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微信已成為人們重要的社交工具之一。伴隨著微信的流行,一種新的營銷方式也在不斷壯大――微信購物。微信購物也是電子商務的一種,很多人對微信購物也進行過研究,本文是一篇評職稱論文發表范文,主要論述了微信購物模式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困境與破局。
摘要:微信購物已經突破其社交工具的初始功能,演變成為一種流行的購物模式。由于微信購物區別于傳統的網絡購物,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殊性,也使得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呈現出自身的特殊性。在分析微信購物與傳統網絡購物區別的基礎上,針對微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原因,對如何完善微信購物模式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出了一些可供借鑒的建議。
關鍵詞:微信購物,權益侵害,消費者權益
微信購物看上去很時尚,但其背后卻隱藏著諸多風險,目前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微信平臺,對微信購物的監管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空白。微信設計的初衷并非是為了購物,因此在購物方面其自身存在著天然的安全性差的弱點。由于微信購物以朋友圈的交易為主,無需營業執照,沒有評價機制,缺少信用擔保。因此一旦在購物中出現糾紛,一方面,因為礙于朋友關系不好意思追究責任;另一方面,即使真的要追究責任,在操作中會出現責任主體難以確定、訴訟法院難以確定、證據難以取得等問題,而這將導致消費者維權的失敗。因此,在現實生活中,隨著微信購物的不斷發展壯大,消費者權益遭受侵害的案件時有發生,但維權成功的案例比較少。本文擬在分析微信購物特征的基礎上,針對微信購物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提出一些個人見解。
一、微信購物的概述
(一)微信的概述
微信是騰訊公司于2011年推出的一種社交軟件,主要功能是在智能終端上通過網絡提供即時發送免費語音短信、視頻、圖片和文字等的免費通訊工具。在新媒體技術的支撐下,微信以智能手機為基礎,以手機客戶端為依托,以增強用戶體驗為目標,融合了短信的文字、彩信的圖片,同時擴充了語音和視頻功能。微信相比傳統的社交軟件具有以下特點:(1)私有性。微信普通用戶之間,需要互加好友才可以對話。因此,微信用戶之間是對話關系和朋友關系。(2)準確性。基于微信朋友關系,微信的信息可以精準推送。(3)互動性。用戶之間可以相互關注,互動可以隨時開展。(4)頻繁性。用戶使用微信的時間以及頻繁程度遠高于其他社交軟件。同時,微信具有資費低、功能新穎、方便快捷等特點,因此一經推出就受到廣大網民的熱捧。據統計,在微信推出的短短兩年時間里注冊用戶量已經突破6億,成為亞洲地區最大用戶群體的移動即時通訊軟件。隨后,微信又推出微店鋪。微店鋪通俗而言就是基于微信的線上商店,無需資金成本,也不用守在電腦旁,一切通過一部手機就可以經營。因此微店的推出真正使得購物無處不在、無時不在。
(二)微信購物的分類
微信購物是指利用微信這一網絡媒體平臺實現商品交易的購物模式。利用微信從事商品交易的賣方通常稱之為微商。目前微商的經營模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經過微信認證的公眾賬號交易,即微店交易
這種模式與傳統的網絡購物具有相通性。例如在微信與京東合作推出的京東微信購物平臺中,商品的提供者主要是在京東這個網絡平臺上認證過的商家,這些商家既在京東進行經營,又在微信平臺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還有一部分是通過注冊微信公眾號進行商品或者服務推廣營銷的商家。這部分商家需要在微信平臺進行認證。總體來講,這種微信交易跟傳統的網絡購物模式差別不大。主要的區別在于微信平臺不是一個專業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并且微信認證不需要實名認證。
2.私下朋友圈的交易
這種交易模式帶有很強的隱秘性。經營者可以通過注冊微店,然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進行推廣;或者不注冊微店直接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布商品信息。這兩種方式相對于第一種模式,更像是一種線下朋友的線上交易。
二、微信購物與傳統網絡購物的區別
微信其設計之初就是一個社交工具,微信購物的發展壯大可以說是無心插柳的結果。微信購物與傳統網絡購物有以下不同。
(一)交易平臺虛擬性上的區別
微信購物從本質上看也屬于網絡購物的一種,但是它相較于傳統的網絡購物平臺具有虛擬性更強的特點。目前在微信上開店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下載一個微店程序到手機上,輸入驗證碼、身份證號,綁定銀行卡,這樣就可以開設一家微店;一種是直接在自己的朋友圈推送商品信息,與自己的朋友圈的朋友完成交易。這兩種模式都具有相對封閉性的特征。雖然第一種模式需要綁定銀行卡,但是其他的信息可以是虛擬的,微信平臺并不進行實名認證;因為微信朋友圈本身不是一種“第三方交易平臺”(第三方平臺應當是搭建一個購物平臺,專門用于交易),因此,第二種模式下的交易就完全是一種私下交易行為。但是,在傳統的網絡購物平臺例如淘寶上開店,則需要支付寶實名認證、發布10件以上商品、開店考試等環節,甚至像天貓還需要提供正品保證金,并且商家在淘寶上可以曬信用、曬評價等。因此,相較于傳統的網絡購物平臺,微信店家沒有評價機制、信用擔保、第三方交易平臺,這就使得微信購物具有虛擬性更強的特點,同時也就是說,微信購物相較于傳統網絡購物有更大的風險。
(二)交易的便捷性上的區別
傳統的網絡購物需要登錄一個網絡交易平臺,消費者在這個平臺上面對著海量的貨物信息,往往需要比較很久才能夠下單,因此在傳統的網購模式下,消費者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去比對、選擇。但是在微信購物模式下,消費者的針對性非常強,只需要關注自己需要的商品信息,并且可以與賣方通過對話實時地溝通商品信息。同時,微信購物以智能手機為依托,可以利用比較零散的時間完成購物。因此,相對于傳統的網絡購物,微信購物具有更加便捷性的優勢。
(三)支付方式上的區別
目前在微信購物中,支付方式的選擇比較靈活。買方可以選擇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銀行轉賬等多種支付方式。但是,在實踐中往往由于受支付寶和微信支付注冊及交納保證金等復雜程序的限制,很多賣方并不愿意使用,而較多地采用銀行轉賬或當面付款的方式。相比較于支付寶、微信支付這些有第三方擔保的支付方式,轉賬或當面付款的支付方式會給買者帶來很大的風險。比如,在實踐中如果遇到賣方收款不發貨或者退貨不退款的情形,買方就很難維權。因為即使經過微信平臺認證的微店除了綁定銀行卡時需要提供賣家的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以外,其余都可用虛擬名稱來進行。因此,一旦發生糾紛,很難定位賣方,從而難以維權。 (四)內部監管上的區別
傳統的網絡購物方式(例如京東、淘寶)存在內部監管系統。首先,傳統的網絡購物存在第三方交易平臺,因此對商家的行為第三方交易平臺可以實時進行監管。其次,這些購物平臺都有一個買方的評價系統,買方可以對賣方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評價,這對賣方也是一個很好的監管方式。但是在微信購物模式下,不存在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監管,也不存在買方的評價系統,因此在這種購物模式下不存在內部監管系統。
(五)法律監管上的區別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范的是經營者的經營行為,而法律上的經營是指以盈利為目的的、長期性營業行為。因此,在傳統的網絡購物平臺上銷售商品的商戶應當屬于經營者,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制。前文述及,微信商戶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微信平臺上注冊微店,一種是利用現有朋友圈進行經營。因此,如果消費者是通過微信認證的公眾賬號購買商品,消費者的權益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保護,可以享受“7日內無理由退貨”的“后悔權”。消費者一旦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向微信經營平臺和工商部門投訴等方式維權[1]。而消費者如果是通過私人微信賬號進行交易,則無法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自身的權益。在這種情形下,消費者只能通過《合同法》等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微信購物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困局
(一)法律規定不夠明確,缺乏有效監管
我國目前針對網絡購物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電信條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等,沒有專門針對網絡購物環境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并且現行有關網絡購物的法律規范整體上存在著內容散亂、體系不夠完備以及可操作性差等問題,這就導致目前的法律無法滿足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要求。
另外,我國關于網絡購物的法律規范還存在著立法層級不高、立法過于原則的弊端。涉及網絡購物方面的法律規范如《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是由人大制定的,其他諸如《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管理試行辦法》等則屬于部門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這些部門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存在著立法層級不高、內容過于原則性等問題。
由此,在我國目前的立法現狀下,對于網絡購物的監管存在著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二)消費者難以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合法權益針對網絡購物,我國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第25條中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法律規定的特殊商品除外。”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那么,消費者采用微信方式購物,是否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利用既有朋友圈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完成交易的行為,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范[2]。這主要是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范的是經營者的經營行為,而利用既有朋友圈進行的交易難以認定為經營行為。消費者因此遭受損失的,只能通過《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三)賣方信息不明,消費者維權難
微信的一個最大的優勢即在于利用朋友間的信任關系進行經營。因此,微信經營者往往通過添加朋友、朋友的朋友等方式,擴大自己的目標客戶。但是,由于微信平臺自身的原因,導致在微信上售賣商品并不需要進行實名認證。因此,大部分“微商”并沒有實體店、店家真實信息不全、沒有評價機制、沒有信用擔保、沒有第三方交易平臺,因此在發生侵權案件以后消費者通常無法提供與其交易的經營者的真實經營地址、網絡IP地址或者真實姓名。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些案例表明,一旦在微信上發生糾紛后,賣方只要把買方拉入黑名單或者干脆關閉賬戶人間蒸發,買方完全沒有辦法獲知賣方的真實有用的信息。因此,消費者往往只能通過購物小票或包裹單上的發貨地址來定位賣方。但是,一方面,購物小票上的賣方信息不一定真實;另一方面,有時發貨人并不是與消費者直接交易的賣方,因而無法追究發貨人的責任。因此,消費者通過微信購買商品,表面上看屬于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但是,賣方是否具有經營主體資格無法明確,這就導致消費者難以舉證維權。
(四)消費者具體維權成本高
在微信購物中一旦發生侵權案件,消費者面臨的第一難題是立案難。此問題的分析如下:首先,網購金額一般較小,還遠達不到立案的標準,即使數額巨大,達到立案標準,還需要消費者耗費較多的時間和精力,獲取他們之間存在交易事實的證據。其次,微信購物中的付款往往是由買方直接把錢打到賣方的網銀,承擔舉證責任的消費者,就需要證明他們之間的轉賬行為是基于自己和賣家之間的交易合同,而不是由于贈與或借款等其他原因而存在。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微信用戶刪除了當時的聊天記錄,將為舉證設置了障礙,聊天記錄可更改的特點也增加了證據鑒別的難度。最后,消費者在維權上的成本過高,這也導致大多數消費者在遭遇侵權時自認倒霉,不了了之[3]。這也使得微信購物徹底遠離了網購求便宜、圖省事的初衷。因此,微信購物中一旦發生交易糾紛,消費者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克服舉證的重重障礙,并且承擔維權上的過高成本。
四、微信購物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破局
由于法律規制的缺位以及微信購物自身的特點,導致在微信購物環境下消費者的權益難以維護。但是,目前微信確實已經成為一種不容小覷的網絡購物平臺,而且在將來還會不斷發展壯大。因此如何防范微信購物中存在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將變得尤為重要。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一)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關于網絡購物糾紛適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傳統的法律。2005 年 4 月 1 日正式實施的《電子簽名法》是我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但是這部法律主要針對我國電子商務、電子政務進行規范,對于網絡購物的糾紛,這部法律還不能完全適用。因此我國必須加快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工作。在此,筆者建議,一方面,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一章,針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特點,制定可行的保護措施;另一方面,參照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經驗,制定《電子商務法》全面規范和統一電子商務的操作規程,切實保護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針對網絡購物中主體確定難、訴訟法院難以確定、消費者知情權和隱私權易受侵害等特點[4],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
(二)利用現行法律規范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我國目前雖沒有專門法律規范對微信購物進行監管,但是現行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保護法》仍然可以適用于微信購物。因此,在還沒有制定專門的《電子商務法》之前,可以依據現行法律規范對微信購物中消費者的權益加以保護。
1.利用現行《合同法》對微信購物合同進行規范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 11 條規定,電子合同是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呈現的書面合同。微信購物合同在性質上屬于電子合同中的一種。因此當發生合同糾紛時,消費者可以以現行《合同法》為依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微信購物合同可以通過短信、語音對話、圖片或直接通過掃描二維碼等形式成立。這使得微信購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電子合同,呈現即時性、隨意性、無契約性等特點[4]。針對微信購物合同的特殊性,在處理合同糾紛時,應當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增強現行法律法規的可適用性和操作性。
2.利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大對消費者的權利救濟
我國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物,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服務者真實信息的,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因此,如果消費者通過微信平臺認證的公眾賬號購買商品的,消費者要求微信平臺提供銷售者的真實信息,否則,消費者可以要求微信平臺賠償損失。如果消費者是通過私人微信賬號進行的交易,則只能作為雙方個人達成的交易,無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的規定維權。但消費者仍然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的規定,直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三)加大對微信平臺的內部監管力度
從技術層面來說,作為微信的提供者,騰訊公司需要對微信購物做出保障,既要規范微信賣家的行為,又要保障微信買家的安全。首先,騰訊公司應從道義上盡到提醒責任,在產生交易的內容時應及時告知交易買方微信購物可能存在的風險;其次,騰訊公司應當加大對微信平臺用戶的監管,例如可以建立微商黑名單,凡是被舉報過并被核實的商家或者個人拉入黑名單,終身不得在微信上進行經營;再次,可以建立微商的實名認證,凡是在微信上進行經營的商家或者個人都要進行實名認證,如果沒有進行實名認證,作為懲罰也將被拉入黑名單;最后,騰訊公司可以將微信上的交際行為和經營行為相區分,并賦予不同的微信賬號,以方便監管。
(四)加大政府監督力度
從政府監管層面來說,作為監管部門,應該加大監管的力度,杜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發生。微信平臺本身是一個具有個人功能的平臺,完全不屬于公共平臺,目前對于微信朋友圈上的經營活動,政府監管還是個空白,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微信注冊有多種方式,它不一定是實名的,信息發布的位置和渠道也是比較帶有私人性質的,即使發生侵權后,消費者進行了投訴,也往往由于無法提供商家店鋪具體的地址、聯系方式和雙方網上交易記錄,使得維權難以實現。鑒于此,筆者建議把微信交易平臺納入政府監管的范疇。
基于微信平臺自身的特點,政府可以通過騰訊公司的技術支持,把其納入監管范圍,加大對微信平臺的監管力度。
(五)加大微信平臺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增加了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義務以及責任認定,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具有嚴格的審查義務,并且當消費者通過網絡購物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網絡經營者要求賠償。這些規定在發生網購糾紛時雖有利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對網絡平臺提供者而言責任過重。我們以淘寶為例,在上面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商家不計其數,如果讓阿里巴巴去承擔如此重的審查和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筆者認為,當發生網購糾紛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如果已經盡到了形式審查義務,其就可以免責;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沒有盡到形式審查義務,其應承擔連帶責任,同經營者共同賠償消費者[5]。
當消費者在微信平臺購買到了虛假產品或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以后,如果騰訊公司沒有盡到形式審查責任,例如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或者明知銷售者利用微信對消費者進行侵權不采取措施,騰訊公司就應對消費者的權益受損負責。
鑒于微信的特點,針對有些經營者并沒有在微信平臺注冊為公眾號,而僅僅是利用朋友圈進行營銷的,筆者認為不應當加諸微信平臺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從技術上來講,微信平臺提供者無權對這些私下的交易進行監管,但應當對消費者盡到一定的提醒義務,例如當對話框中涉及到交易的信息時,應提醒消費者交易的風險,否則,微信平臺提供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六)消費者自身維權意識的增強
在目前對于微信平臺購物沒有相關立法和監管的情況下,消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增強自己的維權意識,可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減少損失。
作為買方應該提高警惕。實踐表明,在微信朋友圈售賣的商品很多是假貨、劣貨,因此即便是熟悉的朋友,也應當提高警惕。消費者可以從微信平臺上有資質的經營者那里購買商品。微信平臺上的經營者的行為不一定都構成法律上的經營行為。法律上的經營行為是指具有持續性、以盈利為目的的行為。因此,在微信圈里短期的行為難以構成法律上的經營行為,法律難以對其進行監管。而對從事長期經營行為的經營者,一旦發生糾紛以后,監管部門還可以對其進行有效監管。
另外,在發生糾紛后,消費者將對其轉賬行為負舉證責任,需證明其轉賬行為不是由于贈與或借款等其他原因而存在,而是基于自己和賣家之間交易合意,這時,有效的聊天記錄就顯得非常重要了。按照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聊天記錄、短信等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因此消費者在與賣家完成交易后不要立即刪除聊天記錄。其次,消費者在付款時盡可能選擇第三方平臺將貨款支付給賣家,減少消費者的損失。在微信“先付款后發貨”的模式下,如果沒有第三方平臺的擔保,消費者將有可能遭受付了款卻收不到貨的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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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寧立志,許多奇.試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價值取向[J].法學評論,1999(4):6066.
[3]劉德良.論網絡消費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與消費者保護問題[J].新疆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4):6671.
經濟學職稱論文發表期刊推薦《經濟問題探索》(月刊)1980年創刊,是由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辦的專業性學術經濟期刊。本刊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研究探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理論和實際問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讀者對象為經濟工作者和經濟理論研究人員、各級經濟管理人員及大專院校經濟專業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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