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由“熟人社會”向“生人社會”轉型是一個以結構轉換為核心,同時帶動整個社會體制的轉變、利益結構的調整和思想觀念的變化等諸多方面的社會變遷過程,社會治理面臨著諸多挑戰。法治化治理是最穩定、可靠的治理。政策、經濟、實踐、制度、組織保障層面為“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條件依據。“生人社會”治理模式要以法治為主導,樹立法治權威,重構社會信任,努力做到法治、德治、自治等三治融合,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本文源自理論探討,2020(06):60-65.《理論探討》雜志,于1984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創刊,CN:23-1013/D,本刊在國內外有廣泛的覆蓋面,題材新穎,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的特點,其中主要欄目有:黨建研究、爭鳴與探討、政策學研究等。
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大趨勢是從“熟人社會”逐漸向“生人社會”轉型。我國由“熟人社會”向“生人社會”轉型是一個以結構轉換為核心,同時帶動整個社會體制的轉變、利益結構的調整和思想觀念的變化等諸多方面的社會變遷過程。社會轉型使社會的經濟形態、政治制度、文化形態、思想意識等領域發生了深刻變化,出現諸多的問題和矛盾。
一、“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含義與條件依據
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概念,準確地區分了中國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即“熟人社會”和“生人社會”。費孝通先生指出:“鄉土社會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會;這是一個‘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1]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隨著工業化、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遷,逐步邁向“生人社會”。
(一)“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含義
關于“生人社會”的概念,美國學者勞倫斯·弗里德曼認為,在當代世界,我們的健康、生活以及財富受到我們從未而且永遠也不會謀面的人的支配,并將與這種社會結構形態相對應的社會稱為“生人社會”。英國社會學教授齊格蒙特·鮑曼進一步指出:“我們所生活的世界幾乎被陌生人所充斥,而使得它看起來像是一個普遍的陌生世界。我們生活在陌生人之中,而我們本身也是陌生人。”[2]國際上特別是發達國家早已完成了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伴隨著這一進程也可以說已完成了由“熟人社會”向“生人社會”的嬗變轉型。在我國,“生人社會”則是伴隨著城鎮化進程產生的。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和人口大規模向城市的流動,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催生了“生人社會”的形成,帶來了“生人社會”治理問題。法治化治理是最穩定、可靠的治理。所謂“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是指治理主體在黨的領導下,秉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把法律制度作為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的基本準則,有效地促進經濟持續增長和社會公正、自由與平等的過程[3]。“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對于實現社會治理創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進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二)“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條件依據
1. 從政策層面看,全面深化改革是推進“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根本動力,全面依法治國是“生人社會”治理的法治保障。新中國成立七十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歷史性跨越,取得讓世人矚目的成就。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紅利為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提供了堅實基礎。進入新時代,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還要繼續全面深化改革。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導向和基本要求,為全面深化改革,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奠定了堅實理論基礎。“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就是要適應時代變化和需要,破除各方面體制機制弊端,完善法律法規和治理體系,推進各項制度日趨科學完備,構建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的社會發展機制,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生人社會”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在“生人社會”治理體系的框架下,增強各項制度治理的效能,把制度優勢轉化為高效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把“生人社會”建設和治理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全面深化改革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通過改革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為推進“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提供根本動力。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紅利為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障。依法治國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治國之保障,是經濟、社會順利轉型的基石,是實現社會公平的全面小康、實現人民幸福安康和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治本之道。為此,要堅持正確的法治理論引領,堅持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法治要體現在“生人社會”治理的方方面面。眾所周知,“熟人社會”缺少契約精神,對于中國社會來說,建立和保持“生人社會”人與人之間良好的社會關系,要讓法治文化、契約精神全面替代人治文化、圈子文化,讓規則意識全面取代關系意識,“生人社會”的發展需要規則之治。通過宣傳教育、輿論引導、關鍵少數帶頭等方式,切實增強全社會的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倡導和培育法治文化,形成尊崇憲法法律、守法光榮的良好風尚和法治氛圍。
2. 從經濟層面看,經濟結構轉型特別是勞動力結構的變動是“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助推力量,將為“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提供經濟支持。勞動力結構的變動,包括變動的規模、速度、流向,城市化、現代化、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深化是主要因素,促進經濟社會的結構性變化。農業生產率的改進、新農村建設、農村勞動力素質提高等也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創造了前提條件。2020年4月,國家發改委印發了《2020年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阻礙勞動力流動的不合理壁壘將被進一步打破,有助于加快實施新型城鎮化戰略。伴隨著農村勞動力向城市大規模轉移的浪潮以及勞動力跨區域流動加速,“熟人社會”加速向“生人社會”轉型,這種經濟社會的變遷必然帶來政策調整、治理機制轉型。其中最根本的是推進“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科學化水平。法治化是“生人社會”治理的主要路徑和最佳模式。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法治是維護正常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中的資源配置通過市場秩序、公平競爭來實現,就必須遵守一系列健全完善的法律規范體系,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經濟調節,但同時也要遵守社會公德等道德規范,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3. 從實踐層面看,在“生人社會”由于道德與權威的碎片化,法治憑借其中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承載起社會成員最普遍的信任。截至2018年,中國城區常住人口超過500萬的城市有15個,其中,城區常住人口超過1‚000萬的城市有上海、北京、重慶、廣州、深圳和天津。城區常住人口500萬—1‚000萬的城市有武漢、成都和南京等9個城市。當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使城市率先進入了“生人社會”,社會治理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2018年3月7日,習近平同志在參加廣東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化解社會矛盾,以良法促發展、保善治,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成為廣大人民群眾共同追求,確保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4]習近平同志的重要講話為“生人社會”治理改革創新提供了方法論指導和行動邏輯。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實踐背景下,社會治理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充分發揮法治在“生人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黨的十九大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要推動社會治理的重心向基層下移。應對錯綜復雜的“生人社會”治理問題,需要回應民生訴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嵌入共享發展理念,實現多元主體協同治理。法治化治理是我國“生人社會”治理的必然要求,法治是“生人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
4. 從制度保障層面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生人社會”法治化治理的制度性框架。這是習近平同志反復強調制度自信的關鍵和重點所在。“生人社會”不是拋棄社會主義制度,而是要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根本制度基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和根本遵循。習近平同志指出:“制度自信不是自視清高、自我滿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而是要把堅定制度自信和不斷改革創新統一起來,在堅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礎上,不斷推進制度體系完善和發展。”[5]“熟人社會”向“生人社會”轉型,作為社會治理基石的法律制度要動態地進行合理的“新陳代謝”,要與時俱進地推動法律制度創新,提高制度執行力,讓法治成為一種習慣、一種信念、一種價值理念,把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治理效能。因此,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還要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只有這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才能永葆生機和活力,為“生人社會”法治化治理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5. 從組織保障層面看,黨的領導是實現“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領導核心。這是中國共產黨的成功經驗,是習近平同志所強調的核心思想。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完善保證黨的領導的制度安排,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只有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才能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不斷前進,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征。實現“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最根本的是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三者有機統一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經驗。要運用法治原則和方法進行依法治理,在“生人社會”治理過程中,各級黨委特別是黨政主要負責人要發揮法治引領作用,把社會治理法治化作為自身的職責和基本任務,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生人社會”治理難題,將“法治化治理”責任落實情況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中,統籌把關,做好督促指導等各項工作。
二、“生人社會”治理面臨的問題
“熟人社會”的差序格局是以血緣、地緣、業緣等關系為基礎和出發點,而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的經濟利益和物質誘惑以及利益關系、分配方式的復雜化、多樣化,“生人社會”的道德倫理的他律作用下降,社會治理面臨許多新的挑戰和要求。
(一)人際關系疏離且社會冷漠滋長
“熟人社會”的人際關系是以血緣、地緣、業緣為基礎,較為自由和單純,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具有長久性,社會交往亦有長遠預期。倫理道德規范是熟人社會秩序的基石,人們更多地通過倫理道德規范來實現自律和他律。違背道德的代價非常大,一個人若是道德低下、道德敗壞,要付出很高的風險成本。而在“生人社會”,一方面由于社會變遷與外界環境變化,不管我們是否愿意,都要適應在陌生的環境下生活,包括和陌生人打交道、做鄰居、共同工作,他鄉和故鄉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另一方面,由于價值觀嬗變、主體意識和利益意識的膨脹等因素,人與人之間、家庭鄰里之間在“熟人社會”里的親密感、歸屬感、依賴感和責任感會被淡化,甚至會蕩然無存。例如,雇兇殺父的人倫悲劇;室友投毒;女子死在住了6年的出租屋內,3天后才被發現;社會廣泛關注的廣東佛山“小悅悅事件”等案件和事件,看似極端和特殊,但個中存在的不少問題帶有一定的普遍性。相對于“熟人社會”的溫情脈脈,在“生人社會”,人際關系容易疏離、緊張,社會難免產生冷漠。
在國際社會學界,法國社會學家迪爾凱姆在費孝通先生之前曾用“有機團結”和“機械團結”兩個概念區分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前者是在一起生長而產生的社會,后者是為了完成一件任務而結合的社會。而費孝通先生是以“差序格局”一詞來描述中國傳統社會結構和親疏遠近的人際關系。如同石子投入水中濺起的漣漪一般,由自己延伸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由漣漪的遠近來界定社會關系的親疏,社會網絡由近及遠分別是血緣親屬關系、熟人關系,這就是“熟人社會”中“差序格局”的人際交往的模式和社會結構。在“熟人社會”中,人與人相互熟悉,由熟悉而信賴,信賴的基礎來自人品、聲望等因素,因為“熟人社會”是鄉土性的,本身具有穩定性,人際交往模式遵循的是人倫、人情、人緣,人際關系基礎傾向于道德倫理。而“生人社會”的良性運行,同樣也需要倫理規范和道德準則。如何提高道德修養,告別社會冷漠,增強溫暖感,讓道德成為一種信念和信仰,這是當下“生人社會”治理面臨的一大挑戰。
(二)社會信任缺失且社會矛盾增加
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講,社會結構的轉型包括社會主體結構、社會權力結構和社會關系結構等的變化。我國由“熟人社會”向“生人社會”轉型,人際關系從熟悉、信賴到為彼此陌生、相互獨立所取代,傳統封閉、穩定的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就城市而言,隨之而來的是社會主體身份的轉變,即由“單位人”向“社會人”轉變。社會成員的流動性呈不斷加快的趨勢,社會交往日益頻繁,社會價值觀亦日趨多元。因而,“隨著社會復雜性的增加,社會規范越來越抽象,對行為的規定越來越模糊,不確定性也就越來越強,相反,在簡單的小范圍社會中,只同某些確切的對象形成聯系,集體意識具有確定的、確切的特征”[6]。在“熟人社會”中,因為彼此熟悉而自然形成信用和高信任度,因此,“熟人社會”的信任模式是人際信任,因血緣和地緣而彼此信任。“生人社會”的信任需要契約、法律等制度來維系,制度信任是“生人社會”中信任的一種重要模式。在“生人社會”中,一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細化,越來越多的社會交往行為發生在陌生人之間,包括不同時空、不同民族的素昧平生的人之間,社會交往的復雜程度遠遠超過“熟人社會”;另一方面,“生人社會”是與城市化、工業化、理性化、現代性和流動性相伴隨的,社會交往的廣度和深度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沖破了血緣、地緣的界限,社會網絡規模越來越大。人們的信任關系因為環境的改變出現了各種信任危機。人際信任收縮在于家人和好友中,對陌生人普遍信任程度低。醫患、民商等群體間的不信任,導致社會沖突增加,又進一步強化了社會的不信任,陷入惡性循環的困境中。
在現實生活中,假酒假煙、毒奶粉、瘦肉精等不守誠信的現象屢見不鮮。人與人之間缺乏信任,對陌生人心存疑慮和戒備,處處提防,是“生人社會”的特征之一。例如,面對陌生人求助,首先要考慮“會不會是陷阱”或者直接拒絕提供幫助;家長教育孩子“不要吃陌生人給的東西”“不要給陌生人開門”“不要和陌生人搭訕”;子女叮囑老人“不要接陌生的電話號碼”“買東西不要輕信陌生人的推薦”……再加上媒體披露的一些負面事件,諸如“扶人者反被誣陷為撞人者,不敢再做好人”“拾金不昧遭遇尷尬,被失主告上法庭成被告被討要更多的錢”等以及各種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更助長了“幫助人可能惹麻煩”的心理,放大了人與人之間的猜疑、防范和不信任,導致人與人之間關系、情感的微妙裂變,并且引發了大量的社會矛盾。這都不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對于社會的和諧,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有著極大的負面影響。“熟人社會”的特殊信任已不能很好地服務于“生人社會”的發展,如何重構社會信任,形成互信和諧的社會氛圍,成為“生人社會”治理必須解決的嚴峻問題。
(三)法治和文化制度的現代化建設明顯滯后
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變化。國際經驗表明,當一個國家的城鎮化率達到50%左右時,往往是社會矛盾高發期。我國城鎮化率在2011年業已達到51.27%[7],2019年城鎮化率為60%[8]。未來還將有很大一批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城鎮化給城市治理帶來極大的挑戰。伴隨著國內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口來往流動的更加頻繁(上海依然高居外來人口數榜首)、生產社會化和經濟關系國際化,我們會與越來越多的陌生人打交道,越來越多的社會交往行為和社會互動發生在不同時空、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互不相識、素昧平生的陌生人之間,全球交往日益普遍,世界既越來越大,也越來越小,我們的社會生活空間不斷延展。由此帶來的問題,如信任缺失、道德滑坡等都是相對于經濟層面現代化建設、制度和文化層面的現代化建設卻明顯滯后的必然結果,而這些問題也必將影響到經濟社會的快速、持續發展。
第一,在制度層面,法治建設不完善,對社會轉型過程中涌現的種種“陌生”現象缺少規則以及法律法規滯后,抑或有規則但沒有得到有效執行。第二,經濟高速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發展不均衡、分配不公問題、貧富差距問題、社會公信力問題等,使轉型社會的良性有序發展遇到了一些新的障礙。而公共服務社會化程度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趨向冷淡和陌生,間接削弱了彼此之間的相互依賴關系。第三,法律、道德固然是“生人社會”中必須重視的建設維度,但正如一個國家的實力包括硬實力和軟實力兩個方面一樣,作為人文精神支撐的文化制度建設也不可或缺。面對“生人社會”可能或已經帶來的種種困惑,文化作為一種精神力量,因其特有的吸引力和感召力,也應彰顯其價值擔當。也正是因為文化制度所具有的精神價值向度,使其成為在“生人社會”中法治建設和道德倡導之外發揮重要功用和精神正能量的力量,其相關建設也必須跟上。
三、“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重點
“生人社會”治理模式要以法治為主導,在法治框架內運行,重點從三個方面著手,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一)樹立法治權威,以法律規范“生人社會”中的行為
在“熟人社會”中,人際交往因“熟悉”而相互依從、相互配合,顯得井然有序。而在“生人社會”中,人員流動性強、互相不熟悉,尤其在涉及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時,道德習慣的規范作用會被弱化。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說,只有在現代社會中,由于社會變遷,在越來越大的社會空間里,人們成為陌生人,由此法律才有產生的必要。因為只有當一個社會成為一個“陌生人社會”的時候,社會的發展才能依賴于契約和制度,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才能通過制度和規則,建立起彼此的關系與信任。契約、制度和規則的逐步發育,法律就自然地成長起來。樹立法治權威,以法律和制度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和互動,是“生人社會”法治化治理的落腳點。第一,增強全民法治觀念。通過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強化全民法治意識,將法律制度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讓法治觀念融入每一個人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中,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培育“生人社會”中的法治觀念,政府應當在其中發揮示范作用,自覺遵從法律,嚴格適用法律,傳播正能量,引領社會風尚。第二,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受到侵害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和救濟,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制裁和懲罰,從而喚起民眾對法治的價值認同,進而自覺按照法律規則以及公共精神辦事,成為法治“懲惡揚善”功能的內驅動力,樹立起法治權威,實現法律規范社會成員行為的作用。
(二)推行誠信教育,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的社會制度機制
在“熟人社會”向“生人社會”轉型過程中,社會失范是一種普遍現象,社會信任危機已成為影響“生人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之一。公平公正是保證社會和諧有序的重要調節機制,在一個公平的社會里,人們更愿意相信他人,也更有助于提高對陌生人的信任,這是陌生人之間交往的基礎。社會信任的重構有賴于公正的社會分配結構、社會保障機制和誠信監管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同時,還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生人社會”,重構社會信任既是一項新課題,也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要大力推行誠信教育、道德教育,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生人社會”法治化治理必然要求建設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要求,社會信用體系是“以法律、法規、標準和契約為依據,以健全覆蓋社會成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基礎設施網絡為基礎,以信用信息合規應用和信用服務體系為支撐,以樹立誠信文化理念、弘揚誠信傳統美德為內在要求,以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為獎懲機制,目的是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建立健全社會誠信制度,褒揚誠信,懲戒失信,使整個社會成員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大幅提高,沒有了坑蒙拐騙和商業欺騙等行為,有的是熱情淳樸、公平公正的信用環境,從而促進“生人社會”發展與文明進步。
(三)努力做到法治、德治、自治等三治融合
隨著社會轉型進程的加快,社會結構和社會形態發生巨大變化,人們的社會關系、行為規范、思想意識、價值觀念等諸多方面也隨之發生深刻變化,使得當前的治理體系亟須在對已有治理實踐經驗進行總結的基礎上進行探索創新,健全“生人社會”治理體系。2018年1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精髓,也是新時期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發展方向”[9]。面對“生人社會”治理領域的新形勢新情況,要堅持和推動“楓橋經驗”,在傳承中發展,在發展中創新,在社會治理領域切實實現法治、德治、自治等三治同抓、三治合一,并使之有機統一于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具體實踐。法治、德治、自治既要相互貫通,又要協同推進,法治是引領和保障,德治是基礎,自治是目標,從而成為社會治理的有效載體和模式。第一,“生人社會”治理要以法治為引領,發揮法治保障作用,引導社會公眾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建構社會治理規則體系,創新社會治理體制,解決社會治理問題,推進社會和諧穩定健康發展。第二,要注重發揮道德在規范人們行為標準以及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中的重要作用,維護公序良俗,廣泛開展群眾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法治文化活動,弘揚時代新風,厚植法治的道德根基,夯實“生人社會”法治建設基礎。第三,要重視家風建設。《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鬃诱f,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把齊家放在重要位置,可見家風、家庭教育、家庭氛圍對于我們下一代、對于我們自己和整個國家的重要性。周恩來總理生前為他的親屬制定了十條“家規”,這不僅是周恩來總理對他的親屬的嚴格要求,還是周恩來總理嚴格自律的表現。習近平同志高度重視家風建設,他在2015年2月17日春節團拜會講話中指出,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重視家庭、重視親情。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第四,要積極發揮群眾自治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實提高自治能力,更好地發揮群眾主體作用。加強自治組織建設,強化自治組織作用,深化自治實踐,創新自治形式,豐富自治內容,提升自治組織的功能,激發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更好地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等社會自治規則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引導群眾依法依規理性反映利益訴求和有序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從而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發展活力和動力。如深圳市羅湖區進行了“活化賦權”社區治理法治化建設,從具體操作層面來講,“活化”就是激活和“壯大”居委會,賦權就是把法律賦予居民、社區組織的權利和資源落到實處,實現社區治理和基層民主有序發展。又如杭州市上城區以社區需求發現為內驅力,助推社區社會組織成長,這一創新實踐在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繁榮的同時,也促成了復合型社區現代化(包括法治化)治理體系的形成。盡管這些探索并不完全是針對“生人社會”的舉措,但在客觀上也有助于促進“生人社會”治理的進步。這些具體實踐創新,對于我們“生人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積極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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