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承載法律權威的判決書有其不可違改性,這份判決書不僅約束原告和被告還約束了法院,擁有形式還有實質上的雙重權威。然而,一些特殊情況下,這樣的審判可能會給未參與審判的第三人帶來合法利益的侵害,為了補救這種情況,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建立并開始發展。
本文源自法制與社會 2020年1期《法制與社會》雜志社理會不僅為社會各界提供了一個相互交流、總結行業經驗、樹立企、事業單位形象的廣闊平臺,而且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理事會法學專家解疑等方式為會員單位提供了法律保護的堅實后盾。同時,理事會也是一個集法理研究、法學交流、輿論監督于一體的高層次機構。我們企盼,以我們的資源和力量、正義和行動,以法律為支點,架起共同亟需橋梁,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概述
(一)什么是第三人撤銷之訴
1.概念
通常情況下,法院給的判決書是具有針對性的,只對當事人和法院起一個約束作用,這種約束作用往往具備了法律效應,有其強制性,然而在特殊隋況下也會對除了當事人雙方以外的第三方發生作用。也就是說第三人同樣受到了法院判決的約束即使是在沒有參與審判甚至不知情的情況下。實際上這就造成了對第三人的不公平待遇。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提出生效裁判對自身不利部分撤銷的請求就是第三人撤銷之訴。
2.第三人的范圍
第三人這個概念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中也有出現,而這兩者是有區別的。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第三人來說,更像是“案外人”。所以,如果對第三人的范圍有一個劃分,除了沒有參與案件審理和受判決影響自身利益外,還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不是案子的當事人,自身利益受到了案子審判結果的不利影響,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維權來保障自身利益。實際上后三個條件是筆者自己根據文獻進行的補充,法律條文只是簡單的說明,沒有明確的規定。
3.第三人撤銷之訴性質
案件中的當事人經過案件審理后,通過法院下達的判決書對權力、法律上的關系進行設定、改變或者消滅就是形成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屬于形成之訴或者變更之訴。事實上,世界上沒有完美的法律條文,哪怕是1787年憲法,也烙下了種族歧視的恥辱,但是對條文不斷修改補充,使其適合現代司法要求是一件必要的事情。同樣的,面對條文缺陷,機構需要設置補救措施,由此第三人撤銷之訴出現了,它就是針對已經塵埃落定的判決結果的非常時期的非常的補救措施。這也意味著,它的適用條件需要嚴格限定。同時,它的訴訟類型屬于獨立型,即作為一個全新的獨立于原先的案子進行上訴。因此不需要依賴原案,可以用自身名義向原案受理法院提出受理要求。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特征
1.當法院的判決給出,且這個判決具備法律效力時,對第三人合法權益有侵害才會被提起。
2.保護第三人的實體利益,只有當第三方的利益構成了被侵害才被啟動。
3.提出的目的主要是撤銷判決中對自身產生的不利影響。
作為一種補救措施具有一定對審判機構的監督性。
二、我國大陸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行使方式
我國是偏向大陸法系的國家,因此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模式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大陸法系國家第三人行使撤銷權的方式之一,另一種方式是提起第三人再審之訴。法國、我國大陸地區、我國臺灣地區是現在己知世界范圍內設置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由于不同的設置目的和理念,我國大陸地區和法國、我國臺灣地區并不一樣。由于虛假訴訟和訴訟欺詐案件的頻發,為了應對這種情況,我國大陸地區才設置了這個制度,因此,相比較而言,行使條件上也顯得更嚴苛。我國大陸地區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行使方式是在基于承認生效審判卻對未參與訴訟第三人發揮效力并損害其利益的前提下單獨設置,來事后對判決效力進行限制,撤銷原判決對自身不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從而保護自身利益。
三、我國大陸地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缺點與優點
(一)缺點
1.第三人主體不明
法律條文只是簡單說明第三人是非原告和被告但自身利益受到不利影響的法人,卻沒有適格條件也沒有具體標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僅給受理案件帶來影響,也影響第三人利益。
2.程序定位不當
我國除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還有一個制度叫做案外人中請再審制度。但是《民事訴訟法》中對二者并沒有清楚明確的主體界5艮劃分,因此使得第三人面對需要維護自己的權利時因為沒辦法做出有效評定而無法做出選擇。
3.啟動條件嚴苛
司法實踐中,有很多第三人利益受到侵犯卻因為嚴苛的啟動條件而望而卻步。這些嚴苛的啟動條件包括:其一,當事人需要自己證明自己是因為責任不在自己所以才沒有參與原案的訴訟,這叫做自己承擔舉證責任。其二,當事人可以采取上訴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當判決、裁定、調節書沒有生效的時候,只有是判決、裁定、調節書已經生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第三人撤銷之訴。其三,當事人還需要證明自己合法權利受到損害,也是說當事人需要承擔起證明責任。其四,當事人還需要證明已經具備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節書有審理程序上的問題或實體上有錯誤。
(二)優點
1.與訴訟模式契合
由于我國大陸地區是偏向大陸系法律建立的獨立法律體系,所以在立法思路上是承認原告和被告之間裁定判決具備法律效力向第三人擴張的基礎上在之后設置的完全獨立的撤銷權行使方式。因此采用的訴訟模式是基于唯物論理論指導上的“規范出發型”。通過獨立設置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賦予第三人對原先的判決的對自己不利的事后撤銷權以此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以此來看,這和現在進行的訴訟模式相契合。
2.完整保護第三人利益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第三人撤銷權的其中一個,還有一個是第三人再審之訴。第三人再審之訴是基于再次審判訴訟的權利形成的制度,因此也就保留了再次審判訴訟權利的本質。而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基于自身合法權益遇到侵害可以上訴的權利,保留的是起訴權的本質。再審和起訴是兩種概念,前者采用再審來保護第三人利益卻沒有顧及其實際權益因為沒有經過程序保障受到侵害的實質,相反的,后者通過一審程序顧及第三人實體權益因為沒有經過程序保障受到侵害的事實并采用上訴方式進行救濟。
(1)保障實體利益:采用一審程序,通過上訴方式,完整保障了第三人初次受到完整審核后救濟的實體權益。
(2)好的裁判效果:第三人撤銷之訴僅僅撤銷了對第三人不利生效裁判的效力不改變當事人之間的判決效力,同再審之訴的完全撤銷當事人間的判決效力不同。因此產生的影響只是局部而非根本動搖。
(3)較好均衡雙方權益:第三人撤銷之訴完整保護第三人合法效益的同時也較好地均衡了第三人和原案件雙方的利益。
(4)確保審判穩定性:作為一種事后限制措施,在調和雙方合法利益又保全第三人權益的同時,也保護了審判權威,使其比較穩定。
四、對我國大陸地區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完善建議
(一)已經完善
實際上,很早以前,行業相關人員已經意識到第三人撤銷之訴存在的問題,并不斷改正,縱觀法律條文不斷的修改和司法解釋的不斷補充可以窺探到這一事實。最后到2015年,針對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之訴的矛盾,司法解釋做出規定以此排除第三人重復提起撤銷之訴和再審之訴以此緩解兩者之間的張力。然而根本矛盾依舊存在。
(二)還需完善
1.優化立法模式
通過單獨設置第三人撤銷之訴對第三人利益進行補救,不僅能夠解除雙撤銷權并行規定的困境還可以解決再審之訴和案外人并列設立的立法困境。
2.優化制度
因為早期法律條文制定過于粗放導致實際司法實踐難度較大,因此不論是事由提起還是立案條件亦或是判定范圍,都需要有一個合理的細化以此來完善制度。
3.適當放寬第三人范圍
我國的原告范圍只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樣狹窄的范圍使得許多不符合兩種情況下的第三人無法通過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適當擴格主體范圍,可以做出判決書危機合法權益的具體范圍以此來確定第三人可以撤銷之訴的范圍,使得更多沒有參與審判自身利益卻受到損害的第三人可以恢復自己受損的權益。
4.健全防控機制
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建立的原因就是訴權的濫用和大規模的虛假、惡意訴訟。案外也經常有第三人濫用撤銷權以此擾亂正常生效審判,挑戰了裁判的權威性。應當建立預防措施和相關的懲罰機制來解決這樣的一個問題。從這一層面看,我們可以學習法國的制裁措施,嚴重的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甚至保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給司法實踐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結語
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情況近年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且愈演愈烈,為此出現了第三人撤銷之訴。順應潮流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在2005年用法律條文正式確立。和它起本質作用的是再審之訴,兩者表現形式和內涵不同,但是都是通過各自的形式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都各有其優缺點。盡管兩者目前都有缺陷包括我國司法第三人范圍過于狹窄、程序錯誤、內容不明確等問題,但是隨著時間流逝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增加,民眾的司法需求,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改良也就成了必然。在這篇文中,筆者給出了優化立法模式、優化制度、適當放寬第三人范圍和健全防控機制四種措施。越來越完善的法律不僅可以對虛假訴訟這些人進行相應的懲罰,也對原案件人員和第三人的權益進行有效平衡,不但保障了第三人利益,也盡量減少對原案件人員的利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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