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狀況與進展路徑
本文作者:李紹毅 單位: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在一般情況下,企業內部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比市場交易成本低,這種由于擴大生產或經營范圍導致平均成本降低的,就稱為具有范圍經濟或稱為具有范圍經濟性。保險業集團(控股)公司可以通過范圍經濟進入更廣闊的市場,并促使一些相關金融產品的交叉銷售成為可能,提高了經營的效率與盈利能力,使客戶得到多方面的金融服務。規模經濟是指在產品組合不變的情況下,生產的平均成本隨著產出增加而下降,即廠商的長期平均成本隨企業規模的擴大,生產能力的提高而下降的現象。規模經濟也可以從金融服務的產品中產生,當某一機構提供特定服務組合的成本低于多家專業機構提供同樣種類服務的成本時,就存在規模經濟。降低成本,通過規模經濟實現成本集約化是綜合經營的重要目標。
國外保險業綜合經營經驗
美、英等發達國家保險機構早已涉足綜合經營,并具有多家歷史悠久、實力雄厚的跨國保險集團公司,如,美國國際集團(AIG)、荷蘭國際集團(ING)等等。
從國際實踐來看,綜合經營主要有兩種模式:全能保險模式,即在保險公司內部設置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多種金融業務。該模式的優點在于:全能保險可以根據自身實力和客觀需求制定多元化發展戰略,進行金融業務交叉的研究,創造多功能的金融產品,設計最優的產品服務組合;保險公司內部各個部門可以共享資源,增加信息資源的流動性,發揮信息優勢。該模式的問題在于:各業務部門不設立“防火墻”。因此,此種模式要求市場主體和監管當局有完善的監管體系和較高的監管效率,否則極易誘發和積累金融風險效率,否則極易誘發和積累金融風險。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在相關的金融機構之上建立金融控腔公司,在同一控制權下,通過對銀行、保險、證券和信托子公司控股實現業務滲透,各子公司都有自己獨立的資本金、管理隊伍、會計標準,相對獨立運作,但在諸如風險管理和投資決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為中心。該模式在1999年出現在美國,由《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首創。這種模式的特點是: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過資本的調度和不同期限,綜合發展計劃的制定,調整集團在各個金融行業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競爭力;子公司之間可以簽訂合作協議,實現客戶優勢互補,共同開發多樣化的金融產品,進而降低整體經營成本;各金融行業既自成專業化發展體系,又能互相協作;通過頻繁的并購,金融集團的規模更容易擺脫單個金融機構資金實力的局限,向超大型發展;不同業務的子公司之間建立有“防火墻”,減少了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可以有效的防止風險的傳遞。雖然發達國家綜合經營模式各有差異,但均存在以下共性:一是經營環境與動因相同。20世紀70年代以來,由于金融業經營環境的變化、經濟新思潮的涌動、分業經營的弊端等原因促使各國金融業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發生轉變。二是金融綜合經營主體資本金實力雄厚。金融綜合經營主體采取的經營模式雖不同,但他們都具備集團化的顯著特征、完善的綜合經營架構和雄厚的資金實力。三是綜合經營監管理念均有提升。在監管方面都實現了從分業監管向綜合監管、從機構監管向職能監管、從事后監管向事前監管的轉化。
國際上多家以保險為主業進行綜合經營的集團公司,無論是行業內綜合經營還是跨行業綜合經營,無論是采取全能保險模式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都與其自身實力、形成和發展的客觀環境相關聯,各種綜合經驗方式和模式各有利弊,既有優勢互補帶來的成功經驗,又有如AIG因盲目擴張、累積風險帶來的失敗教訓。我國保險業綜合經營剛剛起步,自身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還不足,要在經營和監管模式兩方面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綜合經營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當發展方式,避免盲目擴張,謹慎涉足風險過大的跨行業領域,穩健發展我國保險業綜合經營。
我國保險業綜合經營現狀
保險業實行綜合經營既受追求價值最大化、轉移和降低經營風險的內因影響,又受外部競爭和客戶多元化需求的外因驅使,是金融一體化背景下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中國金融保險體制適應國際、國內環境變化而不斷深化改革、不斷發展的結果。
目前,如中國平安、中國人壽、中國人保等這樣有聲譽、有實力的大型保險公司早已開始為組建完備的集團控股公司做著種種努力,并已經在行業范疇內積極實踐。012年第11期中旬刊(總第498期)時代金融TimesFinanceNO.11,2012(CumulativetyNO.498)
保險機構以風險為經營對象,對風險管控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因此以保險機構為主體組建金融綜合經營集團將具有其獨特的優勢,其中包括:在集團控股公司內部,各子公司之間可以互相提供服務,減少信息的不對稱、降低交易成本。保險業在長期經營發展中積累了大量客戶資源,隨著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對國民經濟的滲透度逐步加深,這些客戶資源對于未來綜合經營是最寶貴的財富。銷售渠道優勢。保險業的銷售渠道優勢首先在于其營銷渠道的多元化。保險業目前擁有個人營銷員隊伍、直銷業務員隊伍、兼業代理(如銀行、郵政等)三大類業務的銷售渠道,保險代理公司、經紀公司等專業代理渠道也在近幾年有迅猛發展。如,中國人壽擁有超過70萬名個人代理人、1.5萬多個營銷網點、4800多家分支機構及超過9.4萬家分布在商業銀行、郵局的銷售網點;人保財險擁有遍及全國的機構網點,4500多個分支機構??蛻艨梢栽谝粋€業務網點享受“一站式”服務,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金融理財需求。保險產品的功能是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和財務保障,與其他金融產品存在一定的互補關系,通過將特定保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整合銷售,為客戶提供更為全面的財務保障。例如,為信用卡客戶提供失卡保險,為刷卡購買機票的客戶提供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截至2011年底,我國保險業總資產已6萬億元人民幣,隨著今后國內保險資金運用政策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還會被允許投入到更廣闊的業務領域。保險機構作為專門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在風險的識別、評估、控制和預警方面都有著豐富的經驗和成熟的技術。保險業要實現綜合經營,關鍵點之一就是做好風險的控制,防止各關聯公司間風險的傳遞和放大。
從表1中可以看到,目前在我國以保險公司為主體組建的、真正具有廣義綜合經營框架的只有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設平安人壽、平安產險、平安保險海外(控股)、平安信托;2003年平安集團憑借平安信托,聯手匯豐收購了福建亞洲銀行,后平安集團取得控股權,將其更名為平安銀行,同時也開創了保險公司控股、經營銀行業務的先河。2006年平安集團收購深圳市商業銀行89.36%的股份,并于2007年6月,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與深圳市商業銀行合并,并更名為深圳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核準開業,成為中國首家企業年金專業經營機構;2005年,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資產管理公司也正式開業。至此,平安集團綜合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構造在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已初步成型。平安集團自完成綜合經營架構的建設后,平安產、壽險業務同比漲幅平穩,旗下銀行、證券兩項業務增勢驚人。根據中國平安公布的2011年度年報數據顯示,2011年12月31日,平安總資產已達2.29萬億元,同比大增95.1%,實現凈利潤194.75億元。其中,平安銀行及深發展銀行業務為集團貢獻利潤共計人民幣79.77億元,業務利潤占比達40.96%,非保險業務利潤占比進一步提升,保險、銀行、投資三足鼎立的利潤結構漸顯,綜合經營效應已逐漸發揮出來。隨著后援平臺功能整合的平穩推進,交叉銷售業績超越預期,業務正向著“一個客戶、多個產品”的戰略發展,綜合經營為其利潤的增長及集團信譽、品牌價值的提升做出了巨大貢獻。
我國保險業綜合經營發展的對策
未來5至10年,我國保險市場將繼續保持專業保險公司與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共存的局面,兩者不可完全替代。要擇優扶強,讓那些有足夠優質資本的、擁有良好聲譽的保險公司率先實行綜合經營模式,使我國中資保險企業在綜合經營的實踐中積累經驗。各保險控股集團公司要依據市場環境及自身優勢,立足比較成本審慎決策,做到有步驟的穩步推進。此外,進一步推動保險業綜合經營健康發展還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應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在保險業綜合經營的大趨勢下,我國應加快保險集團(控股)控股公司立法研究,為綜合經營提供法律基礎和制度依據。一方面,對現行的《保險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另一方面,參照美國、日本等國家已頒布的綜合經營類立法,制定專門的《金融集團(控股)公司法》、《關聯企業法》等配套法律法規。
我國對保險業、銀行業和證券業自1998年以來開始實行分業監管,但在綜合經營的趨勢面前金融監管機構面臨很多新的難題,可能“力不從心”。應積極借鑒國際綜合經營監管經驗,結合自身實際,建立針對性監管機構,加強國際監管交流合作,消除監管盲區,預防新金融風險隱患的產生。一是建立新型監管體系。可以選擇分業監管與統一監管相結合的保險監管模式,在維持原有的分業監管職能部門的同時,成立實質性綜合監管機構。對于未展開綜合經營的各保險企業,由保監會對其實行機構性監管,對于綜合性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綜合金融業務則由綜合監管機構實行監管。設立綜合監管機構,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成本、行政成本,減少監管盲區和重復監管。二是完善監管制度。完善制度是規范發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2010年3月,中國保監會頒布了《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這是我國第一份針對保險業綜合經營的規范性文件。目前,中國保監會在此基礎上啟動了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相關監管制度的研究項目,計劃于明年出臺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償付能力報告編制規則以及風險集中度監管體系等制度,從而實現對保險業綜合經營更有效的監管。
保險行業的風險具有潛在性、長期性和復雜性的特點,一旦某個業務出現風險,這些風險將在綜合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與保險公司主業風險有所交叉、連鎖反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因此,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要把風險的管理和防范作為基礎工作來抓,在借鑒境外同行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國內的實際,從制度、技術、人員等各方面對原有的風險控制體系作相應的調整,建立完備的風險控制機制,加強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包括預警系統)、控制、監管及化解機制的構建,加強內部“防火墻”建設,努力控制綜合經營體制下的各類風險。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應及時制定出一套針對綜合經營特點的風險度量及風險控制的內控及外控系統,建立風險預警系統以便控制綜合經營風險及控股公司內部風險的傳遞和向外部的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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