有物權上的所有權,現有法律對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規定不明確,也使對其保護的途徑模棱兩可。沒有傳統的立法作為基礎,僅靠互聯網立法,難以規范一些危害互聯網安全和秩序的行為。
4 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對策
個人信息的泄露和倒賣不僅讓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甚至可能危及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以下是應對個人信息泄露的防范措施。
4.1 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大數據的增長速度較快,信息來源多,所面臨的最大威脅在于數據偽造與信息失真。個人信息的自我保護意識淡薄也是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我們應該做到及時判斷,提高個人的辨別能力,理智填寫有關個人信息和隱私的東西,對一些必要應用進行加密。同時,我們每個人都要能從自身安全層面意識到合理的信息管理的必要性,要不斷結合自身內部需求與外部制定管理體系,從而有效保護自己的信息和隱私。而網站和運營服務商堅守保護用戶信息和隱私的承諾,加強對自身以及第三方的管理。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個人信息泄露的嚴重后果。了解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另一方面,應重點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一旦發現個人信息泄露和違法使用的行為立即向監管部門舉報,依法維護好自身權益。
4.2 政府加快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管
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監管。持續推進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各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各自行業的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治理行動,形成長效機制。創新監管手段,引入第三方檢測評估和認證監測機制,引導數據安全服務市場健全發展,不斷提升網絡運營者個人信息保護的主動性。監管部門加強整體監督,政府部門建立基礎保障平臺,企業采取全面防護措施以及用戶提高信息保護意識。監管部門加強整體監督應積極開展信息盜取的專項研究,對機構采取合規支撐、培訓認證、技術檢查的方法指導其盡量避免發生敏感信息泄露事件。政府部門還可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對各單位的重要績效考核指標之一,提高單位領導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程度,以加強各方面管理要求和技術要求的落實,提高單位整體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
4.3 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以保障
減免個人信息和隱私泄露,使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的及時確立是必不可少的。對于具體操作而言還要建立相關流程、發布指南說明。而法規等方面要強化市場的自律性,盡可能完善大數據相關企業的信息使用安全性,預防信息泄漏以及信息惡意專賣等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需要做好相應的監督與管理工作,構建完善的信用數據庫的同時實現對征信系統的完善,做好對惡意信息傳播的控制與監督,從而預防和減少詐騙現象的發生。加大對盜取個人信息和隱私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堅決抵制違法行為。無論在何時,都應對罪犯的隱私權保護問題進行立法范疇內的規范。
明確罪犯有哪些隱私權,這些隱私權應該如何實現。有哪些隱私權由于與監管權的沖突而不得不放棄。更應該明確規定罪犯的隱私權受到侵犯應如何救濟,以及侵犯主體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2]。
4.4 社會輿論方面
目前出現很多因個人隱私泄漏而被社會公眾人肉的現象,大數據時代背景下,信息傳播速度之迅速,往往存在著壞事傳千里。因為一些鍵盤俠、一些水軍導致當事人自殺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我們更應該有自己的主見,提高自我辨別意識,理智分析當事人的做法。每個人都有自由言論的權利,但一定要遵守自己的義務,守住底線,不惡意侵犯他人的信息和隱私。
5 結語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是“權”也是“利”。隨著信息社會的發展,個人信息泄露逐漸成為一個社會共性問題,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是一個系統性工程,這既需要個人的警惕和自律,也需要相關企業平臺的自律,更需要懲戒力度的加強。5G時代來臨之后,網絡信息會更加發達,所以我們要更加提高警惕,從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同時發力,保護個人信息的安全。雖然大數據時代存在一些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泄露的問題,但是人們還是看好大數據的發展前景,并相信將來從科學技術、制度建設和個人意識等方面的提高,克服這些弊端。
【參考文獻】
[1]張莉.數據治理與數據安全[M].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19.
[2]嚴超.大數據時代信息安全管理問題研究[J].無線互聯科技,2018(18):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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