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公共管理
2007年3月,財政部批準在我省開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主要用于解決企業難以解決的跨區域生態環境治理和因采煤引起的相關社會問題,支持資源型城市轉型和重點接替產業發展。為充分發揮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作用,服務我省轉型跨越發展,省政府在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安排使用中,采取了我國目前在項目建設領域普遍采取的一項制度—“地方配套制度”,即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支持的項目,建設資金由省里出一部分,同時要求市縣提供一定的配套資金。該項制度的實施有效地調動了市縣兩級政府和項目實施單位的積極性,幾年的實踐已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在執行中,也存在由于市縣兩級配套資金到位不及時而造成項目建設無法按時完工等問題,這已影響到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效益的發揮。
一、市、縣配套資金的現狀
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使用進行專項稽查是我局的一項重要職能。為此,2010年我們在所稽查的幾個區域內,選擇2007-2009年期間省級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支持各級農業、水利、教育三方面的21個重大支出項目進行了專項稽查,其中農業項目9個、水利項目8個、教育項目4個。在稽查中發現,上述項目中需要市縣提供配套的有15個(其中,農業6個、水利6個、教育3個),涉及配套資金總額為2567.16萬元,實際配套資金到位472.16萬元,資金到位率僅為18.39%。從項目數量看,配套資金全部到位的項目3個,全部為教育項目,占14.29%;部分到位的項目2個,且到位資金極少,僅占應到位資金6%。
據我們了解,配套資金到位不及時的現象,在各地普遍存在。
我們在稽查中發現,市縣兩級配套資金不到位已造成部分項目無法及時完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項目效益的發揮,如農業示范項目由于地方配套資金沒有到位,形成了項目單位有多少錢干多少活的現象,造成實施面積嚴重縮水。再比如我們稽查的某灌區項目,主干渠和部分次干渠已完工,但由于市縣配套資金不到位,大量支渠、微渠等無法開工建設,形成了農民眼看著黃河水,卻無法澆灌農田的局面。
二、市、縣配套資金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第一,安排項目配套資金時,對市縣財政承受能力考慮不夠。我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分成比例為6:2:2或8:1:1,市縣留成比例相對較低,同時由于各縣的具體情況不同,造成各縣留成收入差距較大。省級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支持的項目,在要求各市、縣提供配套資金時實行“一刀切”,這就造成部分市、縣由于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留成收入少,以留成收入根本無法提供所需配套資金,而我省大部分縣市財力基本上還是“吃飯”財政,其他方面財政資金也無力提供配套。
第二,市縣政府對配套資金重視不夠,部分市縣有能力配套但不愿配套。我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使用方面,對于市縣提供配套資金問題,目前既沒有相關制度規范,也沒有相應考核獎懲辦法約束,配套與不配套結果都一樣,造成市縣政府對提供配套資金不重視。市縣政府把項目當成獲取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手段,使盡渾身解數爭取項目到手,但對于項目配套資金則避而不談。另一方面,各市縣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本級留成收入,優先用于市縣本級安排的項目,影響了省級項目的配套。
第三,實際運作中,項目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溝通不到位,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未安排配套資金。省級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以項目安排資金,項目的申報由各縣歸口部門管理,逐級上報,最后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等部門批復。在稽查中了解到,市縣項目管理部門與市縣財政部門由于溝通不到位,項目批復后需要地方配套多少資金,何時提供配套資金,財政部門并不完全掌握,因而在年初制定預算時常常沒有安排資金,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配套資金無法及時到位。
三、解決地方配套資金問題的對策
第一,充分發揮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協調解決煤炭基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聯席會議制度是專門為解決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而建立的一項制度。各市縣要充分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由政府多部門組成的優勢,一方面在項目申報前,統籌考慮各市縣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財力狀況等條件,避免盲目申報項目。另一方面,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發揮聯席會議各組成部門的積極作用,加強溝通協調,切實解決項目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區別政策安排配套資金,不搞“一刀切”。目前我省各地的財力狀況差距較大,部分市縣地方財力緊張,各方面的配套資金已超出了地方財力的承受能力,造成配套資金落實困難。因此,相關部門在項目批復時,應多考慮基層政府財政能力,特別是民生項目,對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地區,采取不同的資金配套比例要求,把更多的財力用于不發達地區。如對于省定貧困縣且又屬于財政轉移支付雙重身份的財政困難地區,建議取消地方配套資金,避免因地方少量資金不到位而導致整個項目無法惠及民眾。
第三,建立健全市縣財政資金配套相關制度,規范市縣政府行為。應盡快著手研究制定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使用中市縣配套資金的相關制度,如承諾制度、獎懲制度等等。在市縣政府申請煤炭可持續發展資金時,應當在項目申報書中,對項目配套資金如何落實到位予以說明并做出論證,同時應當簽訂承諾書,保證配套資金能夠及時列入預算,確保資金的落實到位。對于配套資金不能按期到位的,應當有相應的懲戒措施。
第四,加強配套項目實施情況的考核評估工作,促進配套資金及時到位。相關部門對需要市縣提供配套資金的項目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監督檢查,促進市縣落實配套資金,對于配套資金未落實到位、實施效果差的,可給予消減次年項目資金安排額度或取消項目立項資格;對落實較好的市縣應給予獎勵,調動市、縣提供配套資金的主動性和積極性。