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生態保護論文
2012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頒布實施的《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以下簡稱“規劃”),提出在“十二五”期間,我國將通過土地整治,建設4億畝高標準基本農田,補充2400萬畝耕地。此規劃將土地整治上升為國家戰略,表明了土地整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如何切實貫徹落實好規劃,助力地方經濟實現“又好、又快、跨越發展”,是當前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重點。筆者擬通過分析,找出當前農村土地整治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具體問題的措施,為土地整治在理論和方法上進言。
農村土地整治存在問題
重數量輕質量和輕生態保護。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整治還處于起步階段,整治范圍窄、投資少,工作重點還停留在荒草地開發和農田整治上。由于土地整治投資周期長、投資金額大,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功利思想嚴重,往往追求當年開荒、當年獲益而不顧整治區的氣候環境、土壤環境和土質水文環境,不惜圍湖造田、毀林毀草開荒等。在土地整治項目中只重視田塊的方整,而忽視對河流、丘陵地等生態景觀的規劃,隨著時間推移小區域環境的惡化將逐步顯現,致使所開發的土地再次荒蕪。
運作效率低,配套制度不完善。地方政府特別是國土管理部門推行農村土地整治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耕地面積、改善生態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而不是追求自身的經濟效益。這也往往導致其不重視成本—效益分析,造成投資資金的低效運用。另外,現階段農業生產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很低,勞動的目的是為了生存,土地對農民來說,不僅僅是一種生產資料,更是一種生活保障,不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戶唯一也是最現實的選擇。要想使農民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以完善的安置措施為前提。但現實情況是,廣大農村在當前還沒有建立與土地相對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和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等改革制度,這也導致農戶參與土地整治的積極性不高。
后期管護可操作性弱。當前,實際進行農村土地整治操作的,大多是掛靠政府部門的公司,運作時往往因公司與政府權責不分、政府各部門之間職能交叉等,造成政府部門與公司之間的推諉、扯皮,降低了后期管護的可操作性。加之當前農村土地整治的規劃設計、運作程序等相關標準尚不完善,致使規劃設計方案評價及運作過程中實行監督依據不足,直接導致后期管理可操作性低。
提高土地整治質量的對策
建立健全土地整治規劃體系,嚴格按規劃辦事。農村土地整治工作不是孤立的,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密切相關,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實施途徑之一。所以,一定要理順土地整治和總體規劃之間的關系,確保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允許的范疇內進行。除此之外,擬定規劃一定要有彈性,與時俱進,根據內外環境變化,不斷調整與完善。
建立動態的生態評價體系,注重環境多樣性的保護。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方式與生態環境息息相關,在整治過程中,應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整治是一個長期工作,其產生的效益也是長遠影響的,是一種長期的動態過程。衡量一個土地整治項目的好壞、成功與否就需要一個較長期的評價過程。所以要在審視項目的具體情況下,擬建一個動態的生態評價體系,對土地整治效益進行動態的監測和評價,從而規范土地整治活動,促進土地資源的循環利用。創建特色土地整治模式,要把當地情況與生態保護融為一體,避免全國各地統一模式。在具體實施中要結合各自特色,突出土地管理模式的時限性和土地整治規劃的彈性,使農村土地整治更加合乎倫理。
探索構建農村土地使用流轉勸導制度。筆者認為,只有建立合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才能保證土地整治目標最終實現。針對當前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中普遍存在的土地商品屬性不清楚、農民傳統小農思想嚴重、農戶私轉現象嚴重等問題,需要國土管理及相關部門認真調查研究,通過勸導做深做透農民和基層干部的思想工作。消除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不能搞”、“不敢搞”、“不想搞”的模糊認識,進行分類指導,促進土地有序流轉。在流轉中,要始終堅持以流轉促調整、以調整抓流轉的原則,尊重百姓意見,合理確定流轉方式,強化服務指導體系,嚴格規范流轉程序,加強組織領導,以創建良好的流轉環境。
農用地整治項目管理要走產業化之路。當前,農村土地整治主要是政府推動,其項目主體也是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有關機構。現實中,這些機構與政府權責不分,沒有引進市場競爭機制,造成農村土地整治資金低效運作、整治效果不佳等一系列問題。這客觀上就要求土地整治走產業化發展之路,通過培育各種形式的土地整治企業,接受政府、集體和農戶的委托進行土地開發整治。這就必須樹立一個觀念:即土地整治不是行政行為,而是政府指導下的經濟活動。
構建責任到人、落實到位的監管框架。筆者認為,監管效率應成為政府對土地整治監管的重要目標。特別針對當前一些土地整治過程中基礎設施落成后無人監管的問題,需要政府通過監管保證基礎設施的安全性。應設立專門監管機構,明確責任分工,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立項、規劃設計、工程建設招投標、項目法人、工程施工、工程建設、工程監理、項目竣工驗收等各項制度。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和相關規范,制定項目設計方案和實施方案。建立公告制度、備案制度和公眾參與制度等,使監管措施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